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9篇

时间:2023-04-30 15:00:04 振兴乡镇 浏览次数:

篇一: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XX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XX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一、前言

  针对现有扶贫项目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保障扶贫项目顺利运作,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效率,并推进扶贫项目可持续发展,制定《XX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以实际操作指导为依据,明确财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财产管理的流程和方式,切实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二、资产管理部门的设立

  1.县级政府应当设立扶贫资产管理部门:

  (1).所设立的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资源,满足应有的处理机能和需求,并负责扶贫资产的管理、运作和维护工作。

  (2).执行职责不应局限于资产管理,还应承担规范扶贫项目管理、制定资产维护计划、培训资产管理人员等任务。

  三、资产管理人员的聘任

  1.资产管理人员聘任:

  (1).聘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接受资产

  维护标准、流程和方式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学习。

  (2).聘任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保守客户信息,公正处理客户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3).聘任资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层层筛选和审核,严格控制聘任人员数量,维护项目顺畅运作。

  (4).聘任资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学习和全岗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维护水平。

  四、资产管理运作流程

  1.资产保养项目:

  (1).对资产保养项目应当按照操作流程实行,包括资产登记、资产清点、资产维修、资产打官司等。

  (2).资产登记时,按照项目、类别及相应数额进行分类登记,记录资产的来源、使用和最后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

  (3).资产清点,包括对财产的实际堆放位置、数量进行清点和认证,记录每批清点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资产清点应由专人或专业机构负责,确保准确性和严谨性。

  (4).资产维修时,应及时处理所接到维修需求,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维修方式、维修时间和人员配备。在维修中要充分考虑

  成本和效率。

  2.资产处置:

  (1).为满足扶贫项目运作的需要,根据资产使用周期、资产损耗程度等因素,将过期、多余、残缺的资产依法处置,以循环利用的方式保障项目的顺利运行。

  (2).资产处置应经过合规审核和批准程序,确保合同审查、产权交接和申报程序规范和妥善执行。在培训场所、公共休息室等易于损害资产的场所需配备特别的器材、标志。

  (3).处理后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应遵守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将所得的利润妥善安排,优先用于扶贫项目的维修、升级和优化等用途。

  五、收益的使用

  1.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改善扶贫项目的设施、装备和环境等方面,以推进项目的顺利运作和进一步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

  2.在向项目区域投资时,须尊重当地民俗、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同时考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需求,确保项目运作的安全、可靠和可持续。

  3.项目产生的收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非法收入而导致的财务风

  险。

  六、资产管理的风险管理

  1.建立风险管理机构:

  (1).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前期要制定明确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对舆论和市场溢价、需求波动、品牌形象等风险措施实施风险评估、控制风险,确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和准确的应急预案。

  (2).企业独立董事、监事、律师等应属常设成员,适当邀请咨询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辅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企业风险管理:

  (1).企业作为资产的所有者,必须负责资产的保管、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公司风险所在,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自身经济利益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2).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契约及与业主协商确定的方案,负责外层及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和升级,影响舆论、市场和品牌形象的因素应列入考核指标和考核评估流程中。

  以上就是《XX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该细则将有效规范资产的管理、运作和处置等流程,促进扶贫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财务安全。同时,通过设立风险管理

  机构和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确保扶贫项目的顺利运作和进一步发展。

篇二: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儒步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的安排要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使用范围可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自我发展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条坚持民主公平公正。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

  第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

  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六条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

  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七条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叶潭镇政府及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必须在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于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可采取村民

  自建形式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成立村民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条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示制。当年实施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期限等情况应通过广播、电视台、公示栏等形式在县、乡镇、村进行公示并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以及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执行;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在帮扶工作队和村两委指导下实施。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

  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统一实施或入股分红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对于由农户自行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镇纪委、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类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申请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精准扶贫资金实行全额预拨制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项目监管体系,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先预拨**%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资金最高拨付至合同价的**%;提交审计报告、决算和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审计确认价的**%,余下**%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足额拨付质保金。特殊情况可由驻村工作队、村民委员会、中标单位共同商讨资金拨付方案,但不可超出以上规定范围。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支付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支付证书、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等。

  第十八条采购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

  第十九条采取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贫困户入股同意确认书或协议、分红基数、股权比

  例等。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年7月1日县十*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18日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41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

  农〔20**〕4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管制度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5号)精神,结合巫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项目资金、扶贫搬迁资金、慰问资金、互助资金、培训资金、科技推广资金等),以工代赈资金(含易地搬迁资金),少数民

  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和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二章扶贫项目管理

  第三条扶贫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指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

  第五条扶贫项目确定。扶贫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且扶贫精准性较强。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原则,重点在种源、加工、营销、基地建设和品牌打造等环节上予以扶持。

  第六条扶贫项目申报。县、乡镇(街道)应按照适合范围和逐级申报的要求,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财政局会审,会审方案报送县分管领导审查,并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当年不得重复申报。除产业项目外的其他扶贫项目,在未下达项目计划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扶贫项目公示。所有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巫山报或扶贫开发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乡镇(街道)在收到县上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1]第十条扶贫项目验收。原则上***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为验收,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复验。***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已被评为市、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报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不得安排扶贫项目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扶贫搬迁、社会民生保障、人力资源开发、科教服务推广等。社会

  扶贫资金应该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使用。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跨年度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5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当年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贫困村互助资金倡导“村使用、村回收,乡代管、乡建账”的管理模式,村社自律,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互助资金主要解决本村互助社社员生产发展、扶贫搬迁等所需资金,每户借款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借用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借款利率可参照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七条扶贫培训费原则上由县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扶贫资金及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九)城市扶贫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不相符的。

  第二十条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其余**%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

  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县级报帐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在当地财政所报账,财政所须将票据及账目,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后专户入账。直接安排在县级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的项目,票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委派监管人员审签后,在县财政局专户入帐。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可以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扶贫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

  11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12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役,认真落实市纪委、市财政局20**年12月对我镇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更加规范使用扶贫资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用途

  1、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每笔扶贫专项资金对应规定使用方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发放各种人员工资、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2、村级扶贫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要求用于扶贫工作,按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出招待会议费等其他用途。

  二、规范扶贫资金支出票据

  1、对扶贫资金支出须采用正式票据,坚决杜绝白条支出。

  2、对按要求发放到户的扶贫资金,严格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由所在村书记主任、驻村工作队、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据实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财政所人员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由镇长签字同意支出后,由镇财政所采取社会化方式统一拨付到扶贫户银行账户。

  3、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不论数额大小,须严格使用正式票据,不得随意用白条支出,镇会计代理中心严格按财经法规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村级扶贫资金正确使用。

  13三、规范扶贫资金拨付时效

  1、上级扶贫资金到镇财政所后,相关业务部门按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发放表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发放,应作出说明,明确发放时间,并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对无法发放的扶贫资金,相关业务部门应与上级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村级扶贫资金参照以上办法及时将扶贫资金发放到户、使用到位,不得擅自留用。

  四、规范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镇纪委会同镇财政所、经管站对镇、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认真写真的感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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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某乡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护,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玉发〔2016〕5号)和《xx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财字〔2017〕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民主选举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等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特色产业、教育培训素质提升、安居工程、生态建设、党建扶贫七大类总投资xx亿元的xx个子项目和扶贫财政奖补资金新增xx个项目共xx个扶贫项目。

  二、项目后续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并报账之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到发挥效益、滚动发展全过程的管理。

  三、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护包括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建成

  的资产管理管护及其经营使用、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利益联结、效益评估等内容。

  三、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和管理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成的村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产权归项目村全体村民所有;到户项目和以扶贫资金入股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四、项目产权明晰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实行责任制管理。后续管理由实施项目的乡(镇)具体负责,项目村管理,县扶贫办督促检查效益评估。

  第五条项目乡镇工作职责:

  1.要在项目实施后成立乡(镇)后续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包村干部,具体负责本乡镇项目村后续管理工作,联系县上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村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明确后续管理技术服务人员,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技术服务。

  3.组织农技.畜牧.果业.能源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项

  目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项目村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科技培训,项目户户均要有一个“科技明白人”。

  第六条项目村工作职责:

  1.成立后续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村扶贫项目的资产维护.道路养护.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指导营销,使项目效益最大化等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小组由村干部.致富能手.项目户代表及驻村干部组成。

  2.制订村规民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公益设施的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保护.共同利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扶贫办工作职责:

  1.实施部门包村帮扶工作责任制,按照不脱贫不脱钩的原则,派驻干部深入项目基地解决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估项目效益,总结推广后续管理的经验。

  3.督查乡镇.村级后续管理小组和项目实施单位技术服务人员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种养殖项目技术管理

  第九条农林部门要对项目村果园从栽植.施肥.灌水.果树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指导,使项目村果园早产高效。果品生产要全面落实无公害生产技术。使用无公害农药.配方施肥等标准化生产技术。种养殖项目村要以打造“锦屏有机食品”品牌为目标,突出标准化管理,努力争创

  绿色认证基地.出口创汇基地等。

  第十条畜牧局要对养殖项目村采购的种畜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观察,防疫

  治病,指导项目户科学饲养,提供市场信息,提高商品率,帮助项目户走市场化

  经营的路子,加快推进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

  第十一条大力培育龙头企业.产业协会.专业村.经纪人等经济实体和中介组织。项目村必须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充分发挥农户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向农户提供市场信息,使项目村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由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建成的村级公共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村集体所有,到户项目资产,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村级管理小组逐一登记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非营利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营利性固定资产,要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由乡镇政府与承包(租赁)人签订合同,扶贫办鉴证。承包(租赁)人要与贫困户签订加工服务合同(订单),达到扶贫户与经营人共同受益的目的。

  第十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对入户的生产资料项目实施周转运行,扩大受益范围。

  第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

  资金原则上由各乡镇.村自行解决。县级部门视扶贫资金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扶贫办对实施到到乡村的扶贫项目,从第二年起,每年进行效益评估一次,并通报评估结果,对于后续管理搞的好的乡镇,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七条乡镇后续管理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滚动发展,合同管理”的机制。建立扶贫项目利益连接机制,确保项目持续发展,收益贫困户。

  第十八条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力度,鼓励支持项目村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对具有一定带动作用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积极争创省.市级龙头企业,扶贫办在实施财政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时予以倾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

  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号)及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以下简称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要求,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监管措施,提高产业扶贫成效,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要与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挂钩,目标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项目安排必须精准到户到人,因村因户因人施策,资金跟着贫困人口走,贫困人口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产业走,产业跟着市场走,坚持科学扶持、注重实效。

  第二条按照省负总责、市抓推进、县乡抓落实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总体要求,逐级落实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责任。

  第三条组织实施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公开阳光操作,强化社会监督。

  二、产业扶贫

  第四条鼓励支持发展特色产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扶持重点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传统手工业、服务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开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助推行动,扶持和引导贫困人口参与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第五条增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贫带动作用。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动承担扶贫责任,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把更多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产业化经营链条。

  第六条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允许以财政扶贫资金作为个人股金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持股

  分红,负盈不负亏。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建立项目库。县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分析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和当地资源条件,科学规划,定期发布本区域重点村实施产业发展项目指导意见。重点村要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积极申报产业发展项目。县级扶贫部门在征集重点村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可行性、合规性进行论证评审,建立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库。未进入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重点村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八条立项提报。重点村要以项目库为基础,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要求,在广泛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内容和扶持措施要精准到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经村内公示后,报所在乡镇审核。乡镇对所辖各重点村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审批。

  第九条审批备案。县级收到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

  见。同时,县级将通过审批的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审核备案。整村推进项目实行县级审批、市级审核、省级备案。

  第十条组织实施。重点村要按照县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要按照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项目的,要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通过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市级扶贫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验收项目进行随机抽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市、县两级扶贫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的总结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后续管护及资料归档。对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形成

  的资产,各地要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设立资产登记台账,明晰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县级扶贫部门、各有关乡镇、重点村,要注意收集、整理产业发展项目相关资料,分别按项目单独立卷归档,确保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将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部署和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原则,县级要健全完善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要以县为单位,对项目管理各方面的数据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

  统业务管理子系统。

  四、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全面推进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信息公开,实行分级公告公示。各地要按照《山东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鲁贫发〔2007〕3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组织形式、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县级须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安排情况。乡镇要在主要媒体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告公示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情况。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地要健全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逐级调度通报和督查制度。采取督促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分阶段、分年度对项目实施、项目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奖优罚劣的依据。

篇五: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材料报胡县长及政府办之前加首页,内容包括:出台此办法的依据,目前项目管理状况等内容。

  涞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涞水县委、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

  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请示的形式提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评审。扶贫、财政部门以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数据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对依托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发展产业的村,填写“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县扶贫办、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制合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政府实施配股,确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

  县扶贫办、财政局依据基础设施投资评审依据和贫困村确定的产业项目制定扶贫项目立项方案。

  第十三条

  成立组织

  成立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副组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胡玉祥,成员:县扶贫办主任丁树才,县财政局长张海利,县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涛,扶贫办主任科员卢东海,财政局主任科员杨茂生,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韩晓国,扶贫办项目规划股副股长徐振华。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县扶贫、财政局将制定的贫困村扶

  贫项目立项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可邀请乡村干部、贫困群众及合作组织等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市级审核

  经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分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审批

  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形成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备案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同时,县扶贫办将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以项目通知单形式函告有关乡镇(附件8)。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

  县扶贫办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技部门,做好贫困村、贫困户扶贫项目实施前的科技培训工作,在贫困群众掌握种养技术后方可实施扶贫项目。培训结束后,扶贫办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实施

  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附件9),确保阳光操作。以股份合作制实施的项目,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企业、入股贫困户代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以村委

  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监督小组、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异地实施

  贫困村产业项目的调拨优先从县内调拨。需县外调拨的,县财政局需提前预拨调拨资金,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调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村委会向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0)。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

  县扶贫办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验收。一是对产业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产业项目验收表”(附件11);二是对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附件12)。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三条

  立项公示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三天(附件13),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示

  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制的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公式

  扶贫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财

  政局将分别对验收实施情况在村扶贫项目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到期无异议的扶贫项目,为合格项目。

  第九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以上资金使用

  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只能用于规划内的贫困村、贫困户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资金使用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用于规划内的贫困村、贫困户之外,也可用于本县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资金。

  第十章

  资金报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手续

  经联合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扶贫办、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村报账手续进行审核,符合报账要求的组织贫困村进行项目资金报账。

  第二十九条

  资金拨付

  贫困村扶贫项目报账资金,由财政局拨付到所在乡镇财政所,并指导建立扶贫专帐,不得与村集体财务账目混淆。

  第十一章

  扶贫创新

  第三十条

  机制创新

  各乡镇政府、贫困村要用市场思维和市场机制不断创新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深加工、新型家庭手工业等股份合作扶贫模式。对“运作规范、效益明显、诚信较高”的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引导贫困户以自有资金、土地、山场等多种形式发展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实现入股分红。扶贫、财政部门视贫困户入股情况扶贫资金给予适当配股,逐步探索由“项目到户、资金到户”向“资本到户、权益到

  户、效益到户”的有效途径,严禁贫困户空头入股、虚假入股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原则

  股份制合作期限不少于三年。贫困户入股分红比例由入股股民大会讨论确定,原则上每户每年不低于入股资金的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制合作期间贫困户不许转股、退股、卖股,持股者姓名变更也仅限于家庭成员。股份制合作到期后,入股贫困户的自有股金可以退股,扶贫配股资金不得退股,继续作为贫困户入股资金并重新续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利益保护

  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要把贫困户利益放在首位,把贫困户自有入股资金设定为“优先股”。因市场因素造成经营亏损,经股民大会决议可暂缓当年分红;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作组织破产的,由村委会牵头,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向扶贫攻坚指挥部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根据清产核资情况,优先偿还贫困户的“优先股”。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要不定期监督检查贫困村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弄虚作假现象,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县扶贫、财政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及时了解掌握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15日

篇六: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Inthedaysoffame,therearemorefailuresthanpride.(页眉可删)

  互助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制度

  ?易地扶贫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十五"期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共安排国债资金56亿元,搬迁120多万人,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易地扶贫工程。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以甘肃六盘山、秦巴山、藏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片区县为重点,兼顾17个插花型贫困县和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将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必要的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建设内容通过政府门户或部门向社会公布。住房设计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要求进行,确保住房结构安全。为增加搬迁贫困群众收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尽可能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对象参与工程建设,并按当地同等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发放报酬。

  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以及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县市区政府,按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省发展改革部门暂停或调减该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安排。对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脏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九种安置模式

  (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

  (三)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依托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

  (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社分散插花安置。

  (五)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城镇购房方式安置。

  (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县市区和跨市州集中安置。

  (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

  (九)符合实际的其他安置模式。

  附相关新闻:

  今年以来,互助县通过建立易地搬迁项目约谈制、易地搬迁项目管理制、扶贫工作联席会制三项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组织方式,全力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为及时掌握、发现、解决易地搬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互助县制定了《互助县易地扶贫搬迁约谈制度》并每月召开一次约谈会,对易地搬迁中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施工等事项进行约

  谈。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制定了《互助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制度》,成立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组,明确了乡(镇)包规划、包协调、包进度,村“两委”包管理、包具体事务,村民监督小组包施工环节、包监工的“三级三包”制。坚持“群众自建、政府监督”的原则,落实了项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规定了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房屋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等相关硬性指标。工程建筑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砖瓦、技术指标由施工单位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并经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认可并签字后方可使用。要求签订合同要规范,双方权力责任要明确,施工期限要清楚,按施工期限完成任务。通过管理制度,对易地搬迁项目的全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资金安全使用,做到切实让贫困群众满意入住。

  同时,该县还制定了《互助县扶贫工作联席会制度》。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公开招投标、项目资金数额、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召集县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集体协商。目前,已召开联席会议10次,有效解决了产业扶贫、互助资金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进度缓慢、部门配合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为项目稳速推进提供机制保障。

篇七: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始兴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印发<韶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的通知》(韶财农〔2016〕145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规〔2017〕1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2017〕6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在新时期支持改善我县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对口帮扶市精准扶贫资金(不含东莞引导资金),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等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

  第四条

  各县直行业部门及各乡镇要建立扶贫项目优先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打造高效、便捷的扶贫项目推进新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

  第五条

  为强化项目审核,成立精准扶贫扶贫项目审批小组,负责对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由县扶贫办牵头,联合县纪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组成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小组,确保扶贫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扶贫资金项目立项

  第七条

  扶贫专项资金下达到位后,各村严格按照涉农资金及资金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理的项目计划。项目制定经过科学论证后须村民代表大会、帮扶单位同意通过,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村民无反对意见,方可将一式四份纸质版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必须村委会、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名同意)报送项目所属乡镇,乡镇同意后(乡镇盖章、相关责任人签名)报始兴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批小组审批同意后,报送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基建类项目还需送县发改局立项后方可执行。

  扶贫专项资金(此处特指人均两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投

  入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上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原计划确实无法执行,则必须由村委会会同帮扶单位报乡镇同意后向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核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情况,然后再按照项目制定程序重新拟定新项目,并提交项目变更计划书,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扶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基础建设工程项目

  (一)项目预算

  村委会(代建)根据工程项目需要,从始兴县建筑协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监理企业咨询库中,一次性抽取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参与企业,并签订协议(合同)。由村委会(代建)委托抽签确定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编制项目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技术简单、工期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可不从抽取企业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由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进行编制。

  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50万元以上的,需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预算审核;50万元以下

  (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下浮8%的原则进行审定最终预算价。

  (二)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

  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要在所属乡镇政府的三资交易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预算书、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项目资料,公示期至少7日.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由村委会做业主,单项工程预算低于50万元的,可由村委会(代建)集体讨论自行决定施工单位,或采用以下办法实施.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由村委会(代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项目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意向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公告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报名登记的意向施工单位达到3家以上的,村委会应当从报名单位中,通过始兴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库交易系统或人工随机抽取方式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2家的,则随机依次抽取第一、第二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1家的,村委会可直接确定其为施工单位。

  选定候选施工单位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始兴分中心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村委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候选施工单位,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如第一候选施工单位放弃承包或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则按抽选先后顺序顺延,若最终无单位愿意承包或无资格,可由村委会自行选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村委会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8%的原则签订合同价。施工过程中,发送工程量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验收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村委会组织验收,邀请本乡镇扶贫办、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参与。参与验收单位通过实地查看对比设计图纸、实地测量、查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方式,检验项目工程是否按质按量完成。验收完成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和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包含项目完成工程量),公示期至少7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要聘请施工监理单位全程监理签证验收工程是否合格.(四)项目结算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结算审核;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代建)单位或委托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或结算定案单,以审定金额作为项目工程最终造价。

  (五)项目监管

  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会须实时监管,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合格,并拍下项目工程施工前、中、后的照片以供存档.乡镇、帮扶单位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须不定时经常到施工现场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进行施工,质量优良。同时,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由抽取确定的监理公司开展监理业务。

  第十条

  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

  (一)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贫困户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投资收益项目:利用扶贫开发资金对设施农业、林业、水电、养殖、加工、光伏、水电、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项目的投资入股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

  4。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为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二)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的确定

  各村应根据地方水土、气候等条件因地制宜,按照资源可持续利用、项目能长久发挥实效的原则发展帮扶产业。在发展新的帮扶产业时,需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到实地检测评估,查看当地土质、水质、气候等因素是否适合新产业的发展。要综合考察,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产业发展前景,以确定新产业发展的规模,最终形成有相关专业部门认可的新产业发展的前期评估报告。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和帮扶单位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发展新产业项目。

  (三)项目实施

  1。产业帮扶项目的实施

  帮扶产业的发展应成立相关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严格制定运行制度,以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模式整合有利资源,合理分配、分布资源。在产业发展前期先做好市场调研,确定产业项目的发展规模、投资预算,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项目审批小组讨论确定产业发展规模、投资

  预算及投入资金来源。资金投入最好采取“帮扶资金占大部分,农户自筹小部分"的方式,以提高农户实施产业的积极性。财政性资金投入须在产业开始实施后采用报账制拨付,帮扶单位自筹资金投入由单位自身安排,农户自筹资金通过入股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投入。产业实施过程中,由村委会做好全程监督管理,并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实施,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需实时跟踪产业实施进度以协助监管。产业实施由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创造的收益,按股分配给农户。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对发展形势良好,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可逐步扩大产业规模,强化产品品牌建设,并争取政策扶持,重点推进,实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2.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

  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产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5号)实施,原则上鼓励劳动力弱的贫困户通过种养大户带动的方式参与。

  3.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

  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就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6号)实施.第十一条

  民生补助项目

  民生项目包括:贫困户社保、医保应保尽保,贫困子女

  义务教育,贫困户住房安置等。根据县财政局涉农资金相关使用规定,为实现贫困户民生保底,由村委会列出参保名单报乡镇、帮扶单位审核无误后,交县扶贫办按照程序落实。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村委会有采购意向须先做好预算方案,方案包括采购总预算、采购货物、采购数量,预算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认可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日。公示期间无人有异议,村委会可按预算方案自行采购。采购流程具体参考《转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始财采〔2016〕1号)文件,其中协议采购以及集中采购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预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章

  扶贫资金项目的报账

  第十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由县扶贫办组织向财政请款,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以任何理由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各村申请拨款,根据不同类型项目报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类:(1)扶贫产业项目计划书.(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项目公示照片。(4)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5)项目有关合同或协议。(6)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7)入股分红协议,具体到贫困户个人。(8)项目验收报告。(9)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10)资金文件。

  2。工程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3)项目工程预算(进行了财政预算评审的,需提供预算评审成果文件),施工设计图纸.(4)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5)项目工程合同。(6)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合格表).(7)项目工程结算(进行了财政结算评审的,需提供结算评审成果文件)。(8)项目工程前、中、后照片.(9)资金文件。

  3.采购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4)物资到村由村委会提供收货证明,种苗、肥料等农用生产物资发放到户的提供农户签领表(需加盖指印)。(5)采购合同或协议。(6)采购物资到货照片.(7)协议采购以及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需提供通过财政局和采购办确定同意

  的政府采购申报表。(8)资金文件。

  4.民生补助项目(参保类):(1)贫困户参保签名表(需本人加盖指印),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贫困户参保缴款名单(有人社局盖章)。

  5.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付款方为始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相对贫困村的还需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工程类、采购类、民生补助类参照以上所需报账材料.报账材料须上交到县扶贫办盖章,再由县扶贫办(镇扶贫办)向县财政局(镇财政所)申请拨付资金,材料需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须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五章

  其他资金的申报与报账

  第十四条

  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东莞市财政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帮扶单位自行联系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等,申报与报账程序按各帮扶单位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或参照本细则执行,但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第十五条

  下达贫困村工作经费的文件如未指明须县

  扶贫办审批,则不用上报县扶贫办,但村委会须提供《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直接支付类),上报帮扶单位、镇政府审批,审批后表格上报县扶贫办备查。

  第十六条

  镇级工作经费:用于本镇开展扶贫工作,不得用于扶贫工作以外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具体支出用途要有镇主要领导的批示,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十七条

  未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市、县配套资金)的报账,由镇政府报县住建局办理。

  第六章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为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能发挥最大效益,可长效运行,项目资金落实到位顺利运作一段时间后,由村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邀请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到现场查看项目运作情况,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提交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报县扶贫办,以便上级审计.

  第七章

  项目的归档

  第十九条

  每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报账资料要及

  时归档,帮扶单位、镇政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镇财政所)各一份,原件要上报县财政局(镇财政所)报账。

  第二十条

  产业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发票复印件、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项目合同或协议、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入股分红协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资金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预算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项目结算书、图纸、项目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情况公示表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采购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采购预算方案)、《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资金(生产帮扶金)补助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采购物资到货照片、政府采购申报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民生保障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

  审批表》、生活物资采购合同、技能培训合同、助学就医个人申请书、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资金补助到户签收表、贫困户参加技能培训签到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启动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始扶办联〔2016〕7号)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附件参照原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篇八: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扶贫项目管理制度-2(总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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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村推进项目

  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制度

  一、实行项目论证制。对拟实施项目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避免和减少项目决策失误。在项目的选择上,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让群众了解项目的政策知情权、项目选择权、资金使用权、项目实施权、监督管理权和效益享受权,充分调动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及时在项目区乡(镇)、村进行公示,做到群众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资金等心中有数,便于群众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实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招投标或物资采购;对项目投资较大的,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明确建设任务、质量标准、工期等,最大限度节减财政专项资金。

  四、实行项目负责制。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是本村扶贫项目的具体责任人,配合扶贫部门2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负责项目公示、单据汇总,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等工作。同时,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巩固扶贫成果。

  五、实行项目跟踪监管制。扶贫项目资金下达以后,县、乡(镇)两级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项目实施、资金运行、检查验收等重要环节坚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强对项目工程的跟踪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进行严肃查处,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六、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县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审核验收等工作,并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每个项目都建立档案库,做到档案齐全、有据可查。

  七、实行绩效考评制。按照有关规定,县扶贫开发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评,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八、实行竣工验收制。扶贫项目竣工完工后,自下而上、逐级逐项全面验收。对管理不善、弄虚作3假、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九、实行财政报账制。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管理制,层层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据,坚决不予报账。实行项目台账制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资金管理单位建立项目台账,详细记录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等内容,促进项目管理长效机制。

  十、实行项目审计制。加强项目资金的审计和检查,完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严格实行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双向监督,封闭运行”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切实发挥扶贫资金效益。

篇九: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19号)、《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扶组〔2014〕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着重于发展产业、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市、区)扶贫办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省、市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备案和监管。

  第二章

  前期准备和立项

  第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制定三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市、区)扶贫办。

  第五条

  县(市、区)扶贫办依据本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贫困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应包括本县(市、区)三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查。列入扶贫项目库、财政发展资金投入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贫项目须进行事前评估。

  第六条

  县(市、区)扶贫办于每年元月底以前,按照本地上年度财政发展资金总量120%的资金规模,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开展立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扶贫办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市扶贫部门要定期进行项目督办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省扶贫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扶贫项目专项抽查。定期或专项监督检查,须形成专题报告报送上级扶贫部门和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发展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须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要接受社会监督。扶贫部门要对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市、县(市、区)扶贫办可设立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

  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县(市、区)扶贫办每季度末向省、市扶贫部门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15日前,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市两级扶贫部门上报本地上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县(市、区)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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