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煤矿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方案

时间:2022-05-21 11:4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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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煤矿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方案

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

施方案

为加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座以上,其中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非煤矿山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成运行;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和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安全防控体系,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标准。修订《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质量评审准则》等地方标准。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和

宣贯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2.加快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内部培养和引入市场机制等方式,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严格安全准入门槛。按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低建设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淮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2.严格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对市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偏差,提升设计审查质量。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注销。

3.大力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贯彻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理念,按照《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的通知》(皖经信非煤函〔2020〕143号)要求,将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矿地和谐工作一体统筹推进,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着力提升非煤矿山基础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

4.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将不符合国家或我省最小建设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已运行

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和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作为重点关闭对象。到2022年底全省关闭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座以上。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企业不同特点,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等所有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为抓手,对照其岗位责任清单,实施照单问责,切实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建立完善以“双重预防机制”和“六项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防控体系。根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双重预防机制”信息系统,并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进一步夯实企业“六项机制”建设,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3.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修订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完善评审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推进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共建、校企联建等方式,在非煤矿山集中的地区就近建设一批高水平安全技能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实训考试基地。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

5.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深入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推动央企、国有大中型露天矿山企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科技强安,

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到2022年6月底前所有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实现对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组织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突出顶板管理、防治水、提升运输、通风防火、空区充填、保安矿柱留设、开采移动范围监测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加强与煤共(伴)生非煤矿山瓦斯防治及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山水害防治管控力度。

2.严密管控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风险。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

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组织生产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

6.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9.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

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11.尾矿库未经批准擅自加高扩容、回采、改变筑坝方式。

12.顶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措施现场不落实,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可靠。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按照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实际,制定细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对本地区、本领域、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

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制度规范,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皖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总结形成本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统筹推进。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分析整治过程中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加强监管执法。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综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企业“开小灶”,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开展示范引导。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区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和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

率作用,以点带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严格督促落实。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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