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四)

时间:2022-03-10 00:3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四)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1.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2.本、外币投资业务;


3.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4.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5.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6.信托、保管箱业务;


7.本、外币担保业务;


8.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9.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11.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1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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