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8篇)

时间:2023-05-02 14:2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

  

  执法监督调研报告

  执法监督是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之一。近年来,xxxx县委政法委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认真贯彻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协调督办重大疑难案件、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政法机关执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但经过对近年来执法案件、涉法信访案件的统计调查和近期的调研来看,涉法信访案件仍居高不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无视和亟待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政法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政治业务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够适应,执法能力不强,“不作为、慢作为”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执法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少数干警特权思想严重,执法理念还比拟陈旧,仍然存在重局部轻全局、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预防、重数量轻质量、重裁判轻调解、重结案轻事了、重当前轻长远、重静态稳定轻动态稳定、重法律效果轻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影响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个别干警法制观念淡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何执法”等重大问题,有的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标准、执法不文明、社会形象差,有的执法乱作为,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不是抓紧依法办案,而是拖时间、揉案件,大案揉小,小案揉了,群众和当事人反映很大,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形象。

  (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比拟薄弱,尤其是对政法机关重点部门、部位进行权力制约和分解尚不科学,政法部门内部对执法办案

  中的管理和监控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事前和事中监督乏力;党委政法委及社会各界对政法机关监督尚未形成合力,监督的机制不健全,难以产生最正确效果。

  (一)宗旨意识不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够。个别干警党性观念淡薄、大局意识不强,群众观念不牢,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没有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对群众诉求倾听不够、对困难群众疾苦关心不够、对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不够,与民争利。

  (二)业务不精,能力不强。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不能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平安、执法形象的新期待,执法理念,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有待改良和提高。

  (三)队伍管理失之与软,执法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从近年来发生的个别干警

  犯罪和违纪违规等一些事例中,可以看出个别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对政法队伍建设的严峻性、复杂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在抓业务与抓队伍建设上有时顾此失彼,特别是在队伍管理上,失之与软,失之与宽,导致一些问题不断出现。其次是教育不扎实,针对性、有效性不强。第三在处理

  犯罪和违纪违规中不严格落实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责任倒查制及领导干部问责制,没有建立畅通的政法队伍退出机制,惩治不严、不公,不力,没有到达警示教育的作用。

  (四)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乏力,主要表现:一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上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措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根本依

  据,但是该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那么,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追究权等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以至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政法各部门内部监督存在对司法权运行监控机制不完善;执法监督队伍的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存在监督不力、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于监督问题。三是政法机关之间有序制约监督和有力协同配合的局面还要加强,以增强执法、司法环节时效性。

  (五)条块多头监督,很难形成合力。以党委监督为核心,人大监督为主导,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为主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政法部门内部监督为根底,社会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尚未形成,配合不够,力度不强,难以产生最正确效果。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能力素质。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方针,不断加大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底,是提高干警综合素质的关健。一要加强培训。以提高干警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为着眼点,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xxxx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政法会议精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及岗位职责等,真正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理论的重大观点、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根本要求,结合实际学、带着问题学,吃透精神实质,增强学习培训效果。二要强化教育,坚持在教育的针对性、连续性、实效性上下功夫。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决政法干警的理想信念,不断推动政

  法工作新的实践。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正正义、效劳大局、党的领导等意识,打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思想根底。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爱岗敬业、清正廉明意识,提高干警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加强作风纪律教育,树立严格执法,模范守法的纪律作风和自律观念,自觉低制歪风邪气的侵蚀,保持政法干警的节操。三要全员练兵,注重实效。以“技能大练兵、作风大整顿”活动为载体,按照上级政法部门对岗位练兵培训的要求,以及立足岗位、紧贴实战、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建立健全练兵制度,苦练根本技能、提升实战能力;精通根本操作,提升办案能力;掌握根本方法,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改良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技能,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二)强化制度建设,加强执法监督。

  1、中央政法委应尽块制定出台新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体方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和职能,标准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工作程序,标准协调案件的范围,要把执法监督从违法案件的发现,立案、督办、调查、处理等阶段的每个环节细化,做到程序上衔接紧密,实体上处理有力,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由章可循,做到依法监督、监督依法,做到履职尽责,到位不越位,尽责不越权,确保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

  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逐步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对政法机关执法状况进行检查,会同当地党委切实解决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执法巡视制度,这是对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由于现在还在调研阶段,有关规定还未出台,我们要结合xxxx实际,积极探索开展执法巡视,以推动监督工作有效开展。执法巡视制度的建立必然能提高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更好的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标准执法。

  3、健全司法权运行监控机制,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1)要进一步标准执法程序。催促政法部门在受理、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理、执行、、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处分,以及办证办照和人财物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科学管用的方法,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形成比拟完备的权力制约,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漏洞。(2)要进一步完善考评体系。研究制定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的执法标准建设标准,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完善办案质量考核评价体系。(3)要实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疑难案件相关部门协调制度,建立完善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4)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办理回避制度和案件办理的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严明办案纪律。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进执法公正。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加强政法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监督到位,才能取得实效。

  1、加强对政法系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协助建立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会议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定期谈话和诫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和财产申报制度,形成事

  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要拓展监督领域,从加强“工作圈”管理监督,向加强“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监督延伸。

  2、强化政法机关内部监督。(1)对重点部门、部位进行权力制约和分解,堵塞滥用权力和徇私渎职的漏洞。着力强化对办案人、办案部门负责人以及审批人在案件办理、审批环节中的全面监督;强化案件质量把关、案件考评、案件检查等事后监督;强化对容易产生传私枉法、权钱交易,容易发生违规办案、不文明执法,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部位和环节的重点监督,为政法干警的执法活动开辟“隔离带”,构筑“防火墙”。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管理,运用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等措施,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监督职能,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审查,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别离。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案件质量复查、检务督查、巡视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等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监管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公安工作公开方法,充分发挥法制、督察、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案件审核、警务督察、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检查、行政复议、信访倒查、错案责任追究等形式,加强对刑侦、经侦、治安、监管、交警、出入境、派出所等重点执法部门、岗位的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执法。(2)完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制度。着眼于推动司法机关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报告、司法责任追究等措施,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司法程序,标准司法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支持和保证内部监督。(1)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和指导人民法院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各种干扰,依法保护诉权;认真落实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推动实行行政案件执行的提级、备案、挂牌、通报等工作措施。(2)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优势互补的预防工作机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帮助排除执法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建立监督联动联处机制,努力形成执法监督合力。注重监督形式,不断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执法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重要地位,在监督形式上要注重同人大、政协、纪委、宣传舆论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探讨建立上下配合、左右联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并建立和落实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作方法上要统筹协调,健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通过聘请人民监督员和廉政监督员。完善举报制度、召开座谈会、建立与干警家属联系制度、实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召开重大事项社会听证会等形式,强化对政法工作的社会监督。

  (五)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惩治司法腐败。首先坚持执法质量“一把手负总责”、“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

  责”等原那么,更加明确、具体的落实到政法各部门“一把手”、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执法司法者个人的肩上,切实解决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出现执法过错难以追究的问题;其次要明确惩治重点和工作标准。重点惩治知法犯法,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等问题。对干警联手违法违纪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第三是严格依法依纪办案。要通过开展案件回访、执法检查、专项治理、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审计监督等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进一步标准案件检查措施,确保平安文明办案。要在查办案件中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要完善办案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以案件查处来检验执法的实际效果。第四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深入剖析典型案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发案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催促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办案工作的指导和催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保护干警的合法权益,反映问题经查不实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对成心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平警的,也要依纪依法处理。从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

  

  对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对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近年来,?我们党始终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力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十?五大”以来,尤其是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的执法?监督工作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和体现。通过实践?,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由于对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职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又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各级党委政?法委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完善执法监?督职能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成为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目前党?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的基本现状及?存在问题和困难

  通?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各?级党委政法委在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这一块?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各种执法检查、个案监?督、对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渠道,对各级各?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都?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如对超期羁押、案件?的审限、取保候审、减?刑假释以及调处信访老?户等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治理;对典型个案的?跟踪督办;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保证各?政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也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困难。?LCALhsT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有不少?人,特别是受执法监督?的对象各政法部门认为?,中国要构建法制社会?,就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即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

  问题,也?有其自身监督部门进行?纠正整顿,即使自身不?能纠正的,还有人大、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职?能。而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否则,难免给人干预司?法独立之嫌。基于这一?认识,部分政法机关对?接受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动性不强,消极?应付。因而部分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

  (二)监督工作?的启动,主要依赖于上?级领导的批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很难起效。?这种现象不但在党的执?法监督中存在,在其他?的监督中也同样存在。另外,?随着公民法律意?思的增强,在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和支持的?时候,他们便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希望通过?他们的监督得以实现权?利。这样一来,大量要?求再审的案件集中反映?到党委政法委,党委政?法委俨然成为了一个申?诉机构。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则易发?生偏移,忽视了对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

  (三)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素质上的问题。目前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基本上还处于“过问”?阶段,执法监督机构尚?未建立或设置不够健全?、规范;专职人员也未?落实,目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实践经验不足,不能灵?活有效地行使执?法监督职能;职能分工?不明确,由于工作内容?有相互交叉部分,执法?监督职能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易被混淆。这样?,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四)?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除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政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等。由于党委政法委?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够顺畅,致使党委政?法委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甚至被有关?部门“牵着鼻子走”,增设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调查和处理的难?处?,也影响其他监督方式?的成效。

  此外,我国各级党委政法委还?普?遍存在的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问题,以及监督重点不?明确等问题。

  二、对今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针对基?层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普遍尚未建立的现状,?今后一段时期,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或设置执法监督和?政法队伍管理职能的综?合机构。另外,政法委?还要抓好自身建设,把?政法委干部政法业务知?识培训列入队伍建设重?点,强化现有执法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业务培训?,以适应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政法委还应配?备熟悉法律知识、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到执法监督岗位上?来。确保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正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群众来信来访是党委?政法委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的窗口,我们应?该避免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划?等号。党委政法委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重点考察政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当?实体?是否公正?不能一味追?求信访人息诉罢诉而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保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的经常性联?系。首先,要与人大相?关部门互通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某些重大问题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纠正少数?政法干警的错误观念。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应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这样使三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

  (?四)建议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有关执法监督工作?的文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和职能,规范其机构和?名称,切实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工作程序,规范协调?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依法监?督、不越位、不干涉、?既大胆履行职责,又讲?究工作方法,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五?)善于借助各方力量,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动员社会各界一起参与?到执法监督工作中,?对?社会和群众反映

  的执法?司法腐败的案件线索,?要迅速做出反映,及时?展开调查,经查实后,?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增强政法干部的?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的效能。

  (六)把握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方?向。各级党委政法委应?结合实际,明确?执法监督方向,突出重?点内容。首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下功夫,?加大督查力度。协调公?、检、法及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会诊,查清?原因,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有效疏?导社会情绪。其次,在?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上下功夫,尽可能?的把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而一旦发?现,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查处。第三,对?较易滋生司法腐败的岗?位和环节下功夫。督促?政法机关按章办事,严?格执法,杜绝腐败。第?四,对涉法涉诉案件下?功夫。对信访户反映的?问题,要逐一查清,答?复当事人,解其疑惑,?化解群众怨气,如确实?存在政法机关违规执法?,应及时发出纠错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

  总之,通过强化党委政法委建?立规范科学的执法监督?机构和提高政法?干部专?职执法监督业务水平,?把党的监督与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强?化执法监督重点和力度?,才能有效地推进执法?公开和预防司法腐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篇三: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

  

  .

  XX区委政法委2011年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委执法监督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在市委政法委的精心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先后组织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重点人员排查化解稳控专项活动、涉法涉诉信访积案集中清理、案件质量评查、办案安全防范检查等一系列活动,化解终结了一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在各项工作中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确保了我区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基本情况

  1、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重点人员排查化解稳控活动。为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元月下旬,我区集中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涉法涉诉信访重点人员排查、化解、稳控专项活动。重点排查了2010年的进京非访案件、中央交办未结未息案件;缠访、闹访的老户,因违法上访被规范过的人员;2010年以来进京赴省、来市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至今问题仍然未能解决,可能还会上访的人员等。

  通过深入细致的摸排,共排查出12个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对排查出的重点稳控对象,我们移交区联席办及时安排有关乡镇,逐人落实了稳控责任和稳控措施。同时,责成区直政法各部门对排查的案件,落实“四定一包”工作措施,逐案化解。在我委的有力督办和各单位的协作配合下,这次排查的重点人员,全部被稳控在当地,基本实现了春节和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两会”期间无集体上访、无越级访的工作目标,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从2010年5月开始,中政委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集中清理专项活动。为保证“清积”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们对该项工作采取了电话督促、上门督办等形式,定期听取政法各部门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我委还对政法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滞后的部门及时开会进行调度。在我委的督办下,政法各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工作安排和全省“3.21”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措施得力,狠抓落实,稳控了一批涉法涉诉信访人,化解终结了一批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实现了上级要求的“至6月底前案件100%办结,息访率达90%以上”的目标任务,“清积”活动成效显著。

  3、领导重视,“百案攻坚”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信访“百案攻坚”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区委、区政府于3月21日下午召开了全区“百案攻坚”活动动员大会,区四大班子领导、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会上下发了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带头包案,主动协调处理疑难复杂问题;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具体落实承办和协办单位责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打好“百案攻坚”这场硬仗。

  活动中,我们实行了“逐级负责、一包到底”的领导责任制,所有交办案件认真落实“四定一包”工作措施,即定包案领导、定承办责任人、定化解方案、定处理期限,包保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我委分管领导和执法监督室负责同志,经常深入办案单位,亲自指导、督查、调度案件的化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工作,对案件办理情况实行定期通报,以推进疑难复杂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截至6月底,“百案攻坚”活动交办我委的8个案件,其中4件经核查非涉法涉诉,已申请核销;2件已依法终结;其余2件案结息访。基本实现了区委提出的“三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

  4、规范执法行为,扎实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为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按照中政委统一部署,今年,我们继续在全区政法机关组织开展了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这次的评查重点是上级交办的各类进京访案件。为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政法委和区直政法各部门分别成立了评查小组,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对评查活动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安排。

  区法院在评查活动中,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纳、分类处理,能立即纠正的立即纠正;对评查案件普遍存在的法律文书和卷宗装订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整改方案:对办理瑕疵案的承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书记员定期组织培训,组织全体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省高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促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今年,我区共组织评查案件100件,复查10件。活动结束后,我委将评查总体情况和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在全区进行了通报。这次评查活动,我们各部门领导重视,组织严密,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信访案件问题,认真开展评查,严格评查程序,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纳,剖析原因,及时整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力促进了我区政法机关的办案质量的提高,使执法、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评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5、加强个案监督和协调,促进严格依法办案。今年以来,我委对有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亲自协调督办,限期办结。通过对个案的协调督办,切实加强了对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力度,增强了政法干警的严格执法意识,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1年以来,区直政法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和稳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信访群众的低保、就业、医疗等实际困难,通过专项救助资金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共31件36人次,共使用救助资金80余万元,使孙建李、尹建康、闫乐华、王思吉等一大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有效化解。对合理诉求已妥善解决,实际困难已得到救助,仍继续缠访、闹访的违法上访人员,我区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我区进京非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共3人,全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6、强化执法意识,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切实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区委政法委于2011年4月16日至4月27日,在全区政法机关组织开展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政法各部门在活动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活动不走过场。(1)区公安分局专门成立了执法办案场所规范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视屏会议,组织全局36个执法办案单位集体学习,迅速将三个规范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民警,要求各办案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设置办案场所,安装必须的安全防范装置,实行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要求讯问工作一律在办案场所进行,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目前,区公安分局所有基层所队均设置了讯问室、询问时、侯问室等,并将工作区、生活区、办案区进行隔离。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办案区统一安装了监控装置,所有办案单位均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数据存储功能,录像资料留存不低于30日,并与分局监督系统相连,由纪委安排专人负责实时监督。据统计,全局31个派出所、4个责任区刑警中队、1个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全部达标。(2)区检察院严格按上级要求,在办公大楼一楼专门设立了办案工作区,办案区内单独设立了讯问室和询问室,安装了防盗门窗和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设备,制度上墙,严格执行检警分离、看审分离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司法警察履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和传唤、拘传、看管等工作职责。对办理的自侦案件,逐案制定安全预案。从被调查人进入工作区后所带物品检查、身体健康询问、审讯中情绪变化到应急情况的处理,以及离院后安全回家的费用等,在预案中都有体现,有效地保证了办案安全。(3)区法院由法警大队牵头,设立了庭审警戒区和警戒区宣传栏,在各个庭审场所安装了摄像监控设施,并添置了一批警用装备和消防器材,羁押室保持了良好的环境卫生和通风、通气。法警人员在庭审工作中,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定位,从而杜绝了警戒区内事故的发生,创造了安全的办案条件。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有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要全部、全程、全面。大多都是从其交代犯罪事实后才开始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在审讯前期是否存在违法审问的问题,从录音录像记录资料中无法体现。公安机关个别办案单位存在办公用房紧张、一室多用现象;有的单位虽然设置了办案区,但是办案区未与工作区、生活区进行隔离。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我委责成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政委十项规定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切实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杜绝涉案人员非正常伤亡等事故的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生。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年底将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同时对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此次检查活动,由于我们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提高了办案单位安全防范水平和执法效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精心组织,扎实开展“继续化解进京访案件”专项活动。近期,按照市委政法委的会议精神,我们在全区部署开展了“继续化解进京访案件”专项活动。为使活动取得实效,我们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政法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工作方案。9月29日,区委、区政府召开了全区“书记带头大走访”活动案件交办会议,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任大新同志亲自主持,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一并下发了“继续化解进京访案件”的交办通知和实施方案,向责任单位明确了工作任务,提出了办理要求。同时,责成信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要积极协助办案单位做好信访人思想工作,逐人落实“四包一”稳控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稳控措施,确保实现“人留当地”

  的工作目标。

  会后,区直政法各部门对这次交办的进京访案件,分别制定了化解方案,逐案确定了包案领导和承办责任人,明确了办理时限,提出了办理要求,案件正在有序办理中。

  8、日常接访与联合接访结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今年以来,市、区领导共批办涉法信仿案件11件,我委日常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市政法委交办共24件,已全部办结。

  为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实效,让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决,2011年初,我区成立了涉法涉诉联合调处中心,从公检法司抽调专人负责来访接待工作,在区信访接待中心联合办公、联合接访。中心配置了电子监控、电脑、电话、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做到了场地、人员、牌子、制度、台账五落实。通过联合接访、联合调处,把公检法的办案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了一股合力,不仅避免了公检法对一些复杂案件的互相推诿现象,还对上访人员起到了法律咨询和宣传教育的作用。联合调处中心自今年3月份正式运转以来,共接待群众来访300余人次,向涉案单位电话督办和转办40余件,90%以上的案件已经办结息访,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

  1、少数涉法涉诉信访人,由于认识偏激,固执己见,对案件抱不切实际的幻想,诉求过高,致使案结不息,久拖难决。

  2、个别单位接访人员素质不高,态度冷漠,工作方式简单,忽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导致重复上访案件增多;有的责任单位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缺乏力度,措施不到位,导致案结事未了,息诉罢访率较低,形成了工作上的被动。

  3、有的基层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政法机关的事情,症结在政法部门,所以做信访人的稳控工作不够积极,致使有些信访人的稳控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越级上访。

  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信息传递渠道不畅、共享不充分、反馈不及时,不能按时间要求及时上报报表与材料,影响信息的上传下达,导致领导难以全面掌握情况,进而影响决策。

  5、相关部门对涉法涉诉进京非访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办理措施不力,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证据固定工作欠缺,不能及时对违法上访人员进行甄别和处理。

  三、下步打算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督办力度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控工作和法律释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2、加大对执法中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健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3、进一步抓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规定》的落实工作,将责任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把案件办理和稳控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单位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严格兑现奖惩,从而使此项工作抓出成效。

  4、对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材料报送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5、采取可行措施,克坚克难,重点解决好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努力拓宽案件的疏通出口。主动依靠地方党委政府,解决信访人员的实际困难,使信访人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而提高案件的息诉罢访率。

  6、责成公安机关继续加大对违法上访人员的打击处理力度,及时固定证据,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到位,切实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2011年12月31日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篇四: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

  

  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思考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199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铺开,并逐渐成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十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要求。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

  持和弥补作用。

  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依据。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三是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是执法监督职权不够充分。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本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现干警在执法中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中心发生了偏移,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

  的,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奖励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奖励和惩罚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七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各地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往往人数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没有设置执法监督科,或者虽然设置了执法监督科却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兼职。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悉,综合素质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篇五: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

  

  浅析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201611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确保政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和政法工作旺盛生命力的需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如何服务当前社会改革发展大局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法治维权需要和提升司法公信,如何释放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正能量,本文作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析。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概念

  党的执法监督,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从执政党工作大局出发,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为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治尊严,按照党的组织系统,对政法机关执行法律的工作进行领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行为的总称。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范围

  党委政法委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依据和原则

  执法监督依据:理论依据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中关于政党、国家、法治理论。法律依

  据是宪法及有关组织法。工作依据是党章、中央、省委两级党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中政委《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意见等。

  执法监督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依法、规范、科学监督的原则;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促进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原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内涵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依法按程序监督、检查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法干警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部门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政法部门得到正确实施,保障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实行有效领导。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新形势下,党和国家赋予政法工作新的内涵,只有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才能有效发挥政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实践政法工作主题的需要。“公正执法,司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主题。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司法阳光运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正公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渴望也越来越强。只有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把执法监督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才能更好地促进政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需要。队伍建设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推动政法事业健康发展的生力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政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政法工作面临更多挑战。当前政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政法工作的需要,只有不断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政法工作才能创新发展。

  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具体问题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极少数政法部门领导对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指示精神领会不深,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少数政法部门把监督与执法活动对立起来,尤其是涉及到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时,往往以反对干预等为借口,应付执法监督,甚至认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影响了政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有少部分人甚至认为,现在是法治社会,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即使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出现问题,应依法纠正,法律也赋予了人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加强党

  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党内执法监督与党外执法监督协作联动不到位。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有党委的执法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及政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在平时的执法监督工作中,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还不够协调,未形成监督合力,致使党委政法委没有完全掌握监督主动权,容易陷入被动,甚至被有的部门“牵着鼻子走”,增加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调查和处理的难度,也影响了其他监督的成效。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主动性不到位。目前,执法监督的案件大多数来源于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很难起效。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在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和支持时,他们便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通过监督得以实现权利。这样一来,大量上访申诉案件集中反映到党委政法委,党委政法委俨然成了一个申诉机构,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则易发生偏移,忽视了对政法部门执法的事前监督。在一些地方,执法监督还停留在案件协调、执法评查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等传统专项活动阶段,没有主动源头监督执法,往往案后被动监督,同时还不同程度存在管事与管人脱节、监督与纠错脱节,严重影响监督工作实效。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自身建设不到位。一方面,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

  机构名称上下不统一,加之因编制少,除个别地方政法委有专人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大多数地方由兼职人员兼职执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较强的案件协调能力,而目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专、兼职干部中有的法律素质不高,有的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不够,遇到棘手法律问题束手无策,个别干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大主线

  党委政法委要将依法监督、支持政法部门依法执法,政法工作为大局服务这条主线贯穿执法监督全过程。通过案件督办、案件及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协调、案件评查、执法检查、重大执法活动和事项的报告备案和执法问题情况处理等方式,使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法部门得到正确执行,确保政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督促政法部门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确保执法办案不受案外人为因素干扰;督促政法部门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能力得到提高;使政法工作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二)准确运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二大监督方式

  一是严格检查,提升司法公信。坚持专项执法检查与经常性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相结合,整合执法监督和政法系统内设纪检监察组织力量,开

  展经常性的执法巡视,在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上下功夫,把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坚持宏观抓共性,微观抓个案。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执法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公正、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办案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内容。

  二是严格督办,回应社会关注。在上级组织和有关领导交办案件、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和重大疑难等案件下功夫,加大督查力度,一查到底。在提升协调实效上下功夫,完善协调制度,通过案件分析会协调政法部门会诊案件,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督促政法部门及时妥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增强干警舆情引导能力上下功夫,强化干警及时正面回应网络舆情能力建设,高效稳妥疏导社会情绪,牢牢掌握因执法活动引发的社会舆情疏导处置主动权,确保党委委执法监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化解热难点问题上下功夫,整合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力量,定期开展政法系统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开展执法巡视和执法办案群众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回应群众诉求,化解涉及政法工作的社会热难点问题,提升司法公信。

  (三)准确把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三大监督环节

  一是案前抓防范,提升监管规范性。在中央、省级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文件基础上,细化

  基层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监督的具体办法,确保执法监督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量化执法监督考核指标,确保监管有据可参。党委政法委指导政法部门分类制定监督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科学考评执法业绩,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提升监管的实效性。党委政法委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由党委政法委代表同级党委、政府对政法部门年度目标业绩进行考核,采取定期书面通报执法监督情况,年终累计考核得分,确保管事与管人不脱节。党委政法委要建立案件监管人才库,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标准,从政法部门、律师、公证等行业优选法律专业人员,由政法委统一组织培训,确保案件监管人才需要。

  二是案中抓预警,提升监管针对性。党委政法委组织政法部门推进院(局)务公开,政法部门动态网络监测办案流程,规范结案标准,拓展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和途径,推进司法民主,确保阳光司法,杜绝暗箱操作。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会同政法系统内设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开展廉政形势分析会,上廉政党课,开展警示教育,实行办案质量把关承诺和承办人廉洁办案承诺制,实现分管领导和中层干警不仅管人,而且管案件质量,及时纠正违法违纪办案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案后抓追责,提升监管实效性。党委政法委要健全常态评查案件机制,按部门分案件类别按比例确定案件评查数量,创新评查方式,拓展评查人员参与面,重点评查办案程序、实体是否公正、办案效果是否良好、办案言行是否合规、案卷装订是否规范等内容,书面通报评查结果,责成责任单位限期纠正瑕疵或错案,改进执法薄弱环节,堵塞执法

  漏洞。规范干警执法档案,将通报、追责及考核等内容记入个人档案,并将执法档案记录作为干警年度评先选优、提拔交流、诫勉谈话、离岗学习的重要依据。细化《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党委政法委牵头人大、纪检、组织等单位对瑕疵、错案承办人或因执法办案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责任领导及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引导政法干警自觉规范办案行为。

  (四)准确把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四大重点内容

  一是着眼服务发展大局,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要放在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围绕政法中心工作,找准执法监督工作与服务大局结合点,自觉围绕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以服务科学发展理念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促进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地方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把执法监督融入服务之中,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切实做到服务群众、服务发展、服务公正执法、服务社会稳定、服务政法工作、服务领导决策等“六个服务”。

  二是着眼提升司法公信,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司(执)法行为,保障政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公道公平地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努力把每一件案件办得合法、合情、合理。提高政法干警司(执)法能力,开展岗位技能比赛和法纪教育,提升政法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确保执法办案质量上台阶。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作为执法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努力在解决司(执)法突出问题上求突破,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上见成效,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着眼依法监督,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是一部极其重要的党内执法监督法规,是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严格执行《规定》上要切实做到:一要正确处理执法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关系,既要敢于监督、严格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又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科学监督,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二要正确处理个案监督与宏观监督的关系,既要抓好个案监督,做好案件评查、督办、协调等工作,又要重视和加强宏观监督,强化执法检查,发现、解决司(执)法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三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坚决克服违背法治精神、违背法律规定随意执法办案,又要切实防止忽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忽视群众切身利益机械执法办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着眼自身建设,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针对上下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名称不统一,职责不对应,专职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的现状,首先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建制,统一明确为执法监督协调室,机构规格明确为同级政府部门副职级别,确保职责明确和“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其次要克服编制困难,选调政治素质好、法律水平高、事业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

  再次对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扩大工作人员的知识面,提高他们客观、全面、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扎实练好基本功,使他们的整体素质要有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才能真正实现“内行”监督;最后要转变工作作风,严肃监督纪律,强化执法监督为民理念,创新务实监督,确保执法监督创特色、树品牌、上水平、争一流。

  (五)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五大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关系。一要加强上下衔接,健全省、市、县三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上下衔接、联动共振的工作机制;二要完善部门衔接,实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政法部门内部监督的工作对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涉法涉诉信访、综治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增强执法监督工作实效;三要实现外部衔接,加强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使党内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纪律监督、组干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专门机关,要与同级人大相关部门互通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案。

  二是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

  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党的执政党地位和领导功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督促司法部门依法纠正。

  三是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法律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案件要及时研究,按有关程序依法协调。当政法部门办案受到案外因素干扰时,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帮助排除干扰,确保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四是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法律和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一定要注意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不能把法律和政策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和谐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五是正确处理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掌握权力的具体的执法主体进行合理限制,目的是保证具体权力有节制地依法行使。敢于监督是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善于监督是实行有效监督的保证。党委政法委要支持执法监督机构依法依规、理直气壮、开拓创新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释放党委执法监督正能量,始终维护法律尊严,最大体现党委执法监督工作成效。

篇六: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材料(1)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材料

  (1)读书人文档频道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呈全面铺开之势,并逐渐成为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几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监督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执法监督实践中确实存在若干急需我们认真研究的理论及工作操作的问题,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也显得十分必要。

  一、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对当前比较乏力的执法监督手段具有充实的作用,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作用无可置疑,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而且检察机关自身也需要监督。而这时候,党委及其政法委则能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执法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在其他监督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加强党委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现

  实意义。

  2、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中造成的失误具有补救作用,保证了执法的方向。初道县被确定为全省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县、道江镇被市里确定为社会治安重点整治镇、看守所被公安部列为全国后进看守所,群众对全县社会治安状况极为不满。政法委有的领导认为是法院判得不够重,有的判了缓刑。我们则认为,少数案件判缓刑也是依法审判的,社会治安不好,不是法院打击不力,其他部门也有很大的关系。如公安机关每年抓几百人,真正起诉到法院的不到几十人,大部分

  人都被公安机关取保后不了了之。政法委研究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取保(当然,没有多久公安部就作出不准取保候审的规定)。并在全县连续开展了城区社会治安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建筑领域治安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摘除了三顶落后帽子,并连续两年社会治安进入全省先进县行列。

  3、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有利于队伍建设。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县政法委每年都要召开几次全县政法工作人员大会,主要是进行教育整顿,处理一批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教育大多数工作人员。今年年初,我县政法委作出严禁政法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规定,并在电视台发布公告,号召全县群众举报政法工作人员涉毒问题。党委执法监督超前防范司法腐败的作用还体现在具体个案监督中,比如一些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虽然尚未启动审判程序,但就所反映的情况看,确有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的因素,提前批转给法院领导,提醒给予关注,往往会收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

  4、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起着保障作用。我国司法体制目前面临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党的领导,要把法院的一些想法变成党委的想法。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提出和法律化,就是党在总结了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完善。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过程中,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对其支持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一些地方的党委政法委为了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规范,明确规定除对超出法定期限久拖未决和审决后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进行监督外,任何领导者不得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司法活动。这样,就使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职权得到了更好发挥。

  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

  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特别是缺乏具体的规范化保障机制。既使发现执法中出现了问题,要进行纠正,也只能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

篇七: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

  

  当前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谈谈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问题×自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政法<>号文件下发以来,党委政法委在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特别是通过个案监督,案件协调和历年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等活动,解决了一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了一批执法不公的案件,使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端正了执法思想,提高了执法水平,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作用得到较好地发挥。

  从总体上看,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几年来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下面,就几年来我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谈谈当前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党委政法委更好地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

  ×一、当前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于法无据。

  我国的执法监督体系主要由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七个方面组成,每个方面的监督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就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权力,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虽说属党内监督,但从相关法律中却找不到依据。

  再就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意见》出台后,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党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氛围不浓,共识和合力尚未形成,政法部门没能很好地理解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没有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公、检、法机关都有相应的法律监督机构,平时主动与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联系少,系统内开展执法检查很少请政法委参加,也不大愿意请政法委参加。

  所以在个案监督、专项执法检查时,强调客观因素多,涉及到本部门具体问

  题时,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主动配合不够,有的甚至出现包庇、袒护、回避监督的现象,使一些案件不能一查到底。

  造成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思路不宽,形式、手段单一,缺乏监督力度。

  ×三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

  开展执法监督初期,各级党委政法委都建立了相应的执法监督制度,相关制度没有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修改完善,有的制度没有很好执行,如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干部每年一期学习培训制度,去年就没有举行,执法监督干部联席会议制度、执法监督员和执法监督联络员例会制度也没有很好地坚持,开会次数一年比一年少,执法监督干部交流、沟通的机会少了,使执法监督工作停滞不前、缺乏创新。

  ×四是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

  有的县(市、区)政法委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有的虽然建立了内设机构,但人员编制却没有增加,现在政法委机关内设机构有政法办、综治办、执法监督室、政治处、维稳办、平安办等,内设机构增多了,人还是那么几个人,只好相互兼职,就本人而言,既是执法监督室主任、又是综治办副主任,还要具体负责维稳办的工作。

  兼职过多,很难集中精力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疲于应付日常事务。

  要使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深化精力有限、困难不少。

  ×存在上述问题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上有偏差,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是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对策与措施×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议采取以下相应(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几项措施:×一是解决于法无据问题。

  中央政法委要向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把各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写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订出与《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

  使各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要加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

  在全国性政法工作会议上多强调此方面的工作,使政法各部门领导充分认识到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与政法各部门自身的执法监督工作目标是相一致的,都是要解决政法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统一执法监督思想,对执法监督工作形成共识和合力,使政法部门自觉接受监督。

  同时要提高执法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拓宽执法监督渠道,使党委政法委不仅理直气壮地加强执法监督,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律效应。

  ×三是要继续抓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法。

  鉴于目前执法监督人员少的实际,每年执法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的面也不要过宽,抓某项执法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就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对执法监督方面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培训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例会制度要很好地坚持下去,对一些省、市党委政法委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可通过资料、考察等形式进行交流,力求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所开拓,有所创新,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四是切实解决政法委内设机构多、人员编制少的问题。

  可由中央政法委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统一全国各级政法委内设机构设置,核定各级政法委的人员编制,切实解决内设机构不断增加、人员不足的问题。

  同时,为了树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权威性,要适当提高执法监督干部的级别待遇,对于年纪轻、工作能力强的执法监督干部要加强培养,解决新老交替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科长),有条件进政法委班子的要结合到班子中去,从多方面关心、爱护执法监督工作干部,特别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要为他们撑腰鼓气,以此不断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专心致志地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篇八: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钟

  伟

  苗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所派生出来的。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针对社会各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中央政法委试图通过赋予和强化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等手段来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一九九五年,个别地方的政法委开始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探索,一九九八年四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二00一年四月四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经省委同意正式发布了《浙江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此后,执法监督工作成为我省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尽管已全面推开,然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仍很少,更不要说运用理论来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了。一方面,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同志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尚心存疑虑,认为这是干预司法独立,不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可见,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理论研究还比较缺乏,而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往往带有一些盲目性,因此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有的学者认为,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协调定案”(主要是对疑难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以后废除这种做法,因为其违背了诉讼原理,且直接与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相抵触。有的学者认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认为这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司法干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部由地方党委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司法机关是极难做到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地方党委的命令的。而且政法委员会主要是由公、检、法、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联合体,本应独立行使的审判和检察权等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往往变成司法机关的“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并在实践中多强调“互相配合”,较少重视“互相制约”。在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往往屈从于地方权威势力,司法独立无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方面的申诉状中就可以判断是非曲直的。对案件的是非要专业人员依照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把本来属于司法的权力分割到地方党委包括党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门手中,要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领导对案件定调子和阅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权被分割的典型表现。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尽管上述观点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极有高度的,但是从当前看,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法学月刊》主编郝铁川博士认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经历从人治到综治,再到法治三个阶段,当前正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中间过渡阶段,即综治阶段。所谓综治是指当前我们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还无法事事处处都唯法是行,而必须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国家。法治在现阶段社会生活中无疑具有前所未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要达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时日。但这并不是我们追求法治的诚意不足,而是法治的基础一时难以具备,无法全面启动法治,因此,也就不可能马上实现完美的法治理想状态——公平、公正。窃以为,郝博士的看法是符合实际的。单从司法人员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司法人员,二是行政管理人员,三是后勤服务人员。现有司法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既有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又有从军队转业的,既有从其他机关调入的,又有从企事业单位改行的,还有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的。而且从数量上看,从法律院校毕业的还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在法律院校毕业的司法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又只有很少一部分。即使是法律本科以上的司法人员,与把法律本科作为第二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位,再考律师,当了一定年限的律师后才有资格考法官的西方司法人员(如美国)相比,层次也是较低的。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与确保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制度等配套的。如果不考虑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等的现状,而一味地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等制度,可想而知,则不乱套才是怪事。在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选择上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三种:一为“本土化方案”,二为“西方法方案”,三是“中庸主义方案”。笔者认为,“中庸主义方案”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这个问题时,既要看到“政法委体制”有干预司法的嫌疑,同时也要看到其主要还有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实际。扬长避短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抓政法队伍建设,不但要靠“教化手段”如“三讲”教育、“三个代表”教育、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活动等,但主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从国外经验看,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体制和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反对二种倾向:一是借口坚持党的领导而随意干预司法。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借口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在内的司法制约。如果那样的话,在现有条件下,司法腐败必然会更加严重。

  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是一股挡不住的世界潮流,按国际通行做法处理经济问题也将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日益高涨的司法改革浪潮面前,党委政法委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是很值得研究的。有人在评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有这样的担心:“目前人大在并没有把现有监督方式激活、用足的情况下,又去创造新的监督方式,这就好比一个管道被堵塞,我们不去疏通它,而是又去铺设一个,再堵塞,就再铺设。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种思路处理问题,就等于永无解药。”“个案监督错了怎么办?谁也不能保证个案监督就无懈可击。”其实上述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四川夹江打假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同样道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正面临相同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国家专门颁布了三大诉讼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否则就是违法。但是,我国政党活动、政府活动和人大活动很少有程序方面的规范,即使有,也远没有象诉讼法那样执行严格。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党委政法委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领导者、支持者和参与者,而决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力量。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必须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才有可能不出偏差。马克思说过,法官只服从法律,不服从命令。这是很有哲理的,也是站得极高的。虽然,我们目前还无法完全做到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但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好,都应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和构筑。笔者认为,目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既加强党内监督,又确保不随意干预办案,促进司法公正。而重点应当是督办和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黑哨、黑熊和法律

  吴猛

  最近一段时间,网上最热门的两个话题都和“黑”有关——黑哨事件与黑熊事件。碰巧的是这两件事还都和法律有点关系,而我又碰巧学过几天法律,“专业的敏感”告诉我:探讨双黑事件在法律上的意义可能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先说“黑哨”。主角龚建平已于3月16日被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拘留,从各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其五年来的受贿金额不下百万,而且此君还十分之顽固,对足协甚至国家监察部门的好言规劝全当耳边风,丝毫没有悔改表现。可惜的是,龚裁判也是百密一疏,居然给人家写了个什么劳什子《忏悔信》,还退了四万块黑钱。另外,在人大代表的重压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黑哨”作了定性——裁判受贿的按“商业受贿罪”处理。于是,龚建平在全国人民一片喊打声中进了局子。但是就在这个大快人心的时候,“黑哨”还不忘记给大家来个“黑色幽默”:“黑哨”受贿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你不要以为这是“黑哨”们的无理取闹,这可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大师们的几乎一致的看法——4月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就黑哨问题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赵秉志教授在会上明确发表了他们的观点:裁判授受钱财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这种观点为司法机关接受,那么龚建平就极有可能被无罪释放。

  再说说“黑熊”。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为了“为了测试熊的嗅觉”将硫酸泼向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随即被西城区公安分局拘留。这件事情同样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56%的人认为刘海洋应被开除学籍。同样的在刘海洋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也存在重大分歧:有人认为刘海洋构成犯罪,关于罪名也是众说纷纭,有说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也有人认为应根据刑法第341条关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处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侯国云教授认为:不能将黑熊作为一般财物列入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保护对象中去,刘海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同时,由于刑法第341条只规定了猎捕、杀害野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生动物是犯罪行为,而未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他的意见是以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刘海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说到这里,恐怕有人会说了:这法律是个什么东西?法律不应该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工具吗?连这样的明目张胆的做坏事的人法律都对付不了,要这法律还有什么用呢?应该说对法律的作用的两个极端的认识一直在妨碍我们正确地看待法律:一、法律万能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过于迷恋制度的作用,认为以人的理性可以建构起一个严密的“法网”,法律的规范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一遗漏。二、法律无用论。认为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如此之严密了,甚至可以说太过烦琐了,可就这样也无法惩处象龚建平、刘海洋这样的危害社会的人,那法律还有什么用呢?不如用民意来做个判决,不要法律算了。

  那么,法律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也就是说,法律的好处在于:它提供了一套稳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可以据此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决定自己的取舍。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法律的规范可以减少人们在创造最有价值的文明目标时的成本。美国法学家博登海莫指出: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持了一个安全的领域。

  我们并不讳言法律的运作中存在着一些它自己根本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以上这两个案例,按照法治的精神,法律是不能也不应该定他们的罪的,可是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法律在这个时候的确显得太苍白了,太无力了。这就是法律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法律是概括性的规定,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的规定总是要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的程序性决定了它很难对社会事件做出及时的应对和处理。

  问题已经摆了出来了,而另外的一个问题也等着我们去回答:是取法律之利而不得不去容忍它必然产生的一些弊端;还是因为法律的这些弊端而全盘否定,从此废除法律呢?这个问题其实几千年前古希腊的哲人柏拉图就做过选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柏拉图先前是一个坚定的人治论者,主张由哲人王来治理国家,然而到了他临终的时候,他也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这样的哲人王是找不到的,法治才是人类社会的最现实的选择。法律制度带给人类社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法治的道路并非偶然。

  “双黑”事件之所以会如此的轰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法治的代价还没有清醒的认识。主张龚建平和刘海洋无罪的法学家们并不是没有看到这两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忧虑的是如果急功近利的用刑,破坏的将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石,这样的破坏将导致社会生活的无序,那是大大地得不偿失的。至于那些力主用已经废除多年的类推方法来给“双黑”事件定罪的人,你们可还记得历史上“请君入瓮”的典故吗?

推荐访问: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力 执法监督 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