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8篇

时间:2022-10-22 13:4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你们好! 根据你们学校和镇关工委领导的安排,今天上午,我和同学们一道进行一次法制讲座。

  我利用几个经常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通过讲案例、释法律、谈体会这样一种形式, 简单的讲几个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算是与大家一块学习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同学们只有在认 真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同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才能知道哪些行为 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分辨是非,识别善恶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 习惯;

  才能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做一个适应 21 世 纪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也才能为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增砖添瓦,肩负起保障 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下面,我就给同学们讲五个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案例,同学们在听的时候,可以联想一 下,自己身上,或者你认识的人身上有没有这种行为。

  案例一:这是一起抢劫案的案例。

  本市一名 15 岁的初中生李某因为迷恋网络,没有钱上网,又控制不住上网吧玩游戏的欲 望,于是在今年 3 月的一天夜里,就尾随一名下班的打工女孩,跟踪来到租住的地下室内, 用一把明晃晃的匕首架上了女孩的脖颈,女孩顿时战栗起来。“把钱交出来!”李某的话语 中明显带着颤抖,女孩战战兢兢地从钱包里拿出仅有的 100 元钱,“把手机交出来!”女孩 又乖乖地掏出了手机,李某一把抢将过去,又用刀在女孩眼前比划了比划,威胁道:“敢报 警我就捅死你!”得逞后慌忙逃窜。

  法院少年法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263 条,构成抢劫 罪。合议庭念在其年龄尚小,作案时未满 18 周岁,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以抢劫罪对其减 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以下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总则第 17 条规定:14 周岁至 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 8 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收容教养。

  本案中的李某犯罪时是 15 岁,所犯罪名是抢劫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下面我们再说说抢劫罪的罪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 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 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本案中的李某所作所为完全具备抢劫罪的定性法则,他为了弄到上网的钱,就精心策划, 对单独行走的女孩实施了抢劫,并使用匕首威吓女孩交出钱和手机,得手后还不忘恐吓女孩 不得报警,否则就捅死她的狠话。

  案例二:这是一起盗窃案的案例。

  本市一所高中 17 岁的学生赵某和 14 岁的学生刘某经常上网吧玩游戏,在网吧里他俩结 识了 21 岁的社会青年张华,成为了好朋友。有一天在网吧里,张华对两学生说,某某地方好 玩,授意他俩从家里偷些钱,好带着他们到那里玩。于是,年幼无知的赵某就叫上刘某卸掉

   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赵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 23000 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 2000 元,其余由赵某拿着,钱到手以后,张华果然带着赵某和刘某两个人去了某好玩地方, 回来后,只剩 3000 元,其余均被张华挥霍。

  案发后,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 张华和赵某触犯了《刑法》第 264 条,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张华和赵某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这个案例也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刚才学习的《刑法》总则第 17 条规定,本案中的 刘某犯罪时只有 14 岁,且所犯罪名是盗窃罪,不属于八大罪名,所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张 华和赵某犯罪时已经超过 16 岁,所以应负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这个概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 500 元——2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 5000 元——20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 窃公私财物 30000 元——100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盗数额达到 23000 多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因此法院对张华和赵某判处了三年多的 有期徒刑。

  再说说盗窃罪的罪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 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

  在本案中,赵某和刘某在张华的授意下,采用别门撬锁的方式,在赵某爷爷不知情的情 况下,秘密盗取了数额巨大的现金和两条香烟,用于三人挥霍,直接侵犯了赵某爷爷的财产 所有权,就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条件。

  案例三: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案例。

  王某是本市一所职业高中 16 岁的学生,2010 年 2 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喝过酒以后,在 从宿舍出来的时候不小心撞了同学李某,李某回到宿舍后就把被王某撞到的事情向同宿舍的 叶某说了,并说让叶某给处理一下。

  叶某答应后,李某就将王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怎么处理。王某说:“你 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时,叶某就往王某的左肩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搂住王的脖子, 用右拳在王的身上打,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叶某抓住王某痛打时没有注意背后,王某从口袋 里掏出一把小刀,用左手抓住叶某的头发,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拉将叶某又捅二 刀。经法医鉴定: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 234 条之规定,构成故 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对叶某人身伤 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王某负百分之五十,叶某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说说正当防卫。刑法总则第 20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由于是持刀伤人,在面对叶某对其拳打脚踢 时,当把被害人刺伤后,又连推带拉的连刺两刀,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死亡,显然不属于真正 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来了解一下缓刑的概念:刑法总则第 72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 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王某是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前有遭到被害人殴打侮辱的情节,在防卫过程中才实

   施了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死亡的后果。因而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执 行一年。也就是说,从宣告判决之日起一年内,王某能够按规定认认真真的学习,老老实实 的做人,就可以不用进监狱服用一年的徒刑了。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行为。故意 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已造 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损害程度有 3 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首先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接着又连推带拉将叶某捅了二刀。经法医鉴定:

  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 人,因而,法院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宣告缓刑一年。

  案例四:这是一起强奸案的案例。

  本市一名社会女青年戴某,为报复与其争抢男朋友的 15 岁的孙某,伙同另一名 18 岁的 无业人员曹某,于 2010 年 8 月某日晚上,将孙某诱骗到某大酒店内,先对她实施殴打,在离 开房间时,唆使正在该酒店玩耍的三名初中学生对孙某进行语言威吓,这三人分别是 16 岁的 潘某、16 岁的杨某、15 岁的徐某。在 3 人对孙某进行语言威吓后,紧接着又对她实施轮奸。

  案发后,因涉嫌犯强奸罪,于 2010 年 8 月某日批准逮捕,经市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潘某、杨 某、徐某等 3 人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236 条,均已构成强奸 罪,应予惩处。鉴于 3 人犯罪时均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 能投案自首,杨某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徐某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的罪名是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 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 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强奸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 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男子。

  在共同犯罪情况下, 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16 岁的潘某、16 岁的杨某和 15 岁的徐某在对 15 岁的孙某进行语言威吓后,紧 接着又对她实施了轮奸。因为他们三人都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法院以强奸罪从轻判处他们三 人有期徒刑。

  案例五:这是一起少年团伙盗窃案的案例。

  本市某社区一名辍学在家的少年关某,生于 1994 年 5 月 8 日,初中文化,2010 年 4 月某日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宣告缓刑 1 年。2010 年 8 月份,刚满 16 周岁的关某伙 同两名已年满 16 岁的中学生李某和钱某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 先后在某酒厂和某住宅小区盗窃作案 6 起,窃得手机、电脑、香烟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 18000 余元。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 18 周岁,法庭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这个少年盗窃团 伙做了判决: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 年 4 个月,并 处罚金 1000 元;

  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 1000 元;钱某犯盗窃罪,因 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故判钱某有期徒刑 6 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某,从 15 岁在校时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 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在缓刑期内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 期徒刑 1 年 4 个月。关某、李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盗窃作案时年龄均已超过 16 周岁,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年龄,

   所以法院给予关某等三人分别以盗窃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同学们:听了这堂法制课,审视了五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在刚才听

  的过程中,肯定有不少同学已经在想这个问题了,也肯定会有不少答案在等着回答,希望同 学们在以后的时间里利用班会、团支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探讨,更好的巩固法制教育课 的成果。下面我谈五点体会,算是给同学们以后讨论时的一点提示吧。

  体会一:谨慎结交朋友。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交朋友谁不会呀,谁还没有三五个朋友。其实,我认为交朋友也是 有学问的。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多结交如下四类朋友:

  一是待人恳切、真诚,以感情和原则为生的真心朋友。二是能直言规谏,直陈人过,积 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朋友。三是能亲密无间,感情极为深厚,能与自己同甘共苦的朋友。

  四是勤于学习或知识渊博的朋友。交学友,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相互切磋和配合,从 而实现共同进步的目标。

  我们一定要避免结交如上述案例中关某、李某之类的所谓的朋友。我们中学生正处于情 感丰富、爱冲动的年龄阶段,塑造性和模仿性都很强,千万不能因逞一时之强,或碍于面子、 讲哥们义气等,做出害人害己的傻事儿来。

  体会二:树立宏伟志向。

  同学们也许都有着美好的理想,都希望将来为祖国和人民做出贡献,不少同学可能在幻 想着发明这个,创造那个了。但是怎样才能实现这个理想呢?我想,最重要的一条,是要培 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共产党的崇高情感,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远大志向。

  因为,只有树立了这样的远大志向,学习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强大的动力,才能培养高 尚的道德情操。志向对于人,就像罗盘对于航船。失去了志向,生活就迷失了航向,就会令 人精神空虚。奥斯特洛夫斯基说过:“只为家庭活着,这是禽兽的私心,只为一个人活着, 这是卑鄙,只为自己活着,这是耻辱。”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有着雷锋那样“把有限的 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的战士,也有着张海迪那样视人生的意义为贡献, 而不是索取的青年。同学们,我们都应该以他们为榜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

  千万不要向上述案例中的少年犯那样胸无大志、不注重思想品德修 养,为了追究个人享受而采取抢劫、盗窃等罪恶手段危害社会和人民,小小年纪就成了一名 被强制改造的罪犯。

  体会三:善于自我控制。

  自制力是一种控制和约束自己情绪的能力,是一种使行动的目标集中到创造性活动的能 力。它不仅善于期待并获得某种东西,而且也善于迫使自己在必要时拒绝某种东西。严格控 制自己和顽强的毅力是成就任何事业必备的品质。我们这个时代的每一个人,包括伟人在内, 只要想成为高尚的有道德的人,都得时时刻刻向着无形的敌人抗争;天性中致人死命的敌人, 蛊惑人心的奢望,隐晦幽密的思想,那些使人堕落,使你毁灭自己的念头,都是这类的顽敌。

  同学们都会深有体会,处于中学生这个年龄段的人,他们的情绪具有极高的兴奋性,也 易产生紧张性和不稳定性,他们的情感最易发生冲动,有时为一件小事过分暴躁地为自己的 见解辩护而顶撞老师和家长,更有甚者,有的同学凭意气、凭感情常干出一些荒唐的、愚蠢 的事来,有的甚至酿成悲剧。所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到不任性,不放纵,不感情用 事,是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拿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来说吧,这两个在校生,一个判了 刑 ,赔了钱,一个挨了疼,送了命。我们不妨在这里试想一下,假若,他们有较强的自我控 制能力的话,王某自觉遵守校规,不在校内喝酒;当他撞人之后,向同学说声“对不起”;

  叶 某控制一下自己的哥们气和二杆子劲,少一些逞能好事,还会发生这种惨案吗? 体会四:敢于维护权益。

  同学们之前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大家也许就已经懂得了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人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 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觉得我们每个同学在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还 应认真的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社会责任感。千万不要象案例二那个赵某一样,不好好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却跑到网吧消磨 大好时光,结识了社会青年张华,不但没能保护自己,反而听信坏人谗言,引狼入室,偷自 己爷爷的钱供犯罪分子张华挥霍,学业没成先成了一名盗窃犯。

  体会五:勇于承担责任。

  我认为,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大概没有不犯错甚至犯法的人,正确的看待和处理 生活中的错误和失误是每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随时准备承认这是我的错, 随时准备面对错误与失误,随时准备承担一切可能的后果,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人生态度, 是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所不能没有的胸襟和品质。

  人们常说,认识到错误就是改正了一半,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错误是可以改 正的呢?有的只能是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有的只能是吸取错误的经验和教训,有的只能是 勇于面对与敢于承担的信心和勇气的培植。世间也没有多少错误是真正可怕的,当你战胜了 自己,错误就是你人生的财富。

  同学们从上面几个案例也已经了解了,一些少年犯由于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 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有的在校生不以学习为重,而是迷恋网吧,与社会上无良青年称 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这些人对自身的错误没能认真面对和及时改正,反而胆大包 天,以身试法。有的成了抢劫犯、有的成了盗窃犯、有的成了强奸犯等,成了人生的一个大 污点。不过,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了象徐某、钱某等少年犯,当发现自己触犯法律后, 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有的还能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有立功情节,这也是一种敢 于面对错误和失误的行为,希望这些失足少年犯能真正痛改前非,走好以后的路,成为浪子 回头金不换的好青年。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所要讲的内容就到这里,如有错误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在 此后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中予以更正。

  谢谢大家!

  

篇二: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小学生法制课讲稿

  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和大家第一次见面,感到非常高兴。如今同学们的法制观

  念和自律意识越来越强,这对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是一 件大好事。法制教育这个话题不仅仅是对你们,而是对所有的人是一 生都应该不断学习的一门课程。

  现在我要讲的是在学习、生活中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安 全?

  1、学会拨打 110 电话 拨打 110 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最好用普通话,向值班民警 说明发生了什么案件以及案发的时间、地点、情况、有什么要求等。

  但是,不能轻易拨打 110 电话,一般的并非紧急的情况,用不着拨打 110,应该采取其它适当的办法处理。如果视拨打 110 电话为儿戏, 随意拨打,必然扰乱公安部门的工作;乱拔 110 电话,谎报"军情", 还会受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5 条, 要被处以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2、防盗常识。

  自行车防盗。新车使用前,要做好上牌登记,未上牌登记的车辆 比较容易被犯罪分子看中,因为比较容易转手卖掉。在原有车锁的基 础上加装质量较好的车锁,并注意在停放时把车辆与固定物体连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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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外出时要记得把自行车停放到有人看管的停车点,放学回家后要 将自行车及时锁入车库,不要随意停放。

  背包防盗。徒步行走时,尽量将背包背在靠近人行道内侧的肩上 或者斜背,防止犯罪防止顺手抢夺;对于放在自行车车篓中的背包要 把背包带子缠绕到车把上,减少被偷、抢的可能;对于一些使用手机 的同学,尽量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

  3、防骗常识。

  若你在马路上行走时,有人告诉你有一笔外币或者“金元宝”等 “文物”和你兑换,千万不要相信;在马路上看到有一伙人向你推销 所谓“名贵药品”,应该赶快报警,这些人极有可能是骗子;有人向 你兜售易拉罐中的奖牌,一定不要相信,还有一些人以“神医治病” 等说法行骗也要注意。近几年来,我们警察破获了很多案件,有一个 被害人甚至被骗现金十二万,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牢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学习文化知识就是要防止愚昧,防 止上当受骗。不要做书呆子!不要等到吃堑才长智,要善于汲取别人 的教训。

  4、在校内有人向你强要钱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也有些同学 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校外混进来的学生。本 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 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他钱,给他烟, 或是要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说"以后见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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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打你一次!"他敢在学校里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 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同学,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在 利用你的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不敢告诉老师, 怕把事情闹大;他觉得你可能这样想:这次乖乖听他的,免得今后他 老找你岔,老欺负你;其实,他心里是虚得很的,他是非常怕老师知 道的,那么此时怎样办才好呢?首先你应该拒绝他,并且大声说:" 不行!我凭什么给你!你这样做不对,走,找老师评理去!"一边斥 责他,一边向老师办公室方向走,同时注意自己的视野当中有没有老 师(哪位老师都可以),如果没发现老师,但是发现了班干部或自己 熟悉的有正义感的同学,见到他们,你就要大呼"XXX,快去找老师来! "因为"老师"这两个字,对"坏孩子"是有着威慑作用的,这时他便不 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不要软弱,也用不着和他动手打, 因为只要你义正辞严斥责他,就已经表明你非常勇敢了!如果动手打, 一是显得你不讲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

  在校内向同学们强要钱财的有时是窜入或混入学校的外人,他们 可能是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也可能是外校的"坏孩子",还有的可能 是本校流失生或已经毕业出去的人,他们一般不穿本校校服,不和大 家一块玩耍,眼睛总盯着人。这些人往往和本校的"坏孩子"有勾结。

  被他们施加威胁的同学,常是被本校的"坏"孩子指点的,因为他们也 要找"软的"捏。对付他们,也要象对付本校的"坏孩子"一样,要义正 辞严斥责他们,也要迅速找老师。记住:你是在自己的校园里,这是 一个绝不允许以邪压正的地方,老师就在附近!老师和同学们一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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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你的!只要你这样做了,他们肯定要夹着尾巴溜走的。因为他们 非常怕学校扣住他们,交给派出所的民警叔叔去审查。就是溜走了, 学校也不会放过他们,要查出他们是些什么人,还要查出校内是谁跟 他们勾结,从而给予应有的惩罚和教育。

  前年 10 月份,我们县公安局打掉了一伙专门抢劫、敲诈中学生 的犯罪团伙,抓获 6 人。2010 年 10 月 18 日晚,我们县公安局刑警 大队在连江某网吧内,分别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7 岁)、张某(男, 20 岁)、王某(男,18 岁)抓获,经突击审讯,一举将该犯罪团伙其 他涉案人员 3 人全部抓获,自前年 7 月以来,该团伙采用交叉结伙的 方式,对多所高中、初中学校学生多次实施抢劫、抢夺、敲诈勒索、 诈骗等,作案 10 余起,涉案物品现金 2000 余元,手机 12 部,价值 1 万余元。作案特点:内外勾结,专在网吧内诈钱、不敢报案。

  5、在校外被歹徒盯上怎么办? 原则:校内靠老师,校外靠机灵。

  首先要做好预防,要能预见到危险,尤其女同学,晚上出门要结 伴。

  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 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 住手!想干什么?","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 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 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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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求民警、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

  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 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 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 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 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 如巡警、派出所,或向学校举报。

  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遇到坏人侵害你时,你一定要看清记 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 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 作为证据的,尽可能多的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

  6、怎样避免陌生人闯入家中 当同学们独自在家时,要注意避免陌生人进入而发生意想不到的 危险。独自在家,要锁好院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如果有人敲门, 千万不可盲目开门,应首先从门镜观察或隔门问清楚来人的身份。如 果是陌生人,不应开门。如果有人以推销员、修理工等身份要求开门, 可以说明家中不需要这些服务,请其离开;如果有人以家长同事、朋 友或远房亲戚的身份要求开门,也不能轻信,可以请其待家长回家后 再来。遇到陌生人不肯离去,坚持要进入室内的情况,可以声称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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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报警,或者到阳台、窗口高声呼喊,向邻居、行人求援,以震慑 迫使其离去。另外不要邀请不熟悉的人到家中做客,以防给坏人可乘 之机。

  7、远离“黄、赌、毒”行为 黄即黄色,专指下流、堕落的、淫秽的,特指色情,如黄色书刊、 黄色录像、色情服务、色情网络等。毒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赌即赌博,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以钱财为赌注,使用某种方式或者工具比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 的行为。

  (一)正确认识黄色物品的毒害。。黄色物品毒害青少年主要有 三个特点:一是扩散性快。一旦出现“病源”就会像瘟疫一样,迅速 扩散、传播;二是毒害性大。一旦染指就很可能滑向深渊,一些青少 年在侵蚀之初是被动的,但渐渐由被动转为主动,直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遗毒性强。一些因黄色读物中毒的青少年,一下子难以戒“毒”, 甚至会加剧走向邪路。有一句这样的话:黄色书刊是一种虽不灼人皮 肉,却是吞噬心灵的凶焰毒品。因此,对黄色物品,同学们一定要做 到不看、不传,一定要远离。

  (二)严禁参与赌博。马加爵,有的同学可能知道?他是云南大 学的大学生,在 2005 年 2 月 23 日连续杀死四名同学,在海南被公安 机关抓住,已经执行枪决了。大家知道他为什么杀人吗?就是因为他 与同学一起打牌,同学说他打牌作弊,引起吵架,最终酿成 5 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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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严重恶果。

  (三)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的危害是什么?说起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

  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毁灭自己,不同的毒品摄入体内, 都有各自的毒副反应及产生戒断症状,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 害,甚至吸毒过量以至死亡。百年前就有诗曰“剜骨剃髓不用刀,请 君夜吸相思膏(相思膏,即鸦片)”。毒品不仅对躯体造成巨大的损害, 由于毒品的生理依赖性与心理依赖性,使得吸毒者成为毒品的奴隶, 他们生活的唯一目标就是设法获得毒品,为此失去工作、生活的兴趣 与能力。长期吸毒精神萎靡,形销骨立,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因此, 有人告诫吸毒者:“吸进是白色粉末,吐出来的却是自己的生命。”祸 及家庭,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人格丧失,道德沦落,为购买毒 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倾家荡产,六亲不认, “烟瘾一来人似狼,卖儿买女不认娘。”家中只要有了一个吸毒者, 从此全家就会永无宁日,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和充满矛盾的开始。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危害社会,吸毒与 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 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与社会治安。据报道,在英国有一半吸毒 者是通过犯罪获得买毒品的钱。如今,吸毒成为社会痼疾,在全世界 蔓延,人类社会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社会包袱。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危害更是非常严重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各类毒品 都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根据科学测定,毒品会严重损害人的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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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脏、肺、肾等的内分泌系统和自身免疫系统。因此,注射式吸食毒 品成瘾后,会周身乏力、形容枯槁,精神颓废,反应迟钝、喜怒无常, 甚至咳嗽咯血,心悸、性功能减退。过量吸食、注射毒品,则会导致 死亡。据联合国世界毒品报告公布,每年全世界有 10 万人因吸毒死 亡,1000 万人因吸毒丧失工作能力。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 后,往往智力下降,注意力难以集中,控制力减退,情绪不稳,动不 动就发怒;在人生观和世界观上,缺少了崇高的追求,变得自私自利, 意志消沉。吸毒与犯罪是孪生兄弟。毒品的刺激本身就容易导致犯罪;

  又加上毒品价格昂贵,据调查,吸毒成瘾的人,每天需 300 元左右的 开支,否则将无法活下去,而未成年人没有金钱收入,只好能偷就偷, 能骗就骗,偷不到骗不到就抢,只要能搞到钱,就不择手段。偷窃、 抢劫、诈骗、敲诈、卖淫等等犯罪往往是与吸食注射毒品联系在一起。

  8、远离交通事故,珍爱生命 车祸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成为人类的第一号“杀手”, 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近年来,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的死亡人数每年均超过十万,每天平均死亡 300 多人,相当于每 天空中掉下一架飞机。同学们,道路交通事故虽然残酷无情,但自己 安与危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只要自己严守交通安全法 规,平安就与自己相伴。同学们,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可能重来! 生命是最为宝贵的。

  好的习惯养成很重要,只要走到路上心中就要告诫自己:安全第 一,我还年轻。车祸猛于虎。举例:前不久杭州跑车飚车撞死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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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同学们步行外出时,千万不要钭穿、猛跑过公路,一定要走人行

  横道、人行天桥或地下过街通注意避让来往车辆,记住过公路时“先 看左、后看右”,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道。

  9、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增强自我救护能力 (一)防火、灭火知识 1、在居家生活中尽可能减少可燃物,特别是有火源、热源的地 方。如:(1)在照明设备周围 0.5 米范围内和正下方不要有可燃物, 大功率照明灯的范围标准要适当放大。(2)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上和附 近不要放置布料、衣物等可燃物,如电视机的防尘罩在看电视时要取 下。(3)厨房内应少放可燃物,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瓶、炉灶周围,如:

  炉灶傍不要有抹布等。(4)家中尽可能少存放或不存放易燃易爆化学 危险品。如液化石油气、汽油、油漆、天那水等。(5)存放易燃易爆 化学危险品的地方不要混放其它物品,特别是可燃物。防止发生事故 后影响及时处理,造成大的事故。如液化石油气瓶傍不要堆放杂物。

  2、在日常生活中尽可能减少点火源。如:(1)不要玩火。(2) 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应选择可燃物较少的空旷场地。举 例:前年春节胜采胜兴小区的一起火灾。(3)不要私拉、乱接电器设 备、线路,不要随意拆解电器设备,要由专业人员进行;电器设备不 要受潮、受湿,特别是带电的部位,不要用湿手开关电器设备。(4) 夏天燃点蚊香时要注意,如:普通蚊香燃点时要用专用的蚊香盘,最 好选用有罩的。防止蚊帐、被单、衣物等可燃物掉落在蚊香上发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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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5)冬天使用电暖器时,周围不要有可燃物;不要直接用电暖器 烘烤衣物等。(6)不提倡大家单独煮饭,要有大人陪同,安全用火、 用电、用气,煮饭时要有人看守。(7)所有电器设备在关闭后,切断 电源才是最安全的,如:特别是我们的电视机,在使用遥控器关闭后, 电视机只是处于待机状态,机内很多部位是有电的,至少要关闭电视 机上的电源开关,最好是拔下插头或关闭插座的开关。(8)慎防烟头 引发火灾。我们要监督大人不要躺在床上和沙发上、不要将点燃的香 烟随手乱放、不要将抽后的烟头随手乱丢、不要叼着香烟找物等。(9) 小心油灯、烛火引发火灾。不要使用油灯、蜡烛作手电筒找物;点燃 的蜡烛不可直接放在木桌、木柜等可燃材料上,应使用烛台;油灯、 烛火周围不要有可燃物,以防碰倒发生意外;煤油灯必须使用煤油, 不可使用其它油料代替,加油时最好先灭灯再加油。(10)在使用明 火、火花、高温等点火源时,要做到人离开就熄灭火源,以保证安全。

  消防法规定,成年公民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但由于我 们都是小学生,是未成年人,我们主要是保障我们自己的人身安全, 救火是大人的事。这里我要强调,我们不提倡大家灭火,特别是不要 盲目的救火。发现火灾后我们要迅速拨打 119 报警,由我们专业的消 防人员去灭火。

  (二)自救与逃生 在火灾中我们应该怎样自我救护,保障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预防方面:(1)尽量少去自己不熟悉的地方,特别是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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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是不安全的地方(如住旅店要选择物品摆放整齐、消防设施齐备、 管理到位的。如:深圳大火。(2)在到陌生地方时,要先熟悉周围情 况,特别是安全出口、通道情况(如位置、畅通情况等)。(3)要有 忧患意识,如外出时,特别是出远门、可能在外过夜时,准备一些防 护用品,如手电筒。

  2、实战方面:(1)发生火灾时,我们不要过度紧张,惊慌失措 的造成自己作出一些错误的决定。(2)不要过分贪念火场中的财物, 能带则带,千万不可返回火场取财物。(3)在公共场所等外单位,现 场有单位工作人员组织疏散时,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疏散;有 大人在场时,要在大人的带领和帮助下快速逃离火场,但不要完全盲 目遵从,要适时提出自己正确的意见和建议来弥补大人的疏忽。如北 京灯会踩踏事故。(4)通过烟雾区域时,要弯腰、使用湿毛巾或衣服 等捂住口、鼻,并浅呼吸通过。(5)当火势已靠近出口、通道时,要 用湿的床单、被套、窗帘裹住全身逃离,没有床单等时,要将全身淋 湿,并用衣服护住头脸快速逃离。(6)当火势已封闭了出口、通道时, 万不可冒险通过出口、通道逃离,应在房内留守待援,将靠火的门窗 关闭,并用淋湿的衣物等封堵缝隙和向门窗淋水,向外求援。可在窗 口挥动颜色鲜艳的衣物喊叫,楼层较高无人注意时可向下扔东西引人 注意,晚上可用电筒等发出火光引人注意、指明位置。(7)如火势已 封闭了出口、通道,久等不见人救援、火势对自己造成威胁时,可使 用床单、窗帘、衣物等结绳、并淋湿后固定在牢固处沿绳下滑至地面 或起火楼层的下层逃离。(8)从火场逃离、特别是起火房间逃离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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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手关门,可争取逃生时间。(9)不是火势对自己造成直接威胁时不 要随意跳楼,特别是处于四楼以上时。(10)如采取上述方法无法逃 离,火势又对自己造成直接威胁,也无人到场救援时,在万不得以、 不跳即死的情况下最后才选择跳楼,跳楼要选择软地面,如沙地、沙 堆等,跳楼前尽可能往跳落的地面扔棉被等柔软物品,跳楼时尽可能 采取双手抓窗台,身体垂下向外荡出的方式跳落。很多火灾中的死亡 不是烧死而是盲目跳楼摔死的!

  同学们,你们正在成长,有很多事情需要你们去学习,愿同学们 都能把握好自己,把握好前进的方向,等待你们是会是更美好的前程。

  我们人民警察会一如继往的在你们周围关心和爱护你们!有困难找警 察,不会只是一个口号。记得上个世纪初,一代伟人毛泽东站在湘江 河畔橘子洲头,发出了“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疑问,今天, 面对朝气蓬勃的你们,我想说:是你们!

  最后祝大家学习进步、身体健康!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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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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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法制课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

  的“规矩”,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法律,但是要遵守法律, 首先必须学法,为了帮助少年儿童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今 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 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同学们,有一首歌,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 花园里花朵真鲜艳”。这首歌里唱的“花朵”就是你们,你们就 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 到祖国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为了祖国的所有孩子的健 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你 们,如,在法制方面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1 年 9 月 4 日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更好地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对《未成人保护法》作了修订,并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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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着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 关爱的法律。因此,学好这部法律对我们少年儿童来说,显 得非常的重要和必要。好,下面我们开始了解这部法律及相 关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熟悉一下未成年人这个概念,世界各国对 未成年人的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但各国都以生理年龄作为界 定未成年人的标准,如美国规定未满 18 周岁的为未成年人;

  日本规定未满 20 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印度规定男性未满 16 周岁、女性未满 18 周岁的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 则将我国未成年人定义为: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在坐的同学们都未满 18 周岁,都是中国的未成年人。

  第二,我们了解未成年人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及义务。

  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有: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 利,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等。上述自由和权利未成年人同 成年人依法都平等地享有,任何组织和公民都不得侵犯。鉴 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些公民权利未成 年人不宜享有或者限制行使。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年 满 18 周岁的公民才能行使。16 周岁以下的公民不宜享有劳 动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 周岁以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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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 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针对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容 易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法律也规定一些特有的权利。如刑 法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养。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 律不公开审理。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 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被挽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 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 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 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 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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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特别的规定,一是未成年人享有生 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生存权,是指未 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等权 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 与权,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 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二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接 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终生享有的权利。我们国家历来重视保护 公民受教育权,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从不同 角度对公民受教育权予以了充分肯定。保护未成年人,首先 应当保护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不让你 们读书,他们就侵犯了你们的受教育权。三是未成年人保护 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四是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 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 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那么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有哪些呢?这是宪法明确规 定的,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有接受教育 的义务。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同学们为什么今天都要 来上学,而不是想来就来,想在家里玩就在家里玩呢?理由 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准确说是由宪法规定的。所以, 小朋友千万不能说不读书。因为读书,是宪法规定未成年人 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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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 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 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 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同学们都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 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 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 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 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 的惩罚。

  那么什么是违法?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 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 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 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 的违法行为,主要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 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 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 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 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 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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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 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 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 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 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 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 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 14 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 诫。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 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 犯罪。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有些同学会可能会说我现在 还不到十四周岁呢,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在这里我要告诉 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 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 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 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 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 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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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 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 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 2002 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 15 周岁,原是某县四 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 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 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 他在操场上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 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 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 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 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 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里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 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 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的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 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 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的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 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 果”,刘某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再一个是一个发 生在 2001 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 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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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 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 某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去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 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 用完了,李某就对杜某说:“我们现在没有钱玩了,要玩就必 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 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 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 9 月 1 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 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 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 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案件,我知道有的同 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 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 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 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

  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 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 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牢房。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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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遵纪守法,特别是到了假期,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 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 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 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 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 路。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 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 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 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 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 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 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 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 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 为。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自我防范呢?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 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 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0 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 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的抵制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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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 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 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以后要矫 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 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 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未成年人要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 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 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 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有一起抢劫、伤害案,案 犯舒某原是某市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 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 到一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 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 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 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未成年人要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 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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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 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 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 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 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 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 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 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的搏斗, 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 呼救,或拔打 “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有一件案例中的做 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有一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 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 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有在家, 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 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 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 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 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 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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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 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 110 报 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 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 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 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时 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 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 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 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 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 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 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 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 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 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 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 蒋某听李某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 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 要去抢劫,他有点不想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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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 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 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 快将李某及朋友和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 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 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 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 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 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 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 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 人实施了抢劫,这样呢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

  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 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 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 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 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一些法律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 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 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学会用法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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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 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争取做一名遵纪守法的 好公民。

  好,今天的法制课就讲到这里。最后:

  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进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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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派出所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非常很高兴能给同学们上法制课,我是咱们桑园派出所的,希望我的法制 课能给同学们带来帮助。

  同学们可能都听说了,前段时间发生了几起在校园伤害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的 惨案,3 月 23 日上午 7 时 20 分许的南平惨案——短短一分钟的时间,一名中 年男子手持凶器一连伤害 13 名小学生,9 个孩子不幸逝去,这些孩子中年龄最 大的也不过 13 岁。4 月日下午 4 时 30 分,广西合浦县凶杀案件造成 2 死 5 伤, 其中包括多名小学生。4 月 28 日 15 时左右,广东省湛江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 凶杀案,一名男子持刀砍伤 18 名学生和 1 名教师。4 月 29 日上午 9 时 40 分, 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 31 人,其中 28 名是幼儿。4 月 30 日,山东省潍坊市一名男子,用铁锤打伤 5 名学前班学生。

  大家听了这几件事,怎么想的呀? 短短的一段时间,发生了这么多起惨案,让我们同学上学时不敢安心的自己上 学,爸爸妈妈们不放心我们来上学,多影响我们的生活和学习呀。

  今天,我跟同学们讲讲,如何保护好我们自己的安全。

  上面几起案件发生,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面对坏人行凶,不少同学不 知道躲不知道跑,有些同学吓得不得了,一下子吓呆了,在原地不会动了,还 有些同学跑到坏人行凶的地方去看热闹,结果又让坏人给抓住,把自己的性命 给丢了。

  我们的爸爸妈妈、学校、老师总是想给我们一个安全的、健康的学习成长环 境,希望我们能不受到坏人的伤害,而我们小学生应该怎么办呢?就是要学会自 己保护自己! 下面呢,我就给同学们提几个问题,看谁会回答,好不好? 一、放学了,爸爸妈妈没来接你,来了个叔叔或者阿姨来接你,说是你爸爸妈 妈让接你回家的,你要不要跟他(她)走呢?

   前几年在我们中心小学就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可能大家都还记着当时犯罪分子 就是趁中午放学之际,在我们小学大门口,借口是学生的亲戚,把学生接走 了,当然这个犯罪分子不够狡猾,后来被我们公安机关在县城抓获。所以我们 要是遇到这种情况要有个坚定的回答:不能跟他走,要等爸爸妈妈来,如果他 (她)非让你跟他走,你先退回到老师身边或者学校里面,然后你给爸爸妈妈打 电话,不要让别人打,你们都知道自己爸爸妈妈的电话,你们可以自己拨通 的,然后问一下爸爸妈妈为什么还没来,如果爸爸妈妈说让这个叔叔或者阿姨 接你回家了,你再跟他走,如果爸爸妈妈没有同意,马上拉住老师的手,告诉 老师。

  

篇五: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你们好! 今天很高兴跟各位同学见面,在这里我要和同学们一道进

  行一次法制讲座。我利用几个经常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 例,通过讲案例、释法律、谈体会这样一种形式,简单的讲几 个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算是与大家一块学习 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 制教育工作。同学们只有在认真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同时, 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 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分辨是非,识别善恶的能力, 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才能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懂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做一个适应 21 世纪社会 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也才能为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 增砖添瓦,肩负起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下面,我就给同学们讲五个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案例,同 学们在听的时候,可以联想一下,自己身上,或者你认识的人 身上有没有这种行为。

  案例一:这是一起抢劫案的案例。

  本县一名 15 岁的初中生李某因为迷恋网络,没有钱上网, 又控制不住上网吧玩游戏的欲望,于是在去年 3 月的一天夜 里,就尾随一名下班的打工女孩,跟踪来到租住的地下室内, 用一把明晃晃的匕首架上了女孩的脖颈,女孩顿时战栗起来。

  “把钱交出来!”李某的话语中明显带着颤抖,女孩战战兢兢 地从钱包里拿出仅有的 100 元钱,“把手机交出来!”女孩又 乖乖地掏出了手机,李某一把抢将过去,又用刀在女孩眼前比 划了比划,威胁道:“敢报警我就捅死你!”得逞后慌忙逃窜。

  法院少年法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的行为触犯了 《刑法》第 263 条,构成抢劫罪。合议庭念在其年龄尚小,作 案时未满 18 周岁,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以抢劫罪对其减 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以下刑事责任年龄:《刑法》 总则第 17 条规定:14 周岁至 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 8 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 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中的李某犯罪时是 15 岁,所犯罪名是抢劫罪,就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下面我们再说说抢劫罪的罪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 复杂客体: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 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必须实 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本案中的李某所作所为完全具备抢劫罪的定性法则,他为 了弄到上网的钱,就精心策划,对单独行走的女孩实施了抢劫, 并使用匕首威吓女孩交出钱和手机,得手后还不忘恐吓女孩不 得报警,否则就捅死她的狠话。

  案例二:这是一起盗窃案的案例。

  本县一所高中 17 岁的学生赵某和 14 岁的学生刘某经常上 网吧玩游戏,在网吧里他俩结识了 21 岁的社会青年张华,成 为了好朋友。有一天在网吧里,张华对两学生说,某某地方好 玩,授意他俩从家里偷些钱,好带着他们到那里玩。于是,年 幼无知的赵某就叫上刘某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赵某入 室、刘某放哨,偷了 23000 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 2000 元,其余由赵某拿着,钱到手以后,张华果然带着赵某 和刘某两个人去了某好玩地方,回来后,只剩 3000 元,其余 均被张华挥霍。

  案发后,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张华和赵某触犯了《刑法》第 264 条,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 张华和赵某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这个案例也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刚才学习的《刑法》 总则第 17 条规定,本案中的刘某犯罪时只有 14 岁,且所犯罪 名是盗窃罪,不属于八大罪名,所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张华 和赵某犯罪时已经超过 16 岁,所以应负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这个概念:根据有 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 500 元——2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 较大,盗窃公私财物 5000 元——20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 30000 元——100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盗数额达到 23000 多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因此法院 对张华和赵某判处了三年多的有期徒刑。

  再说说盗窃罪的罪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 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 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

  在本案中,赵某和刘某在张华的授意下,采用别门撬锁的 方式,在赵某爷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盗取了数额巨大的现 金和两条香烟,用于三人挥霍,直接侵犯了赵某爷爷的财产所 有权,就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条件。

  案例三: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案例。

  王某是本市一所职业高中 16 岁的学生,2011 年 2 月的一 天晚上,王某喝过酒以后,在从宿舍出来的时候不小心撞了同 学李某,李某回到宿舍后就把被王某撞到的事情向同宿舍的叶 某说了,并说让叶某给处理一下。

  叶某答应后,李某就将王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 的事情怎么处理。王某说:“你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时, 叶某就往王某的左肩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搂住王的脖子, 用右拳在王的身上打,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叶某抓住王某痛打 时没有注意背后,王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用左手抓住叶 某的头发,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拉将叶某又捅二刀。

  经法医鉴定: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 救无效死亡。

  王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 法》第 234 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

   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对叶某人身伤害 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王某负百分之五十,叶某负百 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说说正当防卫。刑法总则第 20 条 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由于是持刀伤 人,在面对叶某对其拳打脚踢时,当把被害人刺伤后,又连推 带拉的连刺两刀,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死亡,显然不属于真正意 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来了解一下缓刑的概念:刑法总则第 72 条规定,对 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 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 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王某是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前有遭到被害人殴打侮 辱的情节,在防卫过程中才实施了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重伤后 死亡的后果。因而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执行 一年。也就是说,从宣告判决之日起一年内,王某能够按规定 认认真真的学习,老老实实的做人,就可以不用进监狱服用一 年的徒刑了。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构成犯罪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 权,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已造成 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损害程度有 3 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 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首先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接着又连推带拉将 叶某捅了二刀。经法医鉴定: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 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 因而,法院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宣告 缓刑一年。

  案例四:这是一起强奸案的案例。

  福州一名社会女青年戴某,为报复与其争抢男朋友的 15 岁的孙某,伙同另一名 18 岁的无业人员曹某,于 2011 年 8 月某日晚上,将孙某诱骗到某大酒店内,先对她实施殴打,在 离开房间时,唆使正在该酒店玩耍的三名初中学生对孙某进行 语言威吓,这三人分别是 16 岁的潘某、16 岁的杨某、15 岁的 徐某。在 3 人对孙某进行语言威吓后,紧接着又对她实施轮 奸。案发后,因涉嫌犯强奸罪,于 2011 年 8 月某日批准逮捕, 经市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潘某、杨某、徐某等 3 人违背妇女意 志,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236 条,均已构成强 奸罪,应予惩处。鉴于 3 人犯罪时均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能投案自首,杨某有立功表现, 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徐某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的罪名是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不可侵 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 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 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 为。强奸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 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男子。

  在共同 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 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16 岁的潘某、16 岁的杨某和 15 岁的徐某在对 15 岁的孙某进行语言威吓后,紧接着又对她实施了轮奸。因 为他们三人都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法院以强奸罪从轻判处他们 三人有期徒刑。

  案例五:这是一起少年团伙盗窃案的案例。

   长乐市一名辍学在家的少年关某,生于 1995 年 5 月 8 日,初 中文化,2010 年 4 月某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 宣告缓刑 1 年。2010 年 8 月份,刚满 16 周岁的关某伙同两名 已年满 16 岁的中学生李某和钱某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 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某酒厂和某住宅小区盗窃作案 6 起,窃得手机、电脑、香烟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 18000 余元。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 18 周岁,法庭采用不公开审理 的方式对这个少年盗窃团伙做了判决: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 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 1 年 4 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

  李某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 1000 元;钱某犯盗窃罪,因有投案 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故判钱某有期徒刑 6 个月,宣告缓 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某,从 15 岁在校时就与社会上 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 为儿戏,好逸恶劳,在缓刑期内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 期徒刑 1 年 4 个月。关某、李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 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盗窃作案时年龄均已超过 16 周岁,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年龄, 所以法院给予关某等三人分别以盗窃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同学们:听了这堂法制课,审视了五个案例,我们应当从 中受到哪些启示呢?在刚才听的过程中,肯定有不少同学已经 在想这个问题了,也肯定会有不少答案在等着回答,希望同学 们在以后的时间里利用班会、团支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探 讨,更好的巩固法制教育课的成果。下面我谈五点体会,算是 给同学们以后讨论时的一点提示吧。

  体会一:谨慎结交朋友。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交朋友谁不会呀,谁还没有三五个朋 友。其实,我认为交朋友也是有学问的。一般来说,在现实生 活中,我们应该多结交如下四类朋友:

  一是待人恳切、真诚,以感情和原则为生的真心朋友。二 是能直言规谏,直陈人过,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朋友。

   三是能亲密无间,感情极为深厚,能与自己同甘共苦的朋友。

  四是勤于学习或知识渊博的朋友。交学友,可以增长知识,开 阔视野,相互切磋和配合,从而实现共同进步的目标。

  我们一定要避免结交如上述案例中关某、李某之类的所谓 的朋友。我们中学生正处于情感丰富、爱冲动的年龄阶段,塑 造性和模仿性都很强,千万不能因逞一时之强,或碍于面子、 讲哥们义气等,做出害人害己的傻事儿来。

  体会二:树立宏伟志向。

  同学们也许都有着美好的理想,都希望将来为祖国和人民 做出贡献,不少同学可能在幻想着发明这个,创造那个了。但 是怎样才能实现这个理想呢?我想,最重要的一条,是要培养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共产党的崇高情感,树立为共产主 义事业而奋斗的远大志向。

  因为,只有树立了这样的远大志向,学习就有了明确的目 标和强大的动力,才能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志向对于人,就 像罗盘对于航船。失去了志向,生活就迷失了航向,就会令人 精神空虚。奥斯特洛夫斯基说过:“只为家庭活着,这是禽兽 的私心,只为一个人活着,这是卑鄙,只为自己活着,这是耻 辱。”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有着雷锋那样“把有限的生命, 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的战士,也有着张海迪那样 视人生的意义为贡献,而不是索取的青年。同学们,我们都应 该以他们为榜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 共产主义新人。

  千万不要向上述案例中的少年犯那样胸无大 志、不注重思想品德修养,为了追究个人享受而采取抢劫、盗 窃等罪恶手段危害社会和人民,小小年纪就成了一名被强制改 造的罪犯。

  体会三:善于自我控制。

  自制力是一种控制和约束自己情绪的能力,是一种使行动 的目标集中到创造性活动的能力。它不仅善于期待并获得某种 东西,而且也善于迫使自己在必要时拒绝某种东西。严格控制 自己和顽强的毅力是成就任何事业必备的品质。我们这个时代 的每一个人,包括伟人在内,只要想成为高尚的有道德的人, 都得时时刻刻向着无形的敌人抗争;天性中致人死命的敌人,

   蛊惑人心的奢望,隐晦幽密的思想,那些使人堕落,使你毁灭 自己的念头,都是这类的顽敌。

  同学们都会深有体会,处于中学生这个年龄段的人,他们 的情绪具有极高的兴奋性,也易产生紧张性和不稳定性,他们 的情感最易发生冲动,有时为一件小事过分暴躁地为自己的见 解辩护而顶撞老师和家长,更有甚者,有的同学凭意气、凭感 情常干出一些荒唐的、愚蠢的事来,有的甚至酿成悲剧。所以, 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到不任性,不放纵,不感情用事,是 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拿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来说吧,这 两个在校生,一个判了刑 ,赔了钱,一个挨了疼,送了命。

  我们不妨在这里试想一下,假若,他们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 的话,王某自觉遵守校规,不在校内喝酒;当他撞人之后,向 同学说声“对不起”;

  叶某控制一下自己的哥们气和二杆子 劲,少一些逞能好事,还会发生这种惨案吗?

  体会四:敢于维护权益。

  同学们之前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大家也许就已 经懂得了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 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觉得我们每个同学在 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还应认真的学法、知法、守法,学 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 会责任感。千万不要象案例二那个赵某一样,不好好珍惜受教 育的权利,却跑到网吧消磨大好时光,结识了社会青年张华, 不但没能保护自己,反而听信坏人谗言,引狼入室,偷自己爷 爷的钱供犯罪分子张华挥霍,学业没成先成了一名盗窃犯。

  体会五:勇于承担责任。

  我认为,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大概没有不犯错甚至 犯法的人,正确的看待和处理生活中的错误和失误是每一个人 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随时准备承认这是我的错,随 时准备面对错误与失误,随时准备承担一切可能的后果,这是 一个极其重要的人生态度,是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所不能

   没有的胸襟和品质。

  人们常说,认识到错误就是改正了一半,其实,在现实生

  活中,又有多少错误是可以改正的呢?有的只能是不再发生同 样的错误,有的只能是吸取错误的经验和教训,有的只能是勇 于面对与敢于承担的信心和勇气的培植。世间也没有多少错误 是真正可怕的,当你战胜了自己,错误就是你人生的财富。

  同学们从上面几个案例也已经了解了,一些少年犯由于 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有 的在校生不以学习为重,而是迷恋网吧,与社会上无良青年称 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这些人对自身的错误没能认真 面对和及时改正,反而胆大包天,以身试法。有的成了抢劫犯、 有的成了盗窃犯、有的成了强奸犯等,成了人生的一个大污点。

  不过,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了象徐某、钱某等少年犯, 当发现自己触犯法律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有 的还能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有立功情节,这也是一种敢于面对 错误和失误的行为,希望这些失足少年犯能真正痛改前非,走 好以后的路,成为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好青年。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所要讲的内容就到这里,如 有错误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在此后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中予以更 正。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业有成! 敬礼!

  

篇六: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在市八中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上的讲话稿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一起,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你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

  肩负着建设祖国的责任和重托,你们的成材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作家路遥曾说过:

  “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这句话很富有哲理。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 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追求独立却难以摆脱家庭依赖,张扬个性有时却显得叛逆,乐 于助人但又常常显得缺乏责任心,辨别是非观念非常差,自控能力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 入攻途。特别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 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 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 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题。

  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 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秋 序和经济秋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 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 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 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同学应该都已年满十四周岁了吧?(有没有没满的举下手,哎, 看到了,这位同学,我应该称呼你为儿童,呵呵)。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即 为儿童,十八周岁以下统称为未成年人。《刑法》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 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 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 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那同学们会说我们还没有十六岁呢,呵呵,先别偷 笑,《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又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 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 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对一切 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时未成年 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即使是对不满十四岁触犯刑法的孩子,国家法律 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弄清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 数据,一是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 数的 70%,而十五、六岁以下孩子犯罪总数又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 70%,二是和 2000 年相 比,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平均下降了 2 岁。同学们啊,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真真确确摆在面 前的事实!这是各位同学必须正视长鸣的警钟!有关专家根据犯罪分类情况进行排列,排在 前 5 位的少年犯罪依次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和寻衅滋事,下面结合具体案例 探析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大因素:

  第一个重要因素是互联网。报告显示,许多青少年犯罪都和互联网有关系,网络游戏、 网络交往等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网络的高度发达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 网络在为全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也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

   陷阱。被告人刘某年仅 15 周岁,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 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 下手敲钱,一天,他要同学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 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 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 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 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 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 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 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到 18 岁 的李某是一名中专生,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上网聊天。时髦的网名,帅气的外表让他在网上 很受青睐。后来,在与一名女网友见面时,难以自制的李某把女孩强奸了,他因此被判处有 期徒刑 6 年。

  第二个因素是交友不慎。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如果在选择朋友上不谨 慎,很容易被坏人拖入犯罪的泥沼。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暑假里在与同学玩时认识 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经常出入网吧、 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 的钱很快就用完了,

  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 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 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 抓获归案。到了 9 月 1 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 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 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第三个因素是生活上的盲目攀比。社会上的攀比之风不可避免地对青少年产生了影响。

  家庭富裕的孩子与家境稍差的孩子在穿着、消费等方面的差异使一些青少年的虚荣心受到了 伤害,往往在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发犯罪。这类案件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 12%左右。

  某中学生小强看到其他同学脚上的耐克鞋时,心生羡慕和嫉妒,但家里没钱满足他的要求, 于是小强就伙同几名同学采取拦路抢劫的办法强行与穿名牌鞋的同学换穿鞋。在实施多起抢 劫后,小强因使用暴力当场抢夺财物,最后以抢劫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再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管教。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很小就离开家 庭离开父母,离开学校,在社会上流浪,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为了生存他们集聚到一 起,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社会的仇视让他们中的很多人沦为社会的罪人。父母双亡的小庆很小 就一个人生活,虽然有个姑姑但也难给他更多的关爱。长期的没人管教使孙庆沾染了很多不 良习气,打架斗殴,偷鸡摸狗,成了村里人眼中的混混。16 岁时,孙庆因犯抢劫罪被判了 3 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由于没有家长的管教,孙庆再次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杀死 3 名 出租车司机,最后被判处死刑,结束了短暂的一生。在一个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有近三成的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曾是或是正在流浪的孩子。长期在外流浪的占到 10%左右,长 期没有家庭的管教和家人的关爱使他们生活

  在社会的最底层,混淆了是非善恶标准,也就不可避免地走上歧途,成为社会的罪人。

  还有一个因素是黄色诱惑。因黄色诱惑而导致犯罪的比率约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 4%左右, 对于刚刚发育成熟或还在发育阶段的青少年来说,黄色诱惑像毒品一样正在侵蚀他们。一些 低俗、淫秽的东西对青少年有很强的诱惑力,往往会从好奇发展成尝试,最后引发犯罪。16 岁的中学生小雨在与几名同学在家里看录像时,偶然看到了其父亲看完后没有收起的一盘黄

   色录像带,电视屏幕上让人心跳的画面让小雨感到了好奇和刺激。在偷偷多次观看后,小雨 等几名中学生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欲望,决定找人尝试。他们把一名女同学骗到小雨家对其 进行了轮奸。最后小雨等人被判处 4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所谓知已知彼,了解了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大诱因,我们就能防患于未然,加强犯罪 的自我防范,远离失足的陷阱,健康快乐地度过青少年时期。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 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 40 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 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 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三)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篇二: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在白沙中学法制课上的讲话-----白沙派出所 刘勇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感谢大家给我这样一次机会,让我讲一讲法律知识。“一年树谷,十年树林,百年树人, 树人”至为生要。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则不成社会”。法律就是调整各种行为的规则!今天我 们就中学生犯罪方面的原因,中学生表面出现的不良行为以及如何加强中学生的自我防范意 识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和大家共勉! 一、首先我讲讲中学生犯罪方面存在的原因及中学生表面出现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我们知道任何现象的再现,发生都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即我们在哲学中所讲的主观与 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同样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

  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这么三点,一是家庭教育不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亲是子女的 第一位老师……);二是学校管理不当(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三是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主 要是“三厅两室一吧”的影响,即“录像厅、歌厅、卡拉 ok 厅、台球室、游戏室、网吧”) 在这里就不做具体的剖析了!今天主要和大家交流主观上原因即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大家都 知道,我们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如果心理不健康或心理扭 曲,那么,就会造成行为的失控,下面我从五个方面挖掘这些问题学生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厌恶学习 这些带有不良行为的中学生几乎都是对学习没有兴趣,上课不认真听讲,交头接耳,注 意力不集中,不交作业,对所学内容反映迟钝,情绪消极,学习成绩差,大部分是班级学习 后进的学生。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轨迹是怎样的呢?是厌恶学习——扰乱课堂——师生、生 生间关系紧张——逃学、旷课——结交不良伙伴——不良的消费观念、哥们义气、还有腐朽 的生活方式(吃喝玩乐,寻求刺激)等等——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最后有的进入工读 学校学习,有的甚至直接被判刑,有的进入少管所接受履行。

  案例:某学生万某,在学校学习期间,厌恶学习,学习成绩很差,经常旷课,在校外结 交了一伙朋友,他就和这些朋友拜把子,依仗这伙朋友,长期向学校的学生收保护费,累计 人民币 1500 多元,后来被强行收保护费的学生由于不堪重负,向家长说明了情况,家长到派 出所报案,最后这个万某被送入工读学校学习。这里我要提醒所有的同学们,我们的社会是 一个法制社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同学们一定要向家长、学校反映这个情况,要依法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千万不要逆来顺受,委曲求全,他们要多少给多少,如果这样的话, 你的全法权益不仅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也助长了这问题学生的嚣张气焰,希望同学们吸取经

   验教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同学们要记住。幸福在哪里,“它不在绿荫下,也不在睡梦里,它在辛勤的耕耘中,它在

  勤劳的汗水里。”只有靠自己辛勤的耕耘取得的财产,用起来才心安理得。

  (二)、逆反心理 主要表现为对外界的刺激产生与常态背离的心理反应,如对家长、老师的批评教育根本

  不听,甚至进行顶撞,家长、老师要求做的他不做,家长、老师不允许的,反倒产生强烈的 好奇,非去体验不可。尤其是对老师的帮助教育也不愿意接受,抱怀疑的态度,认为老师的 批评帮助是老师看不上自己,所以就和老师对着干,在班级、在学校称王称霸,比谁厉害, 谁能气老师,顶撞老师。最后,严重扰乱学校秩序,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某校学生彭某,16 岁,在校不好好学习,经常顶撞老师,扰乱课堂秩序,辱骂班 主任老师,老师根本教育不了,就把他请政政教处。可是,他仍然不思悔改,任然我行我素, 一脚踢坏政教处的门。最后,学样报案,他被派出所送到了少年管教所强制接受教育。

  同学们,这种逆反心理好还是不好呢?如果同学们现在出现了这种心理,是不是应该克 服?其实,我们的家长、老师,谁都希望自己的学生、自己的孩子学习好,行为好,品德好。

  有谁希望自己的学生、自己的孩子违法犯罪呢?同学们一定要一颗感恩的心去正视家长、老 师善意的批评和教育。家长、老师的社会经验比你们丰富,你们应该积极的接受家长、老师 的批评和帮助,不能用敌意、反抗的思想和行为与家长和老师对抗,如果这样的话,最终受 害的就是那些不接受老

  师家长批评教育的同学,他们一定自食恶果,到那个时候,就悔之晚矣。古训说的好: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三)、盲目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还处于不定型期,那么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的模仿心理,往往与 逆反心理相伴随,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的判断是非曲直,对正面英雄的行为表现不以为然, 但对一些影视或者传媒中报道的反面人物的行为却十分赞赏并盲目模仿:如模仿影片中的黑 社会老大,拜把子、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的模仿成人犯罪手段,从中寻求, 体会刺激;有的模仿成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自己的不良需求。这些心理都是不可取的。是非 常危险的,如果不悬崖勒马,那么你就会走入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

  案例:该案例是一起敲诈勒索案,发生在 4 年前,即 2008 年的一个夏天,罪犯则是学生 吴某,由于这位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吴某家 庭条件不错,但父母对子女管教较严,平时给的零花钱刚够,不是很多,所以当吴某看到他 的同学花钱很大方,于是心理就情不自禁的产生一种自己不如他人的想法,一次,吴某在电 视居中看到一部警匪片连续剧,其中他看到一个匪徒利用恐吓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 在一次得手之后,沾沾自喜的情形,他就蠢蠢欲动,便情不自禁的萌生了利用这种方法弄点 钱用用的想法,心想,如果能敲诈来钱最好,敲诈不来也无所谓,于是吴某说干就干,立即 动身到附近的店里买来信纸,躲过父母的眼 光,在自己的房间里写好一封恐吓信。主要内容是自己生意失败,资金紧张,要求对方 在某年某月某日拿 5 万元现金到某某地点,不然对方的全家难保平安。并有意识骑自行车到 城关镇某别墅区寻找目标。来到一家比较豪华的别墅地方,他就趁无人看见之机,将写好的 恐吓信塞进别墅门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赶去学校上课。之后指定时间到的那天,由于学校要 举行考试时间来不及,加上哪天天气也不好,他就没有到指定的地点取钱。这样他认为,一 次机会失去了,于是就开始第二次冒险,采取同样的方法将一封写好的恐吓信塞进另一户豪 华别墅,但最终由于各方面原因没有成功。当警方问他:“你是一个在校学生,为什么要向他 人敲诈数额巨大的钱财共 10 万元人民币哪?”他的回答是:“这样做目的是不让对方怀疑自 己是一个年纪这么小的学生,想让对方误以为是做生意的成年人,这只是制造一种假象,转

   移视线而已。”然而敲诈勒索罪是数额型犯罪,虽然本案中他没有得到分文,但他的行为已经 触犯了刑法,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按 照他提出来的数额来定罪处罚,他面对的是必须走上被告席去接受法庭的审判。虽然吴某自 动放弃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但这毕竟也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污点。也许是因为吴某只看 了一半电视剧,没有看到敲诈案犯的结果,应该说电视剧也是教育我们如何做人的一个途径 吧!电视剧里对于作出这样事情的人,肯定不会有好的结局。同时,我想告戒个别同学不要 轻易去模仿电视剧里的违法犯罪活动。篇三:中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讲稿

  中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讲稿(2) 各位同学,老师:大家好! 今天有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面对这么多年轻而充满朝气、充满阳光、充满希望的面孔, 真的非常荣幸。感谢同学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教!我今天的讲解,共分两个部分:我 想向同学们提一个社会知识方面的问题:你知道当今世界有哪几大公害吗?目前在世界范围 内,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已经毫无疑问地被列为社会两大公害。那么你知道第三大公害是什 么吗?青少年犯罪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今天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 是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公害。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 14 周岁而不满 25 周 岁的人。这个概念包括“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龅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的成年人两 个年龄区域。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讲,近几年 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儿童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 岁以下的 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都 面临关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 70——80%,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的趋 势。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突发性和随意性。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 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

  精力旺盛,动,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很容易偏激、任性,为所欲为,稍有诱因, 一触即发。他们的犯罪动机有时十分简单,一般没有预谋也是一种很简单很迅速的预谋, 多属一时感怀冲动,有的是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这种激情式的犯罪在青少年犯 罪中比较常见。如大家都知道的马家爵,这三个字差不多已经成了杀人狂魔的代名词。实际 上马家爵并非天生就坏,他也有过艰难的童年,有过贫困的生活,有过刻苦读书的时期,也 有过理想和追求。但哪怕他上了大学,他的心理仍然是不成熟的,不健全的。那种偏激、自 卑的心理,一与外部因素发生冲突,就产生了疯狂的犯罪。

  2、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当前,受社会上一部分富裕起来的人的“潇洒”消费的影响, 部分青少年产生了强烈的畸形的物质消费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渠道不能满足欲 望时,往往通过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来获取。我市近五年来处理 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几乎百分之百都是侵犯财产犯罪案件。这类案件中,抢劫案占了很大 的比重。从一些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抢劫案来看,大都是高年级的学生抢劫低年级的学生,如 中专生抢中学生,中学生抢小学生,社会上的闲散青少年抢校园里的青少年学生,也就是说 辍学的抢上学的。大都是使用轻微的暴力,抢劫少量的财物,一次得逞,频频作案。所以处 理这类案件,有时也感到很棘手。因为法律规定,抢劫三次以上就算多次,量刑就在十年以 上至死刑。而有的人多次抢劫的财物加起来也不过三、五块钱而已。

  3、团伙犯罪居多。青少年犯罪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地共同作案。这一方面是,对青少 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 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互相挑动,互相依存,减少作案 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另一方面,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

   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 交往,结成小团体。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如果加上某种人 为化的组织,最后演变为青少年犯罪黑帮。所以在校青少年学生如果和有前科有劣迹的社会 闲散青少年或其它有犯罪倾向的闲散人员交往过密,很容易被教唆和引诱,最后滑入犯罪的 深渊。发生在某高校两名学生参与盗贼,在电脑城一个老板的组织下,在本市各大学校、机 关大肆作案,疯狂盗窃电脑,案值达 20 多万元,最后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但失去了学籍,而 且失去了自由,落得身败名裂。

  4、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发展。在犯罪手段上,青少年犯罪越来越趋向成 人化、智能化、暴力化,犯罪手段残忍,情节较为严重,而且不计后果。在很大程度上,这 是青少年模仿的结果,也是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的结果。一段时间以来,低级、庸俗的文化腐 蚀青少年的灵魂。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武打凶杀、 暴力血腥、淫秽色情及其它有损于青少年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相当一部分缺乏分析 和抵制能力的青少年,一旦接受不良文化影响,便会很快堕落,难以自拔。因为青少年可塑 性大,虽有一定的辩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

  力,但自控力非常脆弱。在一定内外素作用下,很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青少年犯 罪的低龄化趋势,也同样引起人们的忧虑。犯啡的年龄越来越小,法律处理的难度就越来越 大。如前不久电视台报道了一起入室凶杀抢劫案,一个刚满 14 岁还在读初中的陈姓少年,因 为羡慕同学有随身听,而自己却家境贫寒,家里买不起这个东西,经过周密的计划,于深夜 潜入邻居家,趁邻居睡觉之机,残忍地杀死了邻居,抢劫了现金 200 多元,并且仿造现场。

  事后用这 200 多元买了一个随身听,还若无其事地去上学。案件破获后,当地的人都感到震 惊。人们不相信这个平时看上去十分老实本份的少年,会干出这样的事。而从他本人的陈述 中得知,他正上受了——港台暴力、武打电视电影的影响,他的作案手法都是从里面学到的。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主观上的原 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特点决定了他们内在动因上的不稳定性和 外在诱因上的易受感染性。但我认为更多的,还是主观上的原因,是青少年自身的原因。由 于青少年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 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一方面,自已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 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青少年分析、判断能力不成 熟,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 容易被表面现象所困扰,被复杂现象所迷惑,加上自身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好胜心,易冲动而 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在已经作出错误的决

  策和行为时难以接受家人和其他人的劝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犯罪;或是 自己能够察觉自身的行为欠妥,但在“哥们意气”、“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片 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用事、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将错就错。如一些青少年片面认为,一 个混社会、混“江湖”的人,游手好闲,很潇洒、很神气,要吃有吃,要喝有喝。由于分析 判断能力的相对低下,他们就会产生单纯的羡慕和模仿心理,最后的结局大都是滑向犯罪的 深渊。

  以上所介绍的只是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的一些特点和原因。针对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的 现象,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在采取积极的措施。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刑法专家也提出了很 多的对策,如学校预防、家庭预防、社区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等。因为时间关系, 在这里不再展开来讲。

  第二个问题 青少年网络犯罪 谈到青少年犯罪,没有理由不谈到 青少年网络犯罪。因为我们可能有不少的同学上过网,有的甚至对网络到了痴迷的程度。所 以我想把这方面的内容作一个单独的部分来讲一讲。什么是青少年犯罪?目前法律界还没有一 个明确的统一的定义。就我的理解,上网青少年以网络为犯罪诱因,以互联网为犯罪手段、

   犯罪地点在网吧场所和所有与网络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犯罪行为,都可以称之为青少年网络 犯罪。

  请看下面这几个案例:

  案例之一:痴迷暴力游戏,刀捅身边人。去年 3 月 11 日晚,16 岁的少年胡某在网吧里 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坐在胡某旁边 的一名同龄的少年也在玩篇四: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能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我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 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 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 们生产、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 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 21 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 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 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 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 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 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 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 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 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 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 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 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 世纪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 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 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 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 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 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 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5 个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04 年,5 人青年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网吧等地,抢劫作案 5 次,抢劫现金 113 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4 年 3 月 22 日下午,抢得现金 10 元;

  第二次,2004 年 4 月 7 日下午抢得现金 10 元;

  一共参与抢劫 5 次,张某参与抢劫 5 次,刘某参与抢劫 4 次,李某参与抢劫 3 次,肖某

   参与抢劫 3 次,吴某参与抢劫 2 次。所抢现金被 5 人用于吃喝零用。

  张某等 5 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抢劫罪。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 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张某、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 岁,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根

  据其犯罪的情节从重处罚。李某、肖某、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 应减轻处罚。法院 2004年某月 15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六年,并处罚金 2000 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500 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 1000 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000 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1000 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 7 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 条规定:14 周岁至 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 龄段的公民犯以下 8 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 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 1000 元,未成年人不少于 500 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 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 看,犯罪分子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 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 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 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张某等 5 人把作 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犯罪分子纠集 在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 一、甚至多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 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 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 5 人犯罪的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受损,学生 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 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 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犯罪分子 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

   犯罪分子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 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 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玩乐。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 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入户抢劫;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 银行;4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6、冒充军警抢劫;7、持抢抢 劫;8、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盗窃案。

  邱某,22 岁,山东人,社会青年。武某,17 岁;贺某,14 岁;刘某,14 岁,均是某一 中学生。2005 年 5 月 11 日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对武某、贺某、刘某说:“某某地方好玩, 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那里玩”。6 月 14 日下午 3 时,贺某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 防盗门螺丝,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 23500 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 2000 元,其余由武某拿着,四个人上某好玩地方,回来后,只剩 3000 元,其余均在邱某挥霍。

  案发后,邱某、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 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 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 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篇五:中学生法制讲座讲稿 2 中学生法制讲座讲稿 时间:2011 年 9 月 1 日 同学们:为配合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的展开,学校政教处安排我来给大家做一个“知 法、守法、健康成长”为主题的法制讲座。我觉得这个讲座很有必要,也很有紧迫性,因为 我们现实中已经发生了个别同学由于对于法律的无知,或者说是对法律的误解而走上了违法 犯罪的案例。

  为了杜绝这种的事件再次发生,我们今天的讲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给大家讲一些非常 实用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是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也就是法律的价值,学习它对我们有什么用;第二,我们 要讲解的我们的年龄在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法》根据人的不同 年龄,规定了什么样不同的法律效力。我们同学们都是未成年人,对这一点我们尤其应该准 确的掌握;第三,我们要学习的是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也就是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 罪。同时,我们还要对几种常见的犯罪给予讲解,包括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第四, 也是我们本次讲座的一个重点,那就是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己。讲完这四个方面之 后我们会留一点时间给大家观看一个简短的、很有针对性的视频录像。

  一、 学习法律的意义。

  同学们会说这个还不简单吗,就是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谈得上守法呀。同学们这样 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我们首先还不要讲这个意义。首先学习法律的第一个意义是能够帮助 你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困难。我给同学们讲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位 80 多岁的老奶奶(大家 看投影),她到一个大城市去寻找她唯一的亲人,结果到了大城市亲人没找着而身上带的钱花

   光了,只能乞讨为生,结果乞讨失败饿死在了大城市,这当然是一个很不幸的事情,是一个 悲剧,那么我们的法律何为,我们法律能够帮助她吗?我告诉大家我们的法律是可以帮助她 的,大家看有这样一部法律叫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根据这部法 律我们在全国各地的大城市都建立了相应的救助管理站,(大家看投影,这是我们宁波的救助 管理站)。这部法律的宗旨就是要救助流落在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人,给他们吃的,给他们 住的,帮助他们回家。大家想一想,如果这位老太太也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有根据这样一 部法律而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的“救助管理站”她还会饿死在大城市吗?(不会)。这是学习 法律的第一个目的。

  其次,学习法律的第二个意义是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这其中又包含 两层意思,一是,我们不能像我们前面讲过的,因为自己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违法犯罪被法律 惩罚,我们现实中恰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而且就是在我么宁海的某个学校的一个同学, 跟着社会上一个他的所谓哥们去抢劫,结果两个人都被判了刑。这个事情是这样的:我们这 个同学平时就喜欢这个社会上的这位哥们一起玩,这位哥们对他也很大方、很慷慨,经常一 起吃喝玩乐的钱都是这位哥们出。而我们的这位哥们呢,他其实也没有一个正当的工作,没 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很快钱花光了。怎么办,要想办法弄钱啊,于是就想到了抢劫。跟我们 这个同学就说,走,我们去弄点钱来花,你跟着我去,不用你动手,有什么事情我一个人扛 着。这个时候我们的这个同学开始犹豫了,去还是不去呢,不去吧,这哥们平时对我又这么 豪爽、耿直、大方。我不去也太不仗义了吧?去吧,会不会被抓,后果会不会很严重,这个 时候他就发生错误了。他想到我只是跟着去,哥们也说了,只是去什么也不让我干,而且有 什么事情他一个人扛着。哪怕是被抓住了,应该也没多大的事,最多可能就是批评教育一下 吧。最终的结果是他们抢劫也成功了,但是后来也被抓住了。而且两个人都被以共犯的名义 判了刑。我们的同学只是跟去了,啥事情也没干。为什么要被判刑呢。我这里就要告诉大家 了,那么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判错了呢?法院没有判错。理由有三个,第一个罪过就是你去了 首先你就起到了一个为你的哥们或者说是同伙通风报信的作用,有警察来了你肯定要喊,赶 紧跑警察来啦?第二,你去了尽管啥事情也没干,但是你对被害人,也就是被抢劫的这个来 说就是一种威胁,他看着你们是一起来的,如果你没去,一个人抢劫他,他还可能反抗,看 着你们两个人在场,而且是一伙的,他肯定就没敢反抗了;第三,你去了对于你的哥们,你 的这个同伙肯定是一种鼓励,也许他一个人就不敢去抢劫了。所以,有这样三个方面的原因, 我们这个同学就跟着这个社会上的哥们一起被判刑了。个别这样

  的同学由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者无知而走上犯罪道路,这种事情是我们很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学习了法律我们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就可以知道采取哪一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安 全了,这是我们最后一部分要讲解的主要内容。

  第二,人的年龄在法律上的效力 我们知道,我们在校中学生,我们的中职学校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 人如果违法或者犯罪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惩罚,是不是就不用判刑了。那我们就来看看我们的 《刑法》到底是怎么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 14 岁以下:

  不负刑事责任 14-16 周岁 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16 周岁以上 :对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 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 们学完这部分我们就可以知道,并不是说我们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

  我们前面讲过的那个一起去抢劫的案例中,我们的这个同学还有一个误解就是,我还是一个 未成年人,我跟着我哥们一起去抢劫即使是犯罪吧我可能也不会被判刑吧?结果他错了。所 以我们在座的同学们一定要从这个案例中学到教训,我们说“吃一堑、长一智”。我告诉大家 这是很愚蠢的办法。聪明的人应该是从别人的经验当中吸取经验,从别人的教训当中获得教

   训,而不是要自己去吃一堑,去跳入沟壑、跳入了万丈深渊才吸取教训,那个时候就晚啦。

  第三,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1、“违法”是对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的统称;我们讲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违法比如说包

  括违反《义务教育法》、《交通管理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我们随便来看一部法律的规定,我们就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大家肯定奇怪我们法律中规定的内容怎么跟我们的中学生行为守则、学校的规章制度这 么雷同啊?这是因为我们的学校是依法办学,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的, 所以才会这样。其实我们的“不良行为”跟违法犯罪有很密切的联系,不是说我们同学只要 有了这其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不良行为”一定会走向违法犯罪,而是说我们那些青少年犯罪 人员当的百分之八十九十的人都是在校期间存在有不良行为的现象。我们的学校为了帮助这 样的同学克服矫正这样的不良行为,有时候对同学们都很严厉甚至给予了部分同学各种处分, 但是我们的一些同学还不重视,还无所谓。我告诉大家,其实这些有处分在身上的同学一定 要引起重视,不要无所谓,有时候对你的影响会非常大。大家想一想,以后你要去当个兵, 或者你不当兵你去参加工作,去一个公司、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人家肯定要考察一下你在 学校的表现吧?如果人家看到你的处分记录你想想看人家会要你吗?所以你如果不重视你身 上的处分,人家可能也不会重视你;你对处分都无所谓,人家可能也会要不要你都无所谓。

  那怎么办?我们有处分的同学应该怎么办?你们应该积极的表现,通过一学期、一年、两年 的的良好表现争取学校给你们撤销处分。

  我们回到这个十四条当中规定的“不良行为”,我们看其中的第二项“携带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当然是不允许带到学校来的,不仅是学校不行,你想想你带到商场、车站、机场, 甚至大街上你带着把管制刀具逛来逛去会有什么结果,人家早报警了。你这人很危险,是不 是啊?肯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管制刀具带到学校来因此而发生的意外刑事案件也是 很多的,有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初中二年级的同学就把一把管制刀具带到学校来了,放在抽 屉里面,还拿出来玩玩,他带来的目的其实也不是想要行凶伤害某人,就是好玩,就是觉得 刀可以防身,可以怎么吓吓人。但是他因为一点点小小的摩擦就恼羞成怒拿出刀来结果造成 了一场凶杀案。我们说在凶案发生前,这把刀就是一把简单的管制刀具,一旦凶案发生,一 把刀具就变成了一把凶器,一把凶器就决定了一个家庭两个家庭的悲剧,后果是你想都想想 不到的严重。结果这个同学因为故意伤人被判处了重刑毁了一身。

  2、“犯罪”是违法当中最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我们称为犯罪。所以犯罪就一 定是违法,我们讲几个主要的常发的罪名,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还有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与敲诈勒索罪共同点:都是“不劳而获”、都是“犯罪行为”

  区别: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轻微伤 ----------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轻伤、重伤《刑法》:犯罪行为-刑事案件死亡。那 么我们面对这些常发性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如何来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

  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己。

  首先,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其次,正当防卫, 第三,谨慎交友 最后,远 离娱乐场所,这些事今天我们所讲的主要内容,下面的时间呢,我们先来看一个简短的视频 录像,这个录像也是非常有针对性,对于我们正确的认识法律有很大的帮助。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行动往往决 定一个人的命运,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 一种命运。” 同学们你们正好是处于青少年阶段,人身最美好的阶段。大家想想人一到中年你的这一

   生基本上就定型,一到老年你这一生就差不多结束了。而你们青少年阶段正是有无限发展前 景的阶段,有无所多的可能性等着你们,希望大家一定要珍惜你们自己,重视你们自己的发 展,只有你们自己重视自己,别人才会重视你们,只有你们自己珍惜你们自己,你的人生才 会更加精彩! 谢谢大家。

  

篇七: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现代概念则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社会公意相结合的产物。纯粹法学派 创始人凯尔森讲:“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的确,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公 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极度混乱的世界里!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 精心准备了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尊敬的各位 XXX,各位老师,同学们: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徐家派出所陈洪吉给大家上法制课,讲解法律知识,进 行法制教育,我觉得这是非常必要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我们急需上好而且必 须上好的一堂课。

  无知的人最可怕,无知才会妄为,无知才会导致悲剧,法制观念淡薄,好逸 恶劳,贪图享受,以身试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据统计,当前国内 14—25 岁青少年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为 24.38%,而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在在押 犯中所占的比例却高达 35.15%,这一数字令人怵目惊心,惶恐难安。

  目前,在我们同学们当中也有极个别同学不好好珍惜美好的青年时光,不珍 惜难得的学习机会,不严格要求自己,存在着厌学、打架、衣着不整、进网吧等 不良行为,对学校的规章制度置若罔闻,对学生守则和规范不屑一顾,对老师的 谆谆教导充耳不闻,自以为是、我行我素,做着危害自己一生同时也在危害别人 的事。在此,我奉劝并告戒这些同学从现在开始立刻悬崖勒马,改过自新。

  学校本着“对学生的终生幸福负责”的教育理念,有决心有信心为同学们的 健康成长创设一个优质的人文环境,同时对同学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英国著名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了解它们, 这对共和国来说就像没有任何法律一样糟糕。"我们青少年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 口,要想不走错路,必须铺设好自己的人生轨道,这就是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 增强法制观念,否则,便会因为不知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青少年,知 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知道怎样去维护它,这 些还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我们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时期,阅历相对简单,社会经验不够丰 富,鉴别是非的能力也较弱,比较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 的伤害,尤其需要珍惜花样年华,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是生 存和发展的基本功,有助于迈好人生的第一步,。青少年只有学会了自护,才能 在犯罪侵害发生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临危不惧,运用有效的防卫手段,敢 于和善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坚决摈弃不良习惯,做遵规守法好学生

   一些在押犯人的违法犯罪都是由“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这些不起眼 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充满朝气,思维活跃,喜欢接触新事物, 但又思想单纯、幼稚,思想防线薄弱,容易染上不良习气。因此,拒邪恶,永不 沾,抵制各种不良习气,应该是我们青少年共同的严肃课题。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元圆 "。希望全体同学以他们为诫,洁身自好,严格要求,追求健康高尚的生活,正 视自己的不足,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为自己的一生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 21 世纪中华民族实现的伟大复兴中,青少年肩负重大历史使命,我们希 望各位同学认真学习《小学生守则》、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条例》,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自觉学法、懂 法和守法,成为合格文明的公民。

  同学们:

  为了保护我们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青省年成长的法律法规, 你知道哪些?(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同学们有没有听说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今天,我要和大家讲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的有关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照 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什么 是犯罪?我国刑法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 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 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单的说,犯罪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 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在这里,可能有的同学会不以为然,犯 罪和我们小学生有什么关系?我又不会偷、支抢。同学们,如果这样想那就错了, 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湖北大冶震惊全 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 名案犯中 2 名胡姓少年不足 18 岁、另 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 14 岁。2004 年 9 月,3 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 “找”。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 53 人,殴打学 生 40 人,其中致 2 人轻伤,16 人轻微伤,却得 300 多元及牛仔裤 1 条、怀表 1 块。3 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 9 年、8 年、1 年有期徒刑,并处 500 元到 1000 元罚金。

  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 满 16 岁。他的人生经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本来是个乖孩 子,心性也很善良。在学校读书,就时常看见群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 上课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群结对地,有的还找出刀具,跑向械斗场, 边学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枪战片,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

   概总是让他佩服不已,甚至成了他经常标榜的楷模。他开始尝试追求“黑老大” 式的生活。由于有了平日里势单力薄遭“追杀”的经历,他便一步步走进拉帮结 派以图自保的泥潭。最终因“江湖”追杀“砍死人”而锒铛入狱。就是在我们江 都某中学,刚升入初一的学生江某兄弟,居然在大白天入室偷东西,被人当场抓 住。

  听完上述案例,同学们一定会感到震惊,这并不奇怪,因为在这儿听讲座的 同学都是勤奋学习,遵纪守法的好同学,平时对这些事情知道得很处,也不会去 做这些事情。说到这儿,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有没有思考过,这些年龄比 你们大不了多少,或者说是年龄与大家差不多大的孩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呢?(可以随机请学生回答)

  刚才说过,江某兄弟入室盗窃的案子,据我所知,在小学时,这两兄弟就经 常拿同学的钢笔,有时没有零花钱,就到学校小商店去偷偷拿吃的,被学校发现 后,老师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并按校纪校规给予写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两兄 弟被警察发现后还认为写写检查、挨个处分就没事,殊不知他们这种行为已构成 盗窃罪,要被判刑。以上的事例说明不少人对违法的犯罪的关系还不太清楚。一 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规定,只是受民 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方面非刑罚制裁方式的处罚。如:有的学生在上学的路 上毁坏路边的小树,违反《森林法》,有的在家放羊牛将别人的庄稼损坏,有的 将别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损坏,有的将街道、公园里的公共设施损坏等。特别常 见的是有的同学上学、放学时骑自行车不走自行车道,而是几个人并排骑着自行 车在公路上互相追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这都是违法现象,这些现象 不一定非得判刑抓进监狱,可以罚款、拘留。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那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但是,应当看到,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共同点,都是对社会有危 害性的行为,只是轻重不同而已;都是违法行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 严厉程序不同而已。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任其发展,有可能滑向犯罪。如:某个 学校的一名学生,平常偷拿同学的笔、工具书等学习用品,后为发展到入室盗窃, 开始是一般违法行为,出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学校进行教育,后来触犯刑法, 就要由公安机关处理,受法律的制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 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 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 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 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这几种不良行为当中,同学们尤其要注意千万不可有 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4、进入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几点呢?因为同学们经过老师父母多年的教育,都已经 知道偷窃、赌博等行为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而对上述四条所说的行为,同学们认 为这些都是不算什么大事,而且这些事情在同学们生活、学习中经常出现,这些 看似不太严重的行为,因为同学们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够,往往就会演变成犯罪行 为。

  为什么不能旷课?不能夜不归宿?因为旷课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 犯罪团伙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坏人引 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

  什么是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刮刀,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极大,很容易在一 时冲动下持刀伤害别人,由于力弱,刀具有很容易被人抢去伤害未成年人,因此 必须来历禁止。某校有两个学生和社会青年一起持刀抢劫人民币 100 元、红塔山 香烟两包被判 2 年。济南有三个青年拦截工人强制剥去人家裤子,抢去裤子两条, 现金 3 元,并用匕首把人扎伤,被法院判处 11 年徒刑。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 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 罪。如刚刚年满 16 岁的李小飞是北京某县的一名中学生。一天傍晚,李小飞来 到学校宿舍,将同学王可辉叫出来,向他要 100 元钱。王可辉说没有,李小飞便 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顶着王可辉的脖子比划了几下,威胁他回去准备 100 元钱,明天早晨送到教学楼西侧。否则就杀了他。第二天早晨李小飞打到王可辉, 向他要钱。王掏出身上仅有的 10 元钱,对李说自己只有这么多,还要作生活费 呢!李小飞听了后,从他手里拿了一张 5 元的转身走了。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 当天是拘留了李小飞。12 月 26 日,李小飞被逮捕。法院认为,李小飞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私人钱财,已构成抢劫罪。于是在今年 3 月 2 日,一审判处李小飞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人民币。

  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主要是营业必歌舞厅、 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带有赌博必的娱乐室、游戏场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 的场所。为什么这样说?可以举几个例子:2004 年 1 月 20 日在银川市某中学的 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个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 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 5 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 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及 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4000 元。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

  2003 年 6 月 15 日,17 岁的北京少年吴某为了偷钱上网,趁爷爷奶奶熟睡之际,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15 岁男孩小雨是一名初中生,经常出入游戏厅等未 成年人禁入场所。因没钱玩乐,小雨来一中学附近,以“借钱”为名,采取胁迫 手段,堵截该校学生实施抢劫行为。虽然几次抢劫仅仅得到了 5 角、1 元数额, 但法院认为小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行占有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犯罪,虽数额 不大,但系多次(三次以上为多次),发球情节严重,于是对其判刑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社会正在共同努力。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 责令其严加管教。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 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 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 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 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 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 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 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 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 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 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 上,不要路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 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 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作为 21 世纪的新人,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 提高法律素质,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最后祝同学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保护人类的家园,你行动起来了吗?

   20**年 12 月 4 日是第*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社会和谐。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法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 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法律的约束,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总归是相对的,我们 的自由受法律的约束,更受法律的保护。所以那些只讲自由而不顾法律存在的人 们,无疑将成为法律批驳的靶子!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都生活在法律的保护下,就像生活在阳光 下,因为有了法律这一辨别是非黑白的道的准绳,我们才得以安居乐业,有条不 絮的进行着社会主义建设。而校园,是神圣的知识殿堂,我们从这里汲取丰富的 只是,校园,还是无忧的天地,我们在这个摇篮里健康成长,校园,更是一个大 家庭,我们都是这个幸福大家庭的一员,因此,在这样优越的条件下,我们作为 十九中人,更应爱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试想,如果出入门时不出示或佩戴学生卡, 就会给社会不良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他们一旦进入校园,将会给同学们的校内安 全带来巨大威胁。试想,如果校园内普遍存在吸烟斗殴等现象,扰乱正常秩序, 我们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和学习的直来能够将无法得到保障。

  由此看来,校规校纪如同庄严的法律,我们不仅要正式,更要维护和遵守, 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更好的人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 应尽的道德和法律责任,作为中学生,我们更应承担这一神圣责任!那就是付之 以行动,从校园内做起,从小事做起,进出校门佩戴学生卡,主动出示学生卡, 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做到取之有道,拾金不昧,自觉维护课堂及校园秩序,

  培养高尚道德品质,拒绝黄赌毒的诱惑,严禁在校园内传播黄赌毒,与人友 善交往,反对暴力斗殴方式解决冲突,我们要做的是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比 如说,在小卖部买东西时,你是否自觉排队,做到先人后己。你是否进入校园时 将自行车推行到指点地点。你是否文明用语,见到老师同学主动问好。你是否注 重行为举止,时刻铭记以十九中为荣,不做有损十九中形象的不良行为。

  作为十九中人,我们应时刻铭记十九的校规校纪,严于律己,营造良好校风, 塑造严谨学风,发扬十九校风。我国对触犯法律,建设乱纪行为严惩不殆,法不 容情。我们有了法律,一切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才得以正常进行。我们有了 法律,人们的活动井然有序,有利于社会。我们有了法律,才会远离犯罪,在阳 光下努力成长为明理守法的新青年!加强法制教育,维护校园文明安全,共创美 好明天!

  

篇八: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现代槪念则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社会公意相结合的产物。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 讲“法 律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的确,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公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 在一个极度混乱 的世界里!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希望对 大家有所帮助!

  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尊敬的各位 XXX,各位老师,同学们

  今天我们有幸谙到了徐家派出所陈洪吉给大家上法制课,讲解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冇, 我觉得这 是非常必要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我们急需上好而且必须上好的一堂课°

  无知的人最可怕,无知才会妄为,无知才会导致悲剧,法制观念淡薄,好逸恶劳,贪图 享受,以身 试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据统汁,当前国内 14-25 岁青少年在社会总人 口中所占的比例为 238%, 而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在在押犯中所占的比例却髙达 315%,这一数 字令人怵目惊心,惶恐难安。

  目前,在我们同学们当中也有极个别同学不好好珍惜美好的青年时光,不珍惜难得的学 习机会,不 严格要求自己,存在着厌学、打架、衣着不整、进网吧等不良行为,对学校的规 章制度置若罔闻,对学 生守则和规范不屑一顾,对老师的谆谆教导充耳不闻,自以为是、我 行我素,做着危害自己一生同时也 在危害別人的事。在此,我奉劝并告戒这些同学从现在开 始立刻悬崖勒马,改过自新。

  学校本着“对学生的终生幸福负责”的教育理念,有决心有信心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创 设一个优 质的人文环境,同时对同学们提岀如下要求

  (一)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英国著爼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了解它们,这对共和国来说 就像没有 任何法律一样糟糕。"我们青少年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想不走错路,必须铺设 好自己的人生轨道, 这就是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否则,便会因为不知法而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青少 年,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你知道怎样去维护它,这些还是非常必要 的。

  期一方而,我们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时期,阅历相对简单,社会经验不够丰富,鉴别是 非的能力也 较弱,比较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伤害,尤其需要珍惜 花样年华,加强自我保 护意识。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功,有助于迈好人 生的第一步,。青少年只有学会了 自护,才能在犯罪侵害发生时,保持淸醒的头脑,做到临危 不惧,运用有效的防卫手段,敢于和善于与 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坚决按弃不良习惯,做遵规守法好学生

  一些在押犯人的违法犯罪都是由“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 逐渐滋生、 发展的。青少年充满朝气,思维活跃,喜欢接触新事物,但又思想单纯、幼稚, 思想防线薄弱,容易染 上不良习气。因此,拒邪恶,永不沾,抵制各种不良习气,应该是我 们青少年共同的严肃课题。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元圆"。希望全体同 学以他们 为诫,洁身自好,严格要求,追求健康高尚的生活,正视自己的不足,勇于改正自 己的缺点,为自己的 一生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 21 世纪中华民族实现的伟大复兴中,青少年肩负重大历史使命,我们希望各位同学认 真学习《小 学生守则》、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条例》,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 从自己做起,自强、 自尊、自重、自爱,自觉学法、懂法和守法,成为合格文明的公民。

  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

  同学们

  为了保护我们健康成长,我国制左了许多有关保护青省年成长的法律法规,你知道哪些 (随机请听 讲座学生回答)同学们有没有听说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 答)今天,我要和 大家讲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 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 常识,对照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 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立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 作了明确 规左“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英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 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简单的说,犯罪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 罪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在这里,可能有的同学 会不以为然,犯罪和我们 小学生有什么关系我又不会偷、支抢。同学们,如果这样想那就错了,在我们 的生活中,在 我们身旁,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 案中,3 划案犯中 2 需胡姓少年不足 18 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 14 岁。2004 年 9 月,3 名少年因为缺 钱,最终决泄学校去“找”。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恫抢劫 学生 53 人,殴打学生 40 人,其中致 2 人轻伤,16 人轻微伤,却得 300 多元及牛仔裤 1 条、 怀表 1 块。3 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 別被大冶法院判处 9 年、8 年、1 年有期徒刑,并处 500 元 到 1000 元罚金。

  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 16 岁。他的 人生经 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泄的代表性。他本来是个乖孩子,心性也很善良。在学校 读书,就时常看见 群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上课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群 结对地,有的还找岀刀具,跑 向械斗场,边学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枪战片, 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概总是让他 佩服不已,甚至成了他经常标榜的楷模。他开始尝 试追求“黑老大”式的生活。由于有了平日里势单力 薄遭“追杀”的经历,他便一步步走进 拉帮结派以图自保的泥潭。最终因“江湖”追杀“砍死人”而银 铛入狱。就是在我们江都某 中学,刚升入初一的学生江某兄弟,居然在大白天入室偷东西,被人当场抓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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