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章程谁制定的4篇

时间:2023-05-01 10:0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村民议事会章程谁制定的

  

  ×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

  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

  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

  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及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根据(乡)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领导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工作。

  第七条: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服务室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员。

  ×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职责是:

  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工作,掌握本村的婚、孕、出生等情况,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册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写规范准确、报送及时。做好知情记录,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报,及时准确。做好育龄妇女所用避孕药具的统计上报和发送服务,送药到人,重点入户。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

  第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实行群众自我管理的载体,负责落实本章程所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八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第九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履行下例职责。

  1、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

  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3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2、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时做好补救工作,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上交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限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限制性措施

  1、???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而怀孕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2、凡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违反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能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上交相应的承包田,村委会将该承包田的收益上交国库。

  3、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

  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4、凡是合理生育怀孕(一胎)二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对无证生育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现居住地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九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五关爱”行动的工作。

  民主监督: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5、公开计划生育贫困户、特困户家庭。

  第二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生育要计划

  村民自治化

  《章程》已规定

  遵照来执行

  签订协议书

  村民来监督

  男女要结婚

  必须够年龄

  带上服务证

  查孕又查病

  一孩生育完

  间隔满四年

  再生要申请

  准许方可孕

  绝育纯女户

  男女都平等

  务工去挣钱

  及时返孕单

  绝育没有搞

  按时搞“三查”

  如果不孕检

  人人都自觉

  巩固合格村

  奖励又扶助

  不要嫌女婴

  证件要带全

  时常记心间

  五户要连保

  谁也不说啥

  必定交罚款

  社会就和谐

  你我都有功

篇二:村民议事会章程谁制定的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三:村民议事会章程谁制定的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五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四:村民议事会章程谁制定的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

  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

  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

  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

  负责讨论决定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

  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学习参考

  第六条

  /寸(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

  [村(居)

  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

  (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

  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

  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

  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

  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

  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

  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

  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

  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学习参考

  监督村集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

  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

  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寸(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村

  支村两委成员、“两

  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

  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

  11-21人组成[成

  1人],其

  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第十六条

  50%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

  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

  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

  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

  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

  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

  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

  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

  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

  (居)民或1/3以上

  学习参考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

  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

  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

  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

  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

  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

  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

  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

  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填写《

  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

  议议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

  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

  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学习参考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

  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五条

  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

  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

  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

  (居)

  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

  份存档,份交镇(街道)

  党政办备案。

  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

  ,接受群众监

  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

  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

  行程序。

  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

  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学习参考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

  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

  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

  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

  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

  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

  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

  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

  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

  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表

  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

  研,学习参考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

  “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

  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

  (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

  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

  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

  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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