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2-27 14:04:2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6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7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9 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2 6.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4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6 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8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9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2 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23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5 13.放射作业管理制度........................................27 14.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29 15.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31 16.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33 17.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4 18.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35 19.应急性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6 2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7 2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9 2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1 23.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制度................................43 24.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44 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负责职业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级领导、部门、人员的职责 矿长是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参与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结合相关制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7、对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煤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矿领导、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矿井和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队组、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井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矿井所属各业务科室的职责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系统按单位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各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调度室负责制定本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救援物资、设备的落实到位,牵头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

4、安检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负责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

5、人力资源科作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医院对全矿职工岗前、岗中、离岗前的体检和健康评价工作,负责职工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与病人保障等业务。

6、地测科负责联系有资质并在煤炭厅备案的单位对全矿地面及井下的职业危害源(噪声)设备、设施的按期检测、评估工作及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7、通风区负责联系有资质并在煤炭厅备案的单位对全矿地面及井下各个职业危害源(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洗煤厂各个职业危害源(粉尘)设备、设施按期检测、评估工作及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8、洗煤厂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厂职业危害源(辐射)设备、设施按期检测、评估工作及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9、井上下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源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职工个体防护劳保用品佩戴的管理工作。

10、计划财务科负责每年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项目年度需用资金计划,及时做好年度内各项资金、费用提留、支取的记录工作。每年年初制定的经营规划中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将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位,确保相关部门和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11、物资装备科负责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建立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台账,按时、足额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12、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标准的全员培训工作和职工劳动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义务。

13、政工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浓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文化氛围。

14、生产技术科负责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量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15、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活动。

16、机电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17、保卫科负责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负责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对事故影响区域进行地面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持。

五、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协助人力资源科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协调解决健康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各生产单位领导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队组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队组范围的检查,对作业现场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队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考核 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岗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2 —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王台铺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标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矿井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所属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人力资源科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矿井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矿井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委托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七、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将诊断结果告知职工家属或本人,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八、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将采取措施和控制效果公布。

九、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各单位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矿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人力资源科负责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安全检查科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人力资源科书面申报培训需求。人力资源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矿井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新员工上岗前-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矿井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矿井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培训效果评定:新入矿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在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前不得上岗。

6、记录 人力资源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四、考核 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王台铺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和《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物资装备科要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和维修计划。

2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目的与范围 1、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矿井内的防尘、防毒(有毒有害气体、有毒化学品)、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3、本制度适用于王台铺煤矿所有单位。

三、职责 1、安检科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2、物资装备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发放和修理,协同安检科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3、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台账。

四、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1、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3、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保养;
遵守交接班制度;
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
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4、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
(1)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保养工作。

(2)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3)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1)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元旦、五一、高温停产、十一和春节期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2)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1)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物资装备科,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2)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安检科。

(3)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如实填写维修记录。

六、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1、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物资装备科和安检科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填写《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矿井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按下列要求执行:
(1)编制:安检科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更新投资计划,报计划财务科,经其审核后上报矿领导。经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计划财务科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2)项目的实施:安检科会同各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报物资装备科。

(3)物资装备科组织召开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大会,通报项目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要求,待各供应商编制详细技术方案并上报物资装备科。物资装备科、安检科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技术方案和供应商。

(4)物资装备科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5)项目完成后,由物资装备科、安检科和各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4、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七、考核 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配备和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种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发放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发放单位保存。

五、凡因工作需要在矿井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七、员工进入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八、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九、凡调离矿井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十、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十一、外单位来矿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矿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矿井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参与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参与购进的防护用品的验收。

十四、物资装备科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等。

十五、计划财务科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使用单位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数量、种类进行统计上报。按照矿井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给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职业卫生主管单位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矿井在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抽 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矿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二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矿井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二十一、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二十二、对于不能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和佩带防护用品上岗作业的个人一律按照“三违”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矿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本矿井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通风区负责对本矿井生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地测科负责本矿井生产作业场所的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建立相应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矿井职业健康主管部门、 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甲烷、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高温检测评价报告,根据检测周期向矿井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受检测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相关部门,由其整理后存入矿井职业卫生档案。

五、矿井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职业危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矿领导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矿井生产装置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通风区要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矿井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八、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计划财务科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安检科每年负责联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十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十三、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五、对于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和对监测结果进行弄虚作假的检测人员一律按照严重违章进行考核,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对于未按制度要求对职业危害监测结果进行存档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十七、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日常监测工作不能如期正常开展的责任单位扣除当月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2—5分。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十八、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职业危害监测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责任单位扣除当月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2—5分。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到医院参加体检,医院具体负责进行各项体检及对体检结果的解释、存档。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7~8 月向矿人力资源科报告,人力资源科核实后,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力资源科要及时(每年的4、7月份)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经人力资源科核实研究后,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科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科应协同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员工每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力资源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矿职业卫生主管单位、计划财务科按规定执行。

十五、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七、因管理原因造成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矿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矿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五、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六、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七、矿井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八、矿井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九、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因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如实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的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一、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

3、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有职业病诊断的范围;

4、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5、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6、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及管理的制度。

二、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包括:
1、受理并负责职业病诊断工作;

2、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诊断规范,进行执业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承担职业病报告工作;

4、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上述所列因素是职业病诊断的法定因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上述因素。

五、职业病诊断程序的要求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⑴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⑷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

⑸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

⑹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现场调查取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

4、诊断。参加诊断的职业卫生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六、为了保证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诊断科学、客观、公正,并便于明确诊断责任,本条对职业病诊断程序提出二项特别要求:(1)集体诊断(2)集体签章。

七、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八、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鉴定申请书,包括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

2、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

3、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责成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移交鉴定诊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谓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是指:
1、职业中毒诊断专家库;

2、尘肺病诊断专家库 3、因素职业病诊断专家库;

4、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专家库;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家库。

十、鉴定委员会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技术依据;

2、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为鉴定行为规范。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十三、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十四、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五、对于因管理原因造成职业病诊断及康复治疗不能正常开展的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38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需要预算和据实列支的相关费用:
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

3、职业健康检查、诊疗、监护费用。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

5、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费用。

7、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费用 7、职业卫生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这些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生产成本,按实际的支出数额列支。

8、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就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列支。

9、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列支,按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10、计划财务科应将上述费用作出具体的财务计划,应保证这些经费能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

11、对于违规使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提请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责任追究。

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管理台账列支及报表存档 1、计划财务科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管理台账并制定专人负责管理。

2、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必须确保应支尽支,足额发放。

3、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费用的列支以财务流程发生日期为准。

4、计划财务科每月定期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报送当月产生费用清单报表。

5、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办公室对每月的费用清单报表及时归档。

三、考核 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提前和使用专项管理经费,严禁私自挪用、截留,违者一律按照矿财务制度给予考核。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本矿井的实际,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职业卫生档案 资料按 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四、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 、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矿井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相应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各表卡每年 10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对于新上岗、转岗、离岗人员,人力资源科在办理调令、离岗手续时要同时开出便函,要求新上岗、转岗、离岗人员及时到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建立、变更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信息。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再向用人单位或离岗人员出具职业卫生建(销)档证明,对于安排未出具职业卫生建档证明人员上岗、离岗的,处以责任单位正职2000元罚款。对于未及时办理职业卫生销档手续的离职人员,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将由本人承担责任。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
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七、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八、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九、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矿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五、考核 1、对于不能按期、如实报送职业卫生档案相关资料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2、对于私自涂改、损坏档案资料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我矿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矿井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王台铺煤矿医院是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三、档案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2)健康监护档案册。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四、档案日常管理 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责成专人进行管理;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否则须经医院院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依照矿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五、考核 1、对于不能按期、如实报送职业卫生档案相关资料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2、对于私自涂改、损坏档案资料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放射作业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二、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做好放射防护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便用。

五、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六、安检科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账。

七、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八、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九、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运,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十、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十一、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审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十二、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l~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十三、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十四、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十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十六、对于未按制度要求进行放射源进行使用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王台铺煤矿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
矿井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措施。

三、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
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
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六、考核 对于未按制度要求履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二、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三、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四、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备上警示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该设备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二、要求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厂家,同时提供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三、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

十四、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

十五、所有应该设置警示标识的设备及工作场所,由我矿职业健康办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

十六、对于不能按照制度要求正确使用和管理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十七、对于擅自损坏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一律由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组审批,计财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

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的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

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定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其中体检费用的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

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六、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对于违规使用职业危害病防治基金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提请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责任追究。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地面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二、凡劳动组织采用“四六”制安排的井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三、凡劳动组织采用“三八”制安排的井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四、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五、作业场所噪声大于85 dB(A)的,工作时间应当减半,每增加3dB(A),作业时间减半,但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六、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七、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八、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

九、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强令作业人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超时间作业,违者处以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以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报表制度的通知>通知》的部署安排,制定本制度。

一、报表内容 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点,报表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因素日常监测情况、粉尘监测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经费投入情况、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尘肺病例等情况。

二、报表程序:矿生产科、安检科、财务科、综合办公室每年12月1日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把各自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汇总报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

三、报表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求专人负责,保证制度的落实和全面真实反映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开展情况。

2、矿办公室要在认真填报《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同时,还要将本矿开展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随报表一并上报。

3、报表要全面、真实,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采用纸质和电子版同时上报。

四、考核 对于不能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信息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应急性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组织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因素侵害的人员到矿医院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该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人力资源科在接到应急职业健康检查通知时,应立即协调矿医院相关科室、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检查,检查项目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并负责对体检结果进行解释、存档。

三、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研究后,妥善安置;
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检查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五、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六、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因素侵害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七、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八、对于因管理原因造成应急性健康监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1、生产技术科、机电技术科、地质测量科、通风区等业务科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2、企管科、生产技术科、机电技术科、物资装备科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3、企管科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计划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 工作程序 1、安检科负责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安检科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企管科负责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安检科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五、考核 1、对于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建设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工作过失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在设计、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要求存在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请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工作过失给予相应处罚。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事故认定 参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5、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 20倍以上且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处置、报告 1、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施工单位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相关单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矿调度室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矿事故应急领导组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7、其它未尽事宜执行《王台铺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8、因工作不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受阻和未及时如实进行报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工作过失追究责任。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增强王台铺煤矿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矿长对全矿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2、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监管部门,调度室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工会全面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各单位负责配合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 物资装备科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7、计划财务科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二、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三、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1、工作目标: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主要危害因素:岩尘、煤尘、噪音、CO、CO2、H2S、SO、NO2等 四、工作要求 1、矿调度室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2、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3、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矿应急救援领导组依据《王台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5、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6、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7、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救援装备,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应急救援物资中应配备有防护面具、空呼、长管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耐酸防护服、担架、耐酸手套、耐酸统靴、安全帽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

9、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2—5分的处罚。

10、安检科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2—5分的处罚。

11、物资装备科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2—5分的处罚。

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有效落实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应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为确保会议正常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及办公室成员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矿长主持,会议流程及议程由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负责,如有需要可增设其它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

二、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旨在对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针对本季度各单位职业危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并对下季度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参加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0元。

四、参会人员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及时列会的,应向安全副矿长请假说明情况,不得无故缺席或随意请人代替,否则扣除责任人500元。

五、为保持会场的严肃性,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或者随意接待来客、来访者。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会议期间要把手机设置为震动状态,不准在会议中途接打电话。否则扣除责任人100元。

六、会议结束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整理下发专题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上提出的各项工作安排及存在问题,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五定五落实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王台铺煤矿安全目标制定以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王台铺煤矿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同时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发展实际情况。

3、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各生产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各科室的其他副职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4、每年初,王台铺煤矿要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要与分管副职、班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目标,做到一级保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

二、王台铺煤矿安全目标为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目标和年度王台铺煤矿安全一号文件所确定的安全奋斗目标。

三、各单位安全目标为王台铺煤矿与各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目标。

四、安全目标管理的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原煤百万吨死亡率;

2、千人重伤率和千人死亡率;

3、粉尘浓度指标和职业病普查率;

4、重大伤害频率;

5、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指标;

6、完成安全费用投入计划;

7、完成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8、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指标。

每项指标都应规定达到的标准,标准能量化的尽量数值化。

五、对策措施:
为了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在制定目标时,必须制定保证目标实现相应的对策及措施。对策及措施应抓住影响全局的关键项目、薄弱环节,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对策及措施应规定时限,落实责任,并尽可能定量考核。

六、目标展开:
企业的总安全目标确定之后,纳入到矿井的年度方针目标管理体系中,具体的分解、展开执行矿企管科相关规定。

七、目标实施:
1、目标实施的过程,也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过程。因此,在年初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保证书等),明确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目标实现。

2、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各级领导、每个员工,都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围绕自己的目标,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实施所制定的对策措施。经常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王台铺煤矿各专业职能科室要经常组织监督检查,对下级做好指导、帮助和控制工作。对偏离目标的情况及时纠正,对实施中有困难的及时帮助解决,发挥上下级两方面的积极性,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保证目标圆满实现。

4、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各级组织都要认真做好日常实施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考核工作。

八、目标成果考评与奖惩:
根据年初各单位和王台铺煤矿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年度对各单位完成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执行年度安全一号文及相关附件和《王台铺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2、考核办法:
(1)对各单位月度安全绩效、季度安全绩效考核按年度一号文附件规定执行。

(2)对实行年薪制的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按年度一号文附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年度安全绩效奖励根据完成情况由王台铺煤矿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并按规定执行。

(4)年度安全目标实现与否要作为评先评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晋煤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晋煤集财字〔2012〕1224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 组织机构 领导组组长:矿长 矿总支书记 领导组副组长:其他矿领导 领导组成员:各业务科室正职 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科,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科科长兼任。

二、安全投入的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是《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最基本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各单位、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现有的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的使用、维修、保护、检测等管理工作负责,使其发挥安全保障作用;
对本单位、本系统每年新的安全投入保证做到有效实施。

三、安全投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投入计划编制情况;

(二)安全投入资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三)安全投入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在安全投入方面的到位情况;

(五)安全投入方面的管理制度、统计报表、检查考核、奖惩及相关档案资料等;

(六)有关部门安全投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安全投入方面的其它情况。

四、矿井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五、安全投入的主要内容 概括讲:凡是投入安全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统称为安全生产投入。在安全活动实践中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
安全与劳动卫生技术措施投入;
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及改造的投入;
安全教育培训的费用;
劳动保护及保健费用;
事故救援、预防及伤亡人员救治花费;
更新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工艺设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安技措费用等,均属于安全投入。

按集团公司的规定,安全投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安全费用;
2、安全奖励;
3、安全教育、培训;
4、安全科技开发、推广;
5、抢险救灾。

六、各项安全投入的具体要求:
1、安全费用:即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资金来源:矿井依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晋煤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晋煤集财字〔2012〕1224号)的有关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国家规定:大中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集团公司规定:“按35元 / 吨煤提取”。

(2)资金使用:
安全费用,由矿计划财务科按规定足额提取。该项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它用。年度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财务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凡没有或未经矿审核批准的安技措项目计划,不得支出安全费用。否则要追究责任。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计划编制:
每年10月份,各单位、各系统根据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检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下年生产建设计划,提出下年的安技措费用计划,报计划财务科。

(4)计划实施:
计划下发后,设备、材料分别由物资装备科、计划财务科负责进货;
各单位负责各自工程项目自行落实。

没有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准随意改变计划,不准随意挪用安全费用。

各安技措项目实施单位,每月25日前要将本月安技措资金完成情况用明细的形式上报计划财务科。

凡是安排的当年的安技措工程,特别是通风、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顶板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确切的进度表,按表实施。

竣工的安技措工程,主管业务科室必须按规定组织全面检查验收。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不予验收,不能投入使用,必须限期解决。贻误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按规定给予处罚。

移交使用的安技措工程,要配备掌握此项技术(或培训合格)的人员管理、维护、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

2、考核:
(1)安全检查科负责对安技措计划实施进行监督。在每月25日的业务保安会上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落实。现场检查要把安技措工程作为重点工程进行督查。检查结果纳入月度、季度安全绩效考核。

(2)对没有按期完成安技措计划的单位,根据工程大小,对安全工作影响的严重程度,由矿安全委员会决定给予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处罚。并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0.5~5分,当月不能兑现的代入下月进行考核。

(3)对安技措计划完成好的,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七、安全奖励资金 1、安全奖金的使用:
具体奖励办法和操作程序见一号文附件。由安全检查科考核制表,人力资源科执行发放。

2、安全结构工资 安全一号文规定,井下一线、辅助执行超额工资50%安全绩效考核,其他单位继续执行工资总额30%安全绩效考核。

(1)各单位对区队、班组要实行结构工资考核。井下单位结构工资超额工资的50%;
地面单位结构工资比例不少于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0%。

(2)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结构工资使用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月月兑现,要把安全绩效和工资奖金挂起钩来。

3、考核 (1)由安全检查科依照每年一号文件的奖罚规定、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季对各单位进行奖励。

(2)对于不能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安全奖励资金的单位,违规使用的安全资金部分,一经查出,如数没收归矿安全基金中。

(3)对结构工资不能按比例足额提取的或未规定考核发放的单位,要按不足差额扣除其单位的安全奖励资金。

八、安全教育与培训 根据人力资源科下达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执行。

九、抢险救灾 1、资金来源 该项资金直接从营业外支出等费用中列支。计划财务科要做好应急处理专项费用计划,计划财务科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有足够的应急处理资金;
保证全矿在应急准备阶段能够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2、物资供应 按照王台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计划财务科、机电物供科等有关单位要制定应急物资设备保障预案。备足抢险救灾所用工具、材料、物品、设备等物资,并要对这些物资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杜绝挪用、丢失。保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

3、考核:
(1)该项工作由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负责组织,总指挥部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每季对应急保障物资、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

(2)对于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因物资、设备供应不足而影响抢救工作的,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给予责任追究,从重给予处罚。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矿井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提高培训管理水平,实现员工培训标准化,特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如下:
一、总则 王台铺煤矿要以全面提高矿井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为重点,加强全体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完善培训机构和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培训管理,强化所有从业人员的整体安全技能素质和安全技能水平。

二、培训对象 1、从事王台铺煤矿所有生产建设的人员。

2、王台铺煤矿所属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所需进行培训的相关人员。

3、按矿人力资源科统一计划要求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三违”人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岗位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知识教育。

三、培训时间 各基层队组的班前会,周三安全例会。班前会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周三安全例会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四、培训内容 1、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标准、指令等。

2、《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标准。

3、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防范措施及抢险应急预案。

4、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5、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

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后,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考核与奖励 1、建立以各单位为主体,矿井科室监督、检查、考核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体系,培训一个课题后,相关单位要按规定对学习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要与奖金挂钩,且不合格的要进行再次培训,直到合格为止。

2、各单位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必须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奖惩、有记录,未达要求的单位,检查发现后,给予所在单位负责人100—500元不等的处罚,并扣除单位考核分5分。

3、凡在集团公司培训中获得前三名或后三名者分别给予100—300元不等的奖励与处罚,无故不参加考试的罚款100元。

4、对于基层单位在培训过程中图形式、走过场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100—200元处罚。

5、对于分配到各单位的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单位自身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未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单位负责人100—500元不等的罚款,并扣除单位考核分5分。

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证,为使安全技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管理范围及内容:
1、凡在王台铺煤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要遵守本规定。

2、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爆破、采掘机械、运输与提升、电气安全以及地面生产等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王台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领导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各分管副矿长 成 员:各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主管技术人员 安全技术管理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矿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专业、各业务科室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成立各科室主管技术人员为组员的安全技术专业组,主要分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专业组。

3、各专业组对本系统、本专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负责本系统、本专业的各类规程、措施预审、会审工作,评审人员要对其审查、批准的规程、措施的安全技术质量负责,各专业组并负有监督规程、措施具体实施落实的职责。

4、各基层生产单位组成由主管(分管)技术员负责的干部、老工人、技术人员“三位一体”技术小组,讨论、研究、编制本单位的各种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施工单位队长负责进行初审工作。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规程(措施)的编制、修改、补充完善、贯彻执行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
1、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

3、坚持所有设计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及其负责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原则。

4、所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前,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编制和审批作业规程(措施)人员,对作业规程(措施)负责。

5、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初采、末采、贯通、过空巷、巷道开口、巷修等工程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所有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都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和作业规程(措施)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变更设计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7、生产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8、对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9、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贯彻学习,进行演习,使他们知道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10、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特种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采区、工作面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
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及技术档案管理,都必须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晋煤生字(2003)第82号文《采区(面)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管理办法》中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考核与奖励 1、对于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组织设计或设计不完善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由矿安全生产委员按照给予工作过失给予考核。

2、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技术审批的责任单位扣除月度安全绩效考核分0.5—50分,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了规范王台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范围、职责和程序,以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狠抓责任落实,以及时排查、整改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王台铺煤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组 组 长:矿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其它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及相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
(二)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王台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下设10个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

1、煤矿顶板、运输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生产技术科科长
2、机电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机电技术科科长
3、煤矿“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通风区区长
4、煤矿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地质测量科科长  5、煤炭洗选加工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洗煤厂厂长 6、火工品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物资装备科科长 副组长:保卫科科长、通风区区长 7、矿井建设和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企管科科长 8、道路交通、消防和有毒、易燃、易爆有害危化品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保卫科科长  9、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安全检查科科长 10、劳动防护用品事故隐患排查组 组 长:物资装备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办公室具体负责王台铺煤矿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主任由安全检查科科长兼任。成员由安全检查科全体管理人员及各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组长构成。

王台铺煤矿直属单位,都要成立事故隐患排查组织机构。构建五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体系,形成人人落实责任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事故隐患排查网络。

二、职责划分:
(一)安全管理责任 1、矿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2、安全副矿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技术责任,对“一通三防”的事故隐患排查负主要管理责任。

4、各分管副矿长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督促分管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专业、本系统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业务管理责任。

6、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7、井下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8、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建立五级隐患排查防控体系 1、各区队岗位人员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一级,负责本岗位现场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2、各区队班组长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二级,负责本班组作业现场范围隐患排查与整改及监督检查本班岗位人员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3、各区队管理人员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三级,负责本区队作业现场范围隐患排查与整改及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工作;

4、各业务科室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四级,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监督检查矿井所有区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5、矿领导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五级,负责本矿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监督检查全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三)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1、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负责本系统、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
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较大、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工作,由安全检查科负责挂牌督办。

2、各区队要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对本区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安全检查科全面负责对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及各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矿的事故隐患排查信息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上网公示,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①通过现场排查到的事故隐患,按区队每周统计并分析后在周二例会上进行汇报。

②通过每日现场排查到的事故隐患,以“三定表”形式下发到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重大、较大事故隐患开设“停产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立即停产处理事故隐患。

③每日下井人员负责复查到期完成的事故隐患(到期复查验收的“三定表”)。对未完成的事故隐患进行二次下表。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专业事故隐患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在周二例会上进行通报。

④每月底将本月排查到的事故隐患按区队、类型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在月末安全例会上向各单位进行汇报。

(四)安全责任追究 1、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要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及时或造成事故的,要以事查人、逐级追究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那一级漏查漏报了事故隐患或者查出了事故隐患不积极治理的,找出责任人并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执行本制度的五.3条规定。造成事故的,《王台铺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安全责任制约 1、凡矿领导在作业现场检查出的各专业重大、较大事故隐患,对各业务科室科长逐条进行处罚;
各业务科室检查出的各专业重大、较大、严重事故隐患,分别对各区队正职、分管副职逐条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执行本制度五.1条规定。

三、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一)定义: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分级:
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严重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四个等级。

(三)分类:
煤矿事故隐患按性质可分为以下十类:
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其它。

事故隐患标准详见见附件2。

四、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程序 (一)事故隐患来源 1、上级部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

2、王台铺煤矿组织的各种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

3、各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及各业务科室查出的事故隐患。

4、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

5、群监网员、岗员、员工举报的事故隐患。

6、其它渠道获取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收集、筛选 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科信息组、各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各区队对当天安全检查收集到的事故隐患“三定表”、“五因素卡”上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排查、记录、汇报、整改、验收考核、统计分析“六步”程序进行闭合管理。

(三)事故隐患的确认与处理 1、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要以“停产整顿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基层区队,要求其立即停产(停工)处理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领导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较大事故隐患由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查出现场不能立即组织整改的严重、一般事故隐患,以“三定表”形式下发基层区队,由各区队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2、整改方案必须按照“五落实”进行管理,必须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经费和物质的落实;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3、矿领导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公示,并积极组织整改,限期销号;
各事故隐患排查组对较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公示,并积极组织整改,限期销号;

4、严重及以下事故隐患由安全检查科、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以“三定表”(或上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管理信息网)的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并负责督促区队整改。

5、各基层单位需要矿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不包括一般事故隐患),要在确认三日内向矿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要在五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特殊情况时,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6、要坚持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得生产的原则。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能当场处理的必须当场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王台铺煤矿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8、“三定表”上的隐患责任单位在取“三定表”时要予以确认(是否属本单位、完成时间、处理能力等),将确认情况反馈给各事故隐患排查组并说明原因(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以书面形式),未反馈情况取走表的视为认可。

(四)事故隐患的汇总和上报 1、王台铺煤矿各专业人员发现重大、较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王台铺煤矿安全检查科和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汇报。王台铺煤矿安全检查科和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矿领导、安监局和集团公司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进行汇报。

2、安全检查科、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要分别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逐日登记;
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每月23日前将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报矿安全检查科,矿安全检查科负责矿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并由安全检查科向矿主要负责人汇报。

3、各事故隐患排查组每月月末要将本月本系统、本专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矿分管领导;
安全检查科每月月末要将当月本矿的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王台铺煤矿安全副矿长。

4、王台铺煤矿安全检查科于每月25日前将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经安全检查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①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产生重大、较大事故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等分析和整改治理方案、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②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专业类别分类统计(按附表一填写),对未按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说明原因。

③下月事故隐患排查计划。

④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5、王台铺煤矿各事故隐患排查组每月、每季、每年要对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月末、每季末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矿安全检查科(一式二份),统计分析报告要由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负责人签字。

6、王台铺煤矿安检科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组织季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将季度重大事故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一式四份);
季度重大事故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
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

7、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分级登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分类建档、重点监控。

(五)事故隐患的复查验收 1、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上级部门(或委托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顿通知的事故隐患排查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只有上级部门(或委托部门)验收合格,并下达复产(开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2、王台铺煤矿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严重及其以下事故隐患由安全检查科、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组织复查验收。

4、王台铺煤矿安全检查科每季度要对各事故隐患排查组和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五、事故隐患的处罚标准 1、事故隐患处罚标准:一般、严重、较大、重大事故隐患按每条2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处罚责任单位;
现场查出的严重、较大、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分管副队长、现场三大员(跟班干部、班组长、安检员)按各200元/条进行处罚。

2、未整改的事故隐患处罚标准:单位每出现一条未按期整改事故隐患,除按照事故隐患标准加倍处罚外,处罚单位队长、书记、分管副职和领取“三定表”值班干部每人200元。

3、各生产区队出现三次及以上(包括三次)未整改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问责制追究处罚,每条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4、上级检查的罚款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分管副职、安全副职各承担15%,集体承担40%;

六、考核 1、各专业系统的专业检查,由各系统进行复查、处罚、验收。

2、每月根据各单位事故隐患情况,二次下卡隐患最多的单位,单位正职要在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上做检查。

3、为保证事故隐患及时得到落实和整改,各单位在接到事故隐患排查组人员的通知后应在半小时内派人到事故隐患排查组落实取表,半小时内未派人取表扣单位值班人员100元,以后每推迟一小时加罚100元。

4、 “三定表”上的问题各单位在取表时要予以确认是否属本单位责任。签字确认后的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要积极组织整改,不再返回所取的“三定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责任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反馈给事故隐患排查组,由事故隐患排查组重新下表安排责任单位及时处理。签字确认后的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也未反馈意见的由确认方承担相应责任,到期(按“三定表”内规定的最长整改时间)后由事故隐患排查组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凡查出有未整改的事故隐患执行本制度第五大项中第3条规定。

5、凡即日公布于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管理信息网上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值班干部必须在值班当天晚24:00前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及时确认,如对事故隐患超期未确认的,每条事故隐患处罚值班干部200元。

6、王台铺煤矿对各单位、各事故隐患排查组和安全检查科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安全管理绩效评价考核。

7、王台铺煤矿、各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组相关人员进行季度考核、奖惩、奖励资金由安全奖励基金列支。

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领导及员工的安全行为处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王台铺煤矿成立“事故、三违、隐患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安全检查科,接受本矿各单位及个人对各类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和各类事故隐患的报告或举报。

二、举报受理范围 鼓励员工对本矿所属各单位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各类事故、各类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等,进行举报。

三、举报方式 1、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它形式进行举报,矿设立举报电话(3620340,3620276),并将举报的内容及有关事宜做好记录,及时转告给安全检查科领导;
也可发到安全检查科songshengying@jccoal.com进行网上举报。

2、举报人也可以亲自到安全检查科向值班人员、科领导进行举报。

3、无论哪种举报方式,举报人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写清或讲清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等情况,一般情况要求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为举报人保密。

四、举报问题的落实及其它要求:
1、安全检查科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做好记录,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全检查科科长和王台铺煤矿安全副矿长汇报、请示。

2、对于举报的问题,属于事故、“三违”类型的问题,由安全检查科事故组按《事故汇报、分析、处理规定》、《“三违”管理规定》进行调查落实处理;
属于事故隐患的问题,由安全检查科信息组按《隐患排查管理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于举报不具体,如对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人物等叙述不清楚、无法落实的将不予受理。

3、对于举报内容属实,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王台铺煤矿将视问题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4、王台铺煤矿鼓励广大员工,如实大胆地举报,本矿有责任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或变相打击报复,如发现打击报复的言行者、泄密者,本矿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5、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五、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安全基金中支出。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者的大小,按照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责任事故的处理方式分五种,即刑事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

1、刑事处罚: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七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辞退)。

3、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等。

4、党纪处分:党务工作者或党员责任人可以单处或并处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分为五档: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或二年)、开除党籍。

5、其它处理方式: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罚款、核减单位工资、免职、解除聘用等。

(二)非责任事故原则上对单位、对个人不作处理,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管理有缺陷,从加强安全管理、吸取教训的角度,对有关人员要给予一定处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坚持一定等级的事故要有相应管理层次的管理者承担责任、接受处分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发生各类事故,按事故等级,根据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非伤亡事故比照伤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比照标准如下:
伤亡事故与非伤亡事故比照标准 类型 序号 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 1 轻伤事故 一般非伤亡事故 2 严重工伤事故 较大非伤亡事故 3 局定重伤事故 重大非伤亡事故 4 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 第三十条 发生局定重伤及以上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以集团公司或上级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批复文件为准。批复文件中未涉及到的与事故有关的人员,以及发生严重工伤及以下事故、各类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员处罚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科室)各级管理人员过失处罚标准》和《事故现场责任人员处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下列标准核减单位当月在册人员的工资:
1、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单位当月在册人员人均核减金额20元。

2、严重工伤事故、较大非伤亡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人均核减金额35元。

3、发生一人才局定重伤及以上事故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一次2人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时,对应1人标准累加处罚,最高限不超过3倍;

第三十三条 凡是生产安全事故,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安检科负责按处罚文件通知人力资源科执行(集团公司处罚的由财务科上缴)。

第三十四条 凡发生轻伤事故的区队长,要在次日矿早碰头会上做检查,在周二例会上做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严重工伤及其以上事故(包括年度累计两起轻伤)单位的区队长,除执行以上规定外,同时要在电视台亮相。

第三十六条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非伤亡事故,按照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 1、一般事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但小于3%,按一般非伤亡事故追查:
2、较大事故:瓦斯浓度达到3%~5%。

3、重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5%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5.1和5.2条款)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实行分级管理。

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安全检查科组织追查分析,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因机电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机电矿长必须参加,一月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矿长必须参加。

2、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按照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

3、发生瓦斯误报警的,按照《工作过失管理制度》标准进行处罚。

4、同一单位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误报警的,从第2次开始按一般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 5、 对监测监控误报警超过3%以上的事故,按真实超限3%事故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是因集团公司安全基础整治项目推广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一律上台阶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一次多人事故和事故频繁发生的处理规定:
(一)若一次发生二人及其以上群伤事故时,有局定重伤的按死亡事故等级处理,没有局定重伤的按局定重伤等级处理。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对事故单位上一个等级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事故调查人员给予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抢救不力的,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五)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六)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八)不配合事故调查的,或者拖延、躲避、刁难,甚至胡搅蛮缠者,阻碍、干涉事故正常调查的;

(九)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十)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十一)不按时上交有关资料和事故调查报告的;

(十二)事故调查组通知参加事故分析人员,不能按时或拒绝参加事故分析的。

第四十条 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应当在3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
严重工伤事故、较大非伤亡事故应当在5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人身事故、瓦斯及水害事故由安检科形成事故报告按规定上报,通报、存档;
凡是由其它科室牵头调查、分析的各类非人身事故,由牵头科室形成事故报告,按规定通报,同时报安检科备案存档。

第四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安检科应当及时网上通报处理结果各单位应学习讨论,接受事故教训,以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第四十三条 发生局定重伤、死亡、重大、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集团公司的事故通报下发后,王台铺煤矿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决定,自通报下发之日起10日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

(一)经王台铺煤矿批准的事故处理防范措施,由事故单位或主管科室负责落实和实施,安检科负责监督、验证落实,并将验证结果存档备案。

(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事故处理防范措施,由王台铺煤矿安检科或主管科室负责监督、验证落实情况,并将验证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事故防范措施不按规定落实的,给予单位正职罚款2000元,集体罚款10000元。

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王台铺煤矿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经济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调控作用,最大限度传递安全压力,最大限度激励一切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因素,确保实现王台铺煤矿每年的安全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1、安全奖励资金的来源:
(1)王台铺煤矿按照一号文件的规定提取安全奖励资金;

(2)铺煤矿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罚款。

2、安全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1)根据一号文件规定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奖励。

(2)月度、季度或王台铺煤矿临时安排的各种类型安全活动、工作(包括经王台铺煤矿批准的各系统、各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考核,考核办法在活动安排中规定。

(3)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活动)考核;
考核办法见活动安排的规定。

(4)井下班组长千日遵章保险金考核:考核办法按晋煤安字(1999)第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3、安全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安全奖励资金要严格按照王台铺煤矿一号文件的规定,由计划财务科从工资总额中足额提取,建立专帐。对各种安全罚款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2)凡是要使用安全奖励资金的各项安全活动,活动前,组织单位(或科室),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安全措施,考核奖励办法,上报安全检查科,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3)对各专业、各系统、各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科要审核备案,并参与主办单位的监督考核。

(4)各项安全活动的奖励,都必须制定奖金表,按奖励办法、奖励标准把奖金落实到人头上。

(5)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所需费用,必须有计划、措施、预算,报安全检查科审核,经安全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处罚:
1、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有奖励,就要有处罚。因此,各主办单位在制定考核办法的时候,对不能按要求达到活动目标的单位、个人,要制定处罚办法和处罚标准,并认真考核,奖惩兑现。

2、王台铺煤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所针对的工作都要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办法、奖罚标准。对于达不到工作要求或违反制度规定的,都要按规定给予处罚。

3、凡是王台铺煤矿对单位、个人的罚款(包括违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现场检查出现的“三违”、隐患处罚、事故处罚等),都要由安全检查科出具《罚款汇总表》,经安全检查科科长审核(签字),安全副矿长签字批准,计划财务科执行。

4、所有安全罚款,均列入安全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安全活动和安全奖励,不准挪作它用。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山西省新版《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分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只实用于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三、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一)定义: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分级:
 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严重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四个等级。

(三)分类:
煤矿事故隐患按性质可分为以下十类: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其它。

四、职责划分:
(一)、安全管理责任 1、矿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2、安全副矿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技术责任,对“一通三防”的事故隐患排查负主要管理责任。

4、各分管副矿长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督促分管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专业、本系统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业务管理责任。

6、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7、井下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8、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建立五级隐患排查防控体系 1、各区队岗位人员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一级,负责本岗位现场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2、各区队班组长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二级,负责本班组作业现场范围隐患排查与整改及监督检查本班岗位人员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3、各区队管理人员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三级,负责本区队作业现场范围隐患排查与整改及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工作;

4、各业务科室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四级,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监督检查矿井所有区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5、矿领导为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五级,负责本矿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监督检查全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三)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1、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负责本系统、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
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较大、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工作,由安全检查科负责挂牌督办。

2、各区队要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对本区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安全检查科全面负责对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及各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矿的事故隐患排查信息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上网公示,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1)现场排查到的事故隐患,按区队每周统计并分析后在周二例会上进行汇报。

(2)通过每日现场排查到的事故隐患,以“三定表”形式下发到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重大、较大事故隐患开设“停产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立即停产处理事故隐患。

(3)每日下井人员负责复查到期完成的事故隐患(到期复查验收的“三定表”)。对未完成的事故隐患进行二次下表。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专业事故隐患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在周二例会上进行通报。

(4)每月底将本月排查到的事故隐患按区队、类型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在月末安全例会上向各单位进行汇报。

(四)安全责任追究 1、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要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及时或造成事故的,要以事查人、逐级追究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那一级漏查漏报了事故隐患或者查出了事故隐患不积极治理的,找出责任人并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执行本制度的五.3条规定。造成事故的,《王台铺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安全责任制约 1、凡矿领导在作业现场检查出的各专业重大、较大事故隐患,对各业务科室科长逐条进行处罚;
各业务科室检查出的各专业重大、较大、严重事故隐患,分别对各区队正职、分管副职逐条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执行本制度五.1条规定。

五、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程序 (一)事故隐患来源 1、上级部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

2、王台铺煤矿组织的各种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

3、各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及各业务科室查出的事故隐患。

4、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

5、群监网员、岗员、员工举报以及其它渠道获取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收集、筛选 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科信息组、各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各区队对当天安全检查收集到的事故隐患 “三定表”、“五因素卡”上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排查、记录、汇报、整改、验收考核、统计分析“六步”程序进行闭合管理。

(三)事故隐患的确认与处理 1、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要以“停产整顿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基层区队,要求其立即停产(停工)处理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领导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较大事故隐患由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查出现场不能立即组织整改的严重、一般事故隐患,以“三定表”形式下发基层区队,由各区队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2、整改方案必须按照“五落实”进行管理,必须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经费和物质的落实;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3、矿领导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公示,并积极组织整改,限期销号;
各事故隐患排查组对较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公示,并积极组织整改,限期销号;

4、严重及以下事故隐患由安全检查科、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以“三定表”(或上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管理信息网)的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并负责督促区队整改。

5、各基层单位需要矿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不包括一般事故隐患),要在确认三日内向矿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要在五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特殊情况时,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6、要坚持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得生产的原则。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能当场处理的必须当场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王台铺煤矿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8、“三定表”上的隐患责任单位在取“三定表”时要予以确认(是否属本单位、完成时间、处理能力等),将确认情况反馈给各事故隐患排查组并说明原因(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以书面形式),未反馈情况取走表的视为认可。

(四)事故隐患的汇总和上报 1、王台铺煤矿各专业人员发现重大、较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王台铺煤矿安全检查科和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汇报。王台铺煤矿安全检查科和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矿领导、安监局和集团公司对口事故隐患排查组进行汇报。

2、安全检查科、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要分别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逐日登记;
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每月23日前将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报矿安全检查科,矿安全检查科负责矿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并由安全检查科向矿主要负责人汇报。

3、各事故隐患排查组每月月末要将本月本系统、本专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矿分管领导;
安全检查科每月月末要将当月本矿的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王台铺煤矿安全副矿长。

4、王台铺煤矿安全检查科于每月25日前将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经安全检查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5、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产生重大、较大事故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等分析和整改治理方案、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2)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专业类别分类统计,对未按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说明原因。

(3)下月事故隐患排查计划。

(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6、王台铺煤矿各事故隐患排查组每月、每季、每年要对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月末、每季末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矿安全检查科(一式二份),统计分析报告要由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负责人签字。

7、王台铺煤矿安检科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组织季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将季度重大事故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一式四份);
季度重大事故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
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

8、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分级登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分类建档、重点监控。

(五)事故隐患的复查验收 1、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上级部门(或委托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顿通知的事故隐患排查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只有上级部门(或委托部门)验收合格,并下达复产(开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2、王台铺煤矿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严重及其以下事故隐患由安全检查科、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组织复查验收。

4、王台铺煤矿安全检查科每季度要对各事故隐患排查组和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六、事故隐患的处罚标准 1、事故隐患处罚标准:一般、严重、较大、重大事故隐患按每条2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处罚责任单位;
现场查出的严重、较大、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分管副队长、现场三大员(跟班干部、班组长、安检员)按各200元/条进行处罚。

2、未整改的事故隐患处罚标准:单位每出现一条未按期整改事故隐患,除按照事故隐患标准加倍处罚外,处罚单位队长、书记、分管副职和领取“三定表”值班干部每人200元。

3、各生产区队出现三次及以上(包括三次)未整改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问责制追究处罚,每条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4、上级检查的罚款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分管副职、安全副职各承担15%,集体承担40%;

七、考核 1、各专业系统的专业检查,由各系统进行复查、处罚、验收。

2、每月根据各单位事故隐患情况,二次下卡隐患最多的单位,单位正职要在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上做检查。

3、为保证事故隐患及时得到落实和整改,各单位在接到事故隐患排查组人员的通知后应在半小时内派人到事故隐患排查组落实取表,半小时内未派人取表扣单位值班人员100元,以后每推迟一小时加罚100元。

八、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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