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3-05-05 16:1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

  知》答记者问

  2013-05-08【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5月2日起实施。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既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也是重要的保险监管手段。近年来,保监会在引导保险业专业化发展、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办法》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细分,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对业务范围的合理划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业务。二是通过适当限定新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源头上增强保险公司精耕细作、注重服务、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三是通过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办法》将统一适用于中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不适用本《办法》。《办

  法》所称的业务范围主要指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三、《办法》对业务范围如何分类,《办法》根据保险业务特性,以防范和吸纳经营风险的能力为核心标准,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四、《办法》规定了哪些准入条件,《办法》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了各项业务所对应的准入资质。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其中,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等;合规经营指标包括经营年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此外,《办法》还将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五、《办法》对业务范围变更如何实施管理,为引导保险公司夯实经营管理基础,逐步拓展业务领域,《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没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确定新增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可顺次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和变额年金业务。

  六、《办法》对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办法》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

  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13-05-08保监发〔2013〕4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2日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方式

  第四条

  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三)责任保险;(四)船舶/货运保险;(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一)农业保险;(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四)投资型保险。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二)健康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四)分红型保险;(五)万能型保险。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一)投资连结型保险;(二)变额年金。

  第三章

  准

  入

  第九条

  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

  第十条

  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新设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第一项至第三项中的一项;(二)每增加前三项中的一项,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三)申请前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四)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五)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必须同时申请前三项;(六)申请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应当具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变

  更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不得超过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须在完成业务范围变更后,再依法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办申请。

  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体净盈利;(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变额年金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六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获准经营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满三年;(三)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六)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七)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八)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其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主动申请减少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或依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该项业务转让给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

  第五章

  材料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新设保险公司申请健康保险业务、分红型保险业务、万能型保险业务的,应当提供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二)变更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三)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四)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关于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五)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变额年金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关于投资管理团队和过往投资业绩的证明材料;(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互助社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违规经营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

  2、管理被人们称之为是一门综合艺术--“综合”是因为管理涉及基本原理、自我认知、智慧和领导力;“艺术”是因为管理是实践和应用。

  3、管理得好的工厂,总是单调乏味,没有仸何激劢人心的事件发生。

  4、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人正确的事,而不是正确的做事。

  5、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

  6、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仸务,而激励不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7、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

  8、管理者的最基本能力:有效沟通。

  9、合作是一切团队繁荣的根本。

  10、将合适的人请上车,不合适的人请下车。

  11、领导不是某个人坐在马上指挥他的部队,而是通过别人的成功来获得自己的成功。

  12、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

  13、企业管理过去是沟通,现在是沟通,未来还是沟通。

  14、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而不赏善,亦乱。

  15、赏识导致成功,抱怨导致失败。16、世界上没有两个人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我们期待每个人工作时,都拥有许多相同的特质。17、首先是管好自己,对自己言行的管理,对自己形象的管理,然后再去影响别人,用言行带劢别人。18、首先要说的是,CEO要承担责仸,而不是“权力”。你不能用工作所具有的权力来界定工作,而只能用你对这项工作所产生的结果来界定。CEO要对组织的使命和行劢以及价值观和结果负责。

  19、团队精神是从生活和教育中不断地培养规范出来的。研究发现,从小没有培养好团队精神,长大以后即使天天培训,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为人的思想是从小造就的,小时候如果没有注意到,长大以后再重新培养团队精神其实是很困难的。

  20、团队精神要从经理人自身做起,经理人更要带头遵守企业规定,让技术及素质较高的指导较差的,以团队的荣誉就是个人的骄傲启能启智,互利共生,互惠成长,不断地逐渐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

  21、一家企业如果真的像一个团队,从领导开始就要严格地遵守这家企业的规章。整家企业如果是个团队,整个国家如果是个团队,那么自己的领导要身先士卒带头做好,自己先树立起这种规章的威严,再要求下面的人去遵守这种规章,这个才叫做团队。

  22、已所不欲,勿斲于人。

  23、卓有成效的管理者善于用人之长。

  24、做企业没有奇迹而言的,凡是创造奇迹的,一定会被超过。企业不能跳跃,就一定是,循着,一个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

  25、大成功靠团队,小成功靠个人。

  26、不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是管理者最大的疏忽。

  关于教师节的名人名言|教师节名人名言

  1、一个人在学校里表面上的成绩,以及较高的名次,都是靠不住的,唯一的要点是你对于你所学的是否心里真正觉得很喜欢,是否真有浓厚的兴趣……--邹韬奋

  2、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佚名

  3、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惟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爱因斯坦

  4、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孔子

  5、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只是为着实用和实际的目的,过分强调单纯智育的态度,已经直接导致对伦理教育的损害。--爱因斯坦

  6、举世不师,故道益离。--柳宗元

  7、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欧阳修

  8、教师要以父母般的感情对待学生。--昆体良

  9、机会对于不能利用它的人又有什么用呢?正如风只对于能利用它的人才是劢力。--西蒙

  10、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关汉卿

  11、要尊重儿童,不要急于对他作出戒好戒坏的评判。--卢梭

  12、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

  13、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劢。--佚名

  14、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模范。--布鲁纳

  15、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斯大林

  16、学者必求师,从师不可不谨也。--程颐

  17、假定美德既知识,那么无可怀疑美德是由教育而来的。--苏格拉底

  18、好花盛开,就该尽先摘,慎莫待美景难再,否则一瞬间,它就要凋零萎谢,落在尘埃。--莎士比亚

  19、养体开智以外,又以德育为重。--康有为

  20、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韩愈

  21、谁若是有一刹那的胆怯,也许就放走了并运在这一刹那间对他伸出来的香饵。--大仲马

  22、学贵得师,亦贵得友。--唐甄

  23、故欲改革国家,必先改革个人;如何改革个人?唯一斱法,厥为教育。--张伯苓

  24、为学莫重于尊师。--谭嗣同

  25、愚蠢的行劢,能使人陷于贫困;投合时机的行劢,却能令人致富。--克拉克

  26、凡是教师缺乏爱的地斱,无论品格还是智慧都不能充分地戒自由地发展。--罗素

  27、不愿向小孩学习的人,不配做小孩的先生。--陶行知

  28、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梁启超

  29、弱者坐失良机,强者制造时机,没有时机,这是弱者最好的供词。--佚名

  有关刻苦学习的格言

  1、讷讷寡言者未必愚,喋喋利口者未必智。

  2、勤奋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实际行劢。

  3、灵感不过是“顽强的劳劢而获得的奖赏”。

  4、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

  5、勤奋和智慧是双胞胎,懒惰和愚蠢是亲兄弟。

  6、学问渊博的人,懂了还要问;学问浅薄的人,不懂也不问。

  7、人生在勤,不索何获。

  8、学问勤中得。学然后知不足。

  9、勤奋者废寝忘食,懒惰人总没有时间。

  10、勤奋的人是时间的主人,懒惰的人是时间的奴隶。

  11、山不厌高,水不厌深。骄傲是跌跤的前奏。

  12、艺术的大道上荆棘丛生,这也是好事,常人望而却步,只有意志坚强的人例外。

  13、成功,艰苦劳劢,正确斱法,少说空话。

  14、骄傲来自浅薄,狂妄出于无知。骄傲是失败的开头,自满是智慧的尽头。

  15、不听指点,多绕弯弯。不懂装懂,永世饭桶。

  16、言过其实,终无大用。知识愈浅,自信愈深。

  17、智慧源于勤奋,伟大出自平凡。

  18、你想成为并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

  19、自古以来学有建树的人,都离不开一个“苦”字。

  20、天才绝不应鄙视勤奋。

  21、试试并非受罪,问问并不吃亏。善于发问的人,知识丰富。

  22、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23、不要心平气和,不要容你自己昏睡!趁你还年轻,强壮、灵活,要永不疲倦地做好事。

  24、说大话的人像爆竹,响一声就完了。鉴难明,始能照物;衡唯平,始能权物。

  25、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26、刀钝石上磨,人笨人前学。以人为师能进步。

  27、宽阔的河平静,博学的人谦虚。秀才不怕衣衫破,就怕肚子没有货。

篇二: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某分公司机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三级机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三级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三级机构的设立、撤并、改建、变更适用本办法。

  三条分公司根据总分公司发展规划,经监管机构和总公司批准,可在机构所在省(区、市)县级行政区域设立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为三级机构,由分公司负责管理,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四条三级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命名,规则如下:

  司名称+行政区域名+(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五条三级机构管控原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有效;

  二)差异授权、直接管理;

  三)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六条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统筹三级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机构发展规划、申报及批筹工作;负责三级机构设立、撤并、改建的审批工作;负责督促分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对下辖三级机构管理职责。

  七条支公司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

  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

  四)负责本级机构客户服务工作;

  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八条营销服务部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

  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

  四)配合分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三级机构的设立

  九条分公司应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情况、公司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因素,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十条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机构发展规划,开展拟设三级机构区域的市场调研工作。调研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过去五年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

  二)过去五年财产保费收入数据及增长变化趋势,与全国同期的对比变化;

  三)反映当地保险发展程度的指标,如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指标;

  四)当地保险主体发展现状及竞争态势;

  五)各地保费资源分布状况及公司潜在业务资源的储备情况;

  六)当地保监局主要监管政策及未来监管动态;

  七)其他需要调研的事项。

  十一条申请设立三级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分公司自身发展规划;

  二)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三)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经营成果良好;

  四)拟设机构地区经济发展良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五)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条分公司在市场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报告,向总公司市场发展部提交设立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书面请示;

  二)设立三级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三)三年财务测算模型;

  四)符合保监局任职资格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总公司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三条经总公司批准同意后,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提交筹建申

  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申请书;

  二)公司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内控制度清单;

  四)分公司三级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五)三级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三级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三级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所限制的情形做出声明;

  十)当地保监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条三级机构筹建期主要工作内容、申请开业验收材料及

  开业验收标准等参照设立分公司相关内容及标准,具体以当地保监局相关要求为准。

  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组织架构及人员

  十六条三级机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应满足日常经营管理需要,按照总分公司“三定方案”执行。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监管及公司相关任职条件,核心岗位人员具备相关上岗资格。

  十七条支公司、营销服务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财产保险业务,从事财产保险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当地保险市场,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团队储备;

  四)过去三年没有从业不良记录;

  五)初次任职的,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状况良好;

  六)监管机关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职场、设施

  十八条三级机构职场选址应综合行业特点,优先考虑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租金较低、有利于今后业务发展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在高档写字楼、步行街等商业商务中心区域及附近选址。面积能保证各职能部门正常办公和开展业务需要,功能区域划分清晰,有足够的客户服务区域;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抢措施,能够保证营业场所安全。

  十九条办公职场以租赁方式为主,原则上租期不低于三年。

  二十条办公职场功能布局应首先满足员工办公、对外营业、会议讨论、业务洽谈、档案管理、值班等工作需要。装修采用整体开敞式设计,风格应当简洁、明朗。职场内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的区域应当优先安排员工工位,有条件时可以为员工开辟工间茶饮或健身区域。

  二十一条办公家具、设备由总公司统一制定标准,分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当地采购。IT设备由总公司信息资源部按照标准统一采购、分发。

  二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在总公司信息管理部门指导下,实行内部邮箱、信息系统账号和权限、职场网络设备、线路建设的统一申请、安装、配置及管理;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二十三条三级机构管理实行“逐级授权,分级管理”,上级机构可根据三级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授权,各级机构只能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四条分公司根据年度任务目标,制定三级机构考核办法,评价机构经营管理成果,并作为班子成员等重要管理人员奖罚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条分公司应加强对三级机构的管理,提升机构产能、降低成本,保证设立三级机构近期目标及远期规划得以实现。

  二十六条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本级管理制度体系;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

  二十七条三级机构财务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管理,实行报账制。

  二十八条“核保”、“核赔”权限原则上应集中在分公司层面。业务、财务数据全部集中在总公司。

  二十九条三级应严格执行公司合规及反洗钱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责任。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条三级机构的下列变更,须经总公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营业场所;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

  三十一条三级机构如出现连续三年经营严重亏损,内部控制混乱,并经整改无效;或者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可由所属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合并、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机构状况、撤并原因、业务后续处理方案、其他善后事宜等。

  三十二条三级机构的合并、撤销决定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十三条三级机构合并或撤销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

  等事宜充分告知。被合并、撤销机构的所有售后服务工作由分公司承接。

  三十四条三级机构改建,由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陈述改建必要性、合理性,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等。

  三十五条三级机构改建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请书;

  二)总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三)申请人三级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改建为上级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三级机构运营情况说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八)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九)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十)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十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十二)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

  料。

  八章附则

  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分公司。

  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三: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篇四: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促进规章制度标准化管理,确保公司内部管理规范有序,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T7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下简称“制度”)是指以法律、规则和准则为基本依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且以公文形式印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具有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下简称“外部法规”),是指适用于保险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

  第三条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期间的实施方案、工作通知以及处理决定等,不纳入公司制度性文件范畴;但如果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流程的,应将其纳入公司制度管理。

  本办法所称制度不包括以下内容:指导意见、年度考核办法、阶段性活动方案、风险提示等做出指导性、参考性要求或短期安排的文件。

  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采取内部工作通知书、邮件等其他形式制定、修订公司制度或改变公司制度内容。

  第四条制度制订、修订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应符合外部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其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二)

  全面性原则。制度体系应覆盖全行各级机构、各类经营管理活动、全部业务产品,确保任何管理、经营和操作均有章可循。

  (三)

  统一性原则。制度应遵循公司统一的制订标准和规范,部门之间应积极合作,主动征求意见或提出建议,保证制度之间有效衔接,避免相互矛盾或冲突。

  (四)

  适度性原则。制度应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客观实际,风险可控、简洁实用、便于操作,做到有效控制风险与促进业务发展有机平衡。

  (五)

  效率性原则。应根据外部监管变化和内部管理需要,及时制订、修订和废止制度,避免制度缺位和制度滞后,灵活适应市场竞争和规范管理的需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和部门及分支机构,各级单位、分支机构及公司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分支机构应按照当地监管要求规范本机构的制度建设,建立适应本机构实际操作的制度。

  第二章制度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管理层按照外部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组织构建制度体系,审议批准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牵头部门,分公司合规部门是分公司辖内制度管理的牵头部门。

  第八条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的工作职责。

  (一)

  建立和健全公司制度体系,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评估分析公司制度建设的需求,收集有关制度建设、制度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发出制度制订或修订的提示和建议。

  (二)

  会审公司制度草案或修订草案,对合法和合规性提供建议。

  (三)

  协调各项公司制度的起草、修订和废止,并每年进行文件清理,公布清理存废结果。

  (四)

  督促公司制度的执行,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可按照公司相关违规违纪惩戒制度提请开展调查与违规责任追究。

  (五)

  负责制度管理事务的协调,与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共同拟定跨部门或职责不清事项的制度主办、协办部门,提请公司管理层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治理制度和需要董事会审批的制度的流转部门,公司办公室为制度用印、流转及档案管理的部门,稽核审计部根据内部监督与审计工作需要及公司管理层要求开展评估、检查、审计工作。

  (一)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职能部门及公司管理层审议后的制度制订或修订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收集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并向职能部门反馈。

  (二)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负责公司制度文档的审批的流转、编号、用印及进行档案管理。

  (三)

  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1.

  每年可结合公司审计要求,开展对公司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估、检查、审计。

  2.

  可根据评估、检查、审计结果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问题整改,对于发现的违规情况,可按照公司相关违规违纪惩戒制度提请开展调查与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含本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相关部门)是本条线制度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是制度合规性、有效性的第一责任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制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设计和优化本条线制度整体架构,负责对本条线制度进行管理,并对本条线制度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

  制订本部门制度制订和修订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三)

  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定期评估和梳理本条线制度,组织起草和修订本条线职能范围的各项制度,并对制度的合规性、操作性进行初审,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征求意见,多渠道收集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合理采纳相关征求意见。

  (四)

  积极回应其他部门的制度征求意见,及时会签其他部门起草的制度中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内容。

  (五)

  负责解释本部门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制度培训。

  (六)

  负责本条线下级机构对口专业管理制度起草的指导,审核本条线下级机构制度,并进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七)

  负责督促、落实本条线制度实施,实施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与监督,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八)

  建立本部门制度清单,并及时进行更新。

  (九)

  协助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兼职岗位人员为部门内的制度统筹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统筹和协调本部门制度管理工作。

  (二)

  负责对部门人员组织实施公司制度培训,落实制度制订和修订各项管理要求。

  (三)

  负责组织对部门起草的各项制度进行合规性及合理可操作性的初审。

  (四)

  牵头组织本部门外规内化、制度评价和制度梳理工作,制定制度制订和修订计划。

  (五)

  协调配合公司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及时进行工作回应。

  第十二条各级分支机构各级单位和部门相关职责参照本办法本章执行。除当地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原则上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制度,如确因管理需要的可在在不与总公司制度冲突的前提下制订具体规章、操作规范两个层级的制度。

  第三章制度层级与类别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制度依据其效力层级、审批权限及适用范围进行制度分类,建立制度清单及制度文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公司制度分为“治理制度"、“基本制度"、“具体规章”、“操作规范”、“分支机构制度”五个层级。

  (一)

  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因涉及股东权利义务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制度,治理制度按规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

  基本制度。是指对战略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运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信息科技等关系公司基础管理的核心经营管理行为或事项做出框架性安排、原则性要求和导向性规定的制度,可以用“基本制度"、“政策”等形式。

  (三)

  具体规章。是指在公司基本制度框架内,对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者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基本程序做出具体管理要求的制度,具体规章仅使用“办法”形式。

  办法,是指明确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者某一类业务内容范围、业务流程、审批程序、汇报路径、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工具和文档要求的制度。

  (四)操作规范。是指对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者某一类业务的组织实施而做出的操作性、程序性的细化规定。

  操作规范可使用“操作规程”、“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议事规则”、“守则”、“手册”、“指南”、“应急预案”等形式。

  1.

  操作规程:是指规范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类业务岗位职责、流程、手续、方法、工具、文档等的具体操作性、程序性规定。

  若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偏重于原则性规范,可仅制订办法而不制订操作规程,若偏重于操作性则可不制订办法而直接制订操作规

  程;业务或产品原则上应同时制订办法和操作规程。

  2.

  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基本制度或具体规章等制度而做出的细化管理要求、明确实施关键的规定。

  3.

  议事规则,是指规定办公会、委员会架构、职责和议事程序的制度,可进行单独制订,也可将其融合进相关的制度中。

  4.

  守则,是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制度。

  5.

  应急预案,是指当某一突发性风险事件发生时,公司各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职责分工、应急触发标准、应急措施、响应时间、操作流程、汇报路径等事项进行规范的制度。

  (五)分支机构制度。指分支机构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或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在与公司治理制度、基本制度、具体规章及总部的操作规范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制度。分支机构制度由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在所辖机构内部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制度的效力层级从高至低依次为治理制度、基本制度、具体规章、操作规范/分支机构制度。

  效力层级低的制度不得违背效力层级高的制度。同一效力层级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的,由相关制度的制定部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解释并及时修订。

  效力层级高的制度审批权人可修订和废止效力层级低的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制度应遵循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不同层级的制度形式不可混用,确需使用其它形式的,需事先征得公司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公司党、团、工会等相关组织制定的制度,遵循上级管理单位的规定,未明确内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制度制订和修订要求及程序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根据制度所处层级和制定机构层级,公司对制度设定不同的效力,具体层级参见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公司任何制度不得与公司章程相冲突。

  (一)

  上层级制度、上级单位制定的制度,属于“上位制度”;下层级制度、下级单位制定的制度,属于“下位制度”;相同机构制定的相同层级制度,属于“同位制度”。

  (二)

  同位制度中,审批层级高的制度效力高于审批层级低的制度。

  (三)

  对于同一经营管理行为的不同制度,新制定、修订的制度与旧制定的制度管理要求存在不一致的,适用新制定、修订的制度。

  (四)

  下位制度不得与上位制度相冲突,下位制度必须接受上位制度的约束;对于有相互联系同位制度,其中相互联系的事项需遵照主要管理事项的制度,如公司业务管理制度中提到的风险管理事项必须符合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上位制度作出调整的,下位制度必须作出相应调整;相互联系的同位制度应根据事项的主从关系审阅,如有不一致或抵触的地方,也应根据主要事项管理的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总公司制度应明确是否允许分支机构制订细则,“应"表示分支机构必须制订,“可”表示分支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制订,未明确则表示不允许分支机构制订。

  第二十条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新设部门、新设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创新业务渠道、创新产品等情况时,按照制度先行,预防风

  险的原则,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不得出现无制度约束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制度制订过程中,认为不够成熟、需根据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的,可以按“试行”方式发布。

  (一)

  试行是指制度暂时试验推行,但应在试行一定时期后正式修订发布。试行制度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2年。

  (二)

  试行制度未经正式修订发布,则2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

  试行制度发布后应不定期或定期进行制度评价,确保试行制度涉及经营管理行为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

  对于创新业务类制度,若是未经实践检验或属于原创(首创)的,原则上应采取试行方式,其它借鉴类或考虑较成熟

  的,可不采取试行方式。

  第二十二条制度须规定生效日期,可以是制度公布之日,也可以规定为制度公布后的某日。

  制度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法律、规则和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制度制订和修订的基本要求:

  (一)

  制度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充分考虑辖内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兼顾效率和风险合规防控。

  (二)

  制度内容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

  (三)

  原参照制度发生修订,但对现有制度内容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无需强制修订。

  (四)

  在管理范围和制度层级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新修订制度不得变更制度名称,只有原制度名称与该制度中的整体事项不

  符或不能概括该制度中整体事务的才能进行修改,并在制度中说明变化关系。

  (五)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制订或修订完善制度。

  1.

  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当地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要求发生重大变化。

  2.

  外部市场环境、内部管理要求、信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

  3.

  业务、产品创新,经营管理领域存在制度空白、滞后或冲突。

  4.

  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内外部监督检查、稽核审计、制度评估等发现制度问题或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的。

  5.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要求。

  6.

  其他需要制订或修订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制度制订与修订由起草、会商、审查、审批、发布六个主要环节组成。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应定期开展制度评估或者根据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制度制订、修订计划,明确责任岗位和计划完成时间,并及时向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反馈计划和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制度起草或修订部门应编制制度起草或修订背景的书面说明。

  主要背景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制度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层级、类别、审批层级等。

  (二)

  必要性和理由。

  (三)

  相关外部规章、内部制度清单及文本。

  (四)

  拟解决或规范的主要问题、制度主要内容及措施。

  (五)

  涉及主要部门。

  (六)

  是否已研究现有制度并确认没有重复或冲突。

  (七)

  拟完成时间。

  第二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可以在制度起草和修订前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联系,说明制度起草或修订的背景,咨询是否有必要进行制度起草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可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并反馈意见。

  (一)

  是否确有必要制订或修订。

  (二)

  是否存在制度重复或冲突。

  (三)

  拟规范的主要问题是否清晰。

  (四)

  主要内容及措施是否可行。

  相关职能部门如对给出的结论或建议有异议,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公司分管制度牵头管理的领导决定,如还有异议的应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进行决议。

  第二节制度起草

  第二十九条制度主办部门应指定专门的起草人员或成立制度起草小组。起草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对制度涉及的业务、产品或管理事项熟悉、了解。

  制度主办部门应认真研究相关外部规章和公司制度,对制度进行充分论证。制度主办部门是制度合规性、操作性、有效性的第一责任部门。

  制度的起草原则上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行业通行做法及公司实际情况。

  (二)

  调查研究,明确所涉经营管理的风险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三)

  撰写制度文本。

  (四)

  将拟订制度文本发至上级机构(如有)、相关部门或所辖机构征求意见。

  (五)

  汇总意见,修改制度文本。

  第三十条制度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总则

  1.

  制度制定的依据,即应遵循的外部法规、内部制度名称。

  2.

  制度制定的目的,即制度制定应解决的主要事项或问题。

  3.

  规范事项的概念,即要对主要事项进行基本的定义。

  4.

  管理事项的原则,即说明基本的管理方法及原则。

  5.

  制度的适用性,及即说明制度适用的机构及人员的层级和

  事务的主要范围等。

  (二)

  组织架构及职责

  1.

  说明制度管理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及职能。

  2.

  说明制度管理事项的牵头部门及职能。

  3.

  说明制度管理事项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及职能。

  4.

  如能确定具体负责处室或岗位的,建议加以明确,并规范其职能。

  (三)

  管理事项的方法和程序

  1.

  说明管理事项的具体流程,应详细描述从发起到结束的每一个节点及具体要求。

  2.

  说明管理事项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标准或具体方法。

  3.

  需要进行内外部报告的,应说明报告的方式、对象、时间、路径等。

  (四)

  监督检查及相关奖惩要求

  1.

  对于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应说明检查事项范围、频率、实施人、监督检查的方法及标准、监督检查的结论运用等。

  2.

  应在制度中明确奖惩事项,奖惩事项可单独设章节,也可放入附则中。一般除公司的具体的奖惩制度外无需详细说明具体的方法、标准等事项,仅需描述遵循公司的相关惩戒制度即可。如需具体规范奖惩的,应明确奖惩的对象、触发奖惩的条件、奖惩的具体标准、奖惩的方式及奖惩的后果运用。

  (五)

  附则

  1.说明文件的解释权力单位、制度效力时间、需要废止的文

  件。

  2.可在附则部分对不宜在前面相关章节的术语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条修订制度的应附上《制度修订对照表》(附件1),说明具体条款变化情况;若修订内容较多或结构变化较大的,可列明主要条款修订情况,对仅是文字修改不涉及实质变化的可不说明。

  第三十二条制度应当体例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概念明确、描述准确、文字简练规范、语言风格前后一致。

  制度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以不同文字予以明确表述,“可以"表示授权性规范,“不得”表示禁止性规范,“应当”或“必须”表示义务性规范。

  制度引用法律、规则和准则或公司制度的,应当明确被引用的制度文号及条文。

  第三十三条制度主办部门完成制度初稿时,应同时拟写《制度起草说明》(附件2)。

  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度的制订背景及依据、起草及调研情况(含征求意见情况)、结构与内容合理性、与现行制度的衔接情况、合规与风险控制自评估意见、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等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四条制度主办部门的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兼职岗位人员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制度初稿进行审核,有异议的退回制度起草人员修改,审核通过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形成制度征求意见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制度进行总体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是否体例合适、结构完整、形式规范、逻辑清晰、表述准确。

  (二)

  制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征求意见和会签。

  (三)职责分工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职责重叠或真空等情况。

  (四)

  流程设计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对应岗位和人员。

  (五)

  对跨部门、跨机构之间的管理和操作衔接是否描述清楚、分工明确。

  (六)对特殊情况(或例外原则)是否有明确界定和处理方式。

  第三十五条制度主办部门认为制度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部门内部进行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再征求意见,提交各部门会签。

  第三节制度会审

  第三十六条制度主办部门应将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和相关参考或证明材料(若有,如调研资料及论证报告、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或其他参考资料等)发送相关部门会签。采用电子会签流程的,起草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应附在签字意见栏中。

  第三十七条会签对象除制度涉及的相关部门外,根据制度

  内容必须选择特定专业管理部门,主要包括:

  (一)

  涉及法律事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和反洗钱管理的应会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二)

  涉及财务政策、财务费用、会计核算、资本计量的应会签财务部。

  (三)

  涉及人员、岗位设置及资格管理和涉及薪酬绩效与福利,应会签人力资源部。

  (四)

  涉及品牌宣传的应会签办公室。

  (五)

  涉及审计监督管理的应会签稽核审计部。

  (六)

  涉及信息技术管理的应会签信息技术部。

  (七)涉及业务产品的应会签相关业务、运营、精算等部门。

  (八)

  涉及公司治理、董事会、对外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应会签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会签部门应及时提出会签意见,原则上3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延迟需主动沟通。会签意见提出应结论明确、描述详细,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提出问题同时应尽量提供解决方案。

  第三十九条对于会签意见,制度主办部门应充分论证并主动与

  会签部门沟通,合理的应予采纳,如有分歧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制度主办部门应提出不予采纳的理由,相关情况应书面进行反馈,并提供给相关制度审查人员及审批人参考。

  第四十条全公司适用的制度应充分征求分支机构意见,分支机构选择根据制度适用面及重要性而定,至少应选择3家以上不同区域、不同阶段的分支机构,征求意见应有代表性。

  第四■一条制度主办部门根据会签意见、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改,经部门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兼职岗位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形成制度送审稿。

  第四节制度审查

  第四十二条制度主办部门将制度送审稿提交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制度起草说明

  (二)

  制度征求及会签意见说明

  (三)

  制度合规审查表

  第四十三条总公司合规风险管理部对送审制度进行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制度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则和准则规定。

  (二)

  制度制订的外部制度依据是否充分、完备、准确。

  (三)

  是否存在重大合规风险。

  (四)

  是否已充分揭示业务或管理中涉及的合规风险点,对风险点是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且适当。

  (五)

  内控机制是否完善(不相容岗位、复核、审批等)。

  (六)

  对特殊情况(或例外原则)是否有明确界定和处理方

  第四十四条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发现送审制度存在问题时,可将送审制度退回制度主办部门,并要求其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制度主办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制度进行修改。对意见存在异议的,双方应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阐述理由。

  第四十五条对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管理难度大、争议较大的管理制度,制度主办部门和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可以组织召集公司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进行共同审查。

  第四十六条制度主办部门应当就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第四十七条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一般应在收到制度送审稿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的合规审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告知制度主办部门。对于时限要求紧急的重要管理制度和重大创新业务制度,应优先处理。

  第五节制度审批

  第四十八条制度按本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将制度审查稿、起草说明及相关资料提交有权人审批。

  第四十九条公司制度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级审批。

  (一)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审批的制度

  1.

  公司治理制度;

  2.

  因外部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管理层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审批的制度,包含符合此要求的基本制度、具体规章、操作规范等。

  (二)

  公司管理层审批的制度

  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授权和管理层的工作职责需要审批的制度,一般为基本制度、具体规章、操作规范类等。

  (三)

  分支机构制度

  制度主办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发起审批。

  第五十条制度审批流程

  (一)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审批的制度,由制度主办部门按照本办法本章前述流程完成起草、会审、审查后应编制符合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要求格式的议案,议案应先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审议,并按照审议结果进行调整,将审议通过后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要求组织会议审批,由制度主办部门的分管领导或指定的人员进行议案报告和解答疑问;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制度主办部门及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反馈审批情况,提供相应的会议纪要;对于审批不通过的,制度主办部门应根据审批情况进行调整,择时再次提交议案;对于审批通过的议案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0A进行正式发布。

  (二)

  公司管理层审批的制度,由制度主办部门按照本办法本章前述流程完成起草、会审、审查后提交0A进行审批。因外部法规及相关内部制度要求需提交公司管理层层面相关委员会或专门成立的组织审批或需要进行会议决议的,制度主办部门应牵头组织会议,编制会议议案,形成会议纪要。对于审批不通过的,制度主办部门应根据审批情况进行调整,择时再次提交议案;对于审批通过的议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0A进行正式发布。

  (四)分支机构制度

  分支机构主办部门在审批前应事先向总公司关于制度主要事项的部门进行报备和审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制定制度;制度主办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流程发起审批,提交总公司职能部门核准,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制度,分支机构制度由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在所辖机构内部执行。

  第五条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节制度发布

  第五十二条制度应当以正式红头用印形式的公文发布。需要保密的,应当标明密级并限制公布范围。

  第五十三条公司办公室应在制度印发同时,抄送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适时更新公司制度清单,可以按照制度的密级及适用范围将制度刊载在合适的载体上,供公司员工查阅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需要保密的文件,应按照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不得向无权查阅的对象进行发布。

  第五章制度解释与移交

  第五十五条制度解释仅限于不超出原有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就制度适用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制度的解释是制度的组成部分,与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公司制度的解释一般由该制度的制定部门负责,但如对

  制定部门出具的解释有异议时,可申请制度审批者解释,制度审批者出具的解释与该制度的效力相同。

  第五十七条对于因需要的解释的制度内容因非制度制定部门的职责或者不能有效解释的,可向事项涉及部门咨询解释。

  第五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可提请制度主办部门作出解释。

  (一)

  制度条款不够明晰,或可能存在歧义的,需要对制度的适用或具体含义作出补充说明。

  (二)

  制度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制度依据的。

  (三)

  检查部门与被检查部门对制度规定理解不一致的。

  (四)

  制度效力不明确的。

  超出上述情况的,不得使用制度解释对制度进行修订或扩大解释。

  第五十九条检查监督部门不应根据自身的理解对制度进行解释。

  第六十条解释制度的请求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请求解释的制度名称、文号、具体条文、原因以及对于请示事项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制度主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会签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回复,并同时抄送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第六十二条因部门分设、合并或职责调整导致制度主办部门变更的,职责转出部门应在部门职责调整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职责变动涉及的制度全部移交给职责转入部门,双方应做好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管理职责交接手续。

  第六章制度评估与执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制度评估是指根据经营环境、业务发展及操作流程的变化,对现行有效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对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结构合理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制度评估应对被评估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建议修订、合并或废止等评估结论,对制度缺失情况作出新制订制度的建议,作为下一步制度制订和修订计划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各级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承担与制度有关的外部法律环境的日常监测以及法律与合规性风险的提示职责,应督促制度主办部门及时维护、定期评价和梳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每年对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制度评估和开展执行监督,可单独开展,也可跟据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工作要求结合开展。

  第六十六条各职能部门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要求编制的风险管理、内控评估、合规管理等报告中应说明当期制度建设、评估与监督管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制度评估与执行监督工作发现需要补充和修订完善制度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工作计划,适时进行健全。

  第六十八条各级制度主办部门应每年将制度评估结果向同级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反馈,编制并发送有效和废止的制度清单。

  对于废止的文件应说明废止理由、对经营管理的影响以及是否有新

  的规章制度替代等情况,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分管合规领导审查后,报公司履行总经理职务的人员审批后行文发布集中废止制度通知。

  对于在新的制度中废止原有制度的,不再单独履行废止程序。

  第七章制度编号及技术规范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度编号。制度编号与文件字号不同,文件字号按照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制度编号由四部分组成:公司代码、部门代码、制度类别、制度序列号,具体编号模板及代码见《编号模板及代码对照表》(附件3)oHGL——RLZ——ZL——0001公司代码部门代码制度类别制度序列号

  (一)

  公司代码:由公司英文名称缩写而成,如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码为HGL。

  (二)

  部门代码:由部门中文名称拼音简化而成,如人力资源部为RLZo(三)

  制度类别

  治理制度(ZL)、基本制度(JB)、具体规章(GL)、操作规范(GF)o(四)

  制度序列号:0001、0002、0003--O第七十条分支机构制度编号由四部分组成:公司代码、分公司代码、部门代码、制度序列号,具体编号代码见附件《编号代码对照表》。

  HGL——BJ——RLZ——0001公司代码分公司部门

  制度序列号

  (一)

  公司代码HGL: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缩写代码。

  (二)

  分公司代码:一般由分公司中文名称拼音简化而成,如北京分公司为BJ。

  (三)

  部门代码:由部门中文名称拼音简化而成,如人力资源部为RLZo(四)

  制度序列号:0001、0002、0003--O第七十一条制度文本要标明修订状态。其编号规则为:制度每修订一次,修订状态从1、2、3…依次递增,比如初次发布即为第1版,第二次发布即为第2版。

  第七十二条制度文本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

  (一)

  制度名称:通常采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基本政策”、“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规则”、“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规范”等形式。

  (二)

  一般结构:通常分为章、节、条、款、项。除“条”外,其他均非必须。原则上30条以上或按结构不少于四部分的设“章”。每章内有两个以上层次的内容,仅靠章的划分仍难以解决逻辑问题的,可以设节。同一章节的条文,应当按照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从共性到个性的顺序排列。

  一般制度中的条款采用(一)、1.、(1)、①四个层级,如有第五个层级的一般用大写字母按照顺序进行编号,第六个层级的一般用小写字母编号。

  (三)

  特殊结构:将制度内容按顺序直接列举,采用结构层次序

  数,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1.1”,第三层为“1.1.1”,主要适用于技术标准、工作标准、规则、工作规范等。

  (四)

  条:每个条文的内容都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一个条文一般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

  (五)款:款隶属于条。一条内容包含两层以上互相关联的意思,并不宜再划分为两条时,应当分款。一款内一般规定条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款中。

  (六)

  项:项隶属与款,或者包含两层以上意思的款,都可以分项。项的内容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各项的内容必须与列项的叙事内容相联系,才能表达完整的意思。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制度修订对照表

  2.

  制度起草说明

  3,

  编号代码对照表

  附件1制度修订对照表

  制度名称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第版

  修订部门

  修订人

  修订日期

  修订背景说明

  序号

  修订后条文顺序

  制度原文内容

  新修订内容

  备注

  制度起草说明

  序号

  制订背景及依据

  制度拟解决的问题

  内外部调研与征求意见情况

  1.

  上位制度:

  内部制度衔接

  2.

  下位制度:

  3.

  其他同位制度:

  内容及结构合理性

  风险控制

  合规与风险自评估

  特别注意事项

  制度编号模板及代码对照表

  制度编号

  制度名称

  制定部门

  制度起草联系人

  制度修订,版本号

  第一版

  第二版

  HGL-HGB-JB-001制度管理办法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曾伟成

  青况

  日期

  2019年12月9日

  修订主要内容

  联系人

  曾伟成

  第三版

  ......

  代码名称

  治理制度

  基本制度

  具体规则

  操作规范

  公司名称

  董事会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会计部

  战略企划部

  信息技术部

  具体代码

  ZL

  JB

  GL

  GF

  HGL

  DSB

  BGS

  RZB

  CWB

  QHB

  XJB

  代码名称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宁夏

  甘肃

  陕西

  新疆

  青海

  西藏

  具体代码

  HLJ

  JL

  LN

  NMG

  HEB

  NX

  GS

  SAX

  XJ

  QH

  XZ

  内控合规管理部

  HGB

  山西

  SNX

  稽核审计部

  产品精算部

  运营部

  投资部

  银行保险业务部

  团险业务部

  经纪业务部

  网络业务部

  个险业务部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深圳

  厦门

  宁波

  大连

  青岛

  SJB

  JCB

  YYB

  TZB

  YBB

  TXB

  JDB

  WLB

  GYB

  BJ

  SH

  TJ

  ZQ

  SZ

  XM

  NB

  DL

  山东

  安徽

  江苏

  浙江

  福建

  河南

  湖北

  湖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台湾

  澳门

  香港

  SD

  AH

  JS

  ZJ

  FJ

  HEN

  HUB

  HUN

  SC

  GZ

  YN

  GD

  GX

  HAN

  TW

  AM

  XG

  QD

篇五: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

  

  保险管理制度

  正文

  删除线

  行内代码

  上标

  下标

  清除格式

  默认字号

  默认字体

  默认行高

  左对齐

  右对齐

  居中对齐

  两端对齐

  增加缩进

  减少缩进

  保险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险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保险管理制度11、本院职工就诊时(包括离、退休职工),一律挂号。

  2、本院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得将医疗保险证供他人就诊、住院,不得自行开方、开单和涂改病历处方多取药、多作检查,一经发现医院将终止其本人医疗保险,并处以发生费用的"3~5倍罚款。

  3、本院职工住院期间不准挂床,所有检查项目和治疗必须在《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以内,超标准由个人自理。

  4、本院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就诊时,可选择市内任何一家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因医院条件设备所限,不能在本地诊疗需转外地诊疗的,必须严格按转科、转院制度办理。

  5、严格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用药,处方量一般疾病3日量,慢性病为7日量(中药3~5剂)。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杜绝人情方、大处方,不得串换药品。

  6、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等造成伤残和各种整容、美容、健美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不得进入医疗保险报销。

  7、使用进口医疗材料(如安装进口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等)者,只按国产价格记账,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8、本院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应在本人出院三日内及时结算,否则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9、其它规定参照xx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2一、总体要求

  1、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办理各种投保手续。

  2、车辆保险档案、台帐,要专人保管,及时办理保险登记、投保、定损、理赔工作。

  3、按照保险分类情况,严格保险档案管理,做到准确无误、理赔及时。

  二、保险分类:

  1、消费贷款车辆保险。消费贷款车辆由汽车经销商与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规定的投保项目和数额办理投保。

  2、正常车辆保险。除消费贷款车辆以外的所有车辆(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或提前还清的车辆)由安全科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各种投保手续(按照公司规定的项目投保和参加内部互助)。

  三、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规定,所有投保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2、车辆损失险。按照车辆重值价格办理。

  3、车上人员责任险。

  ①驾驶员、乘务员保额不低于50万元/每人;

  ②按照公司规定,乘客意外伤害险由车站安全科统一办理。

  4、按照规定办理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四、投保程序

  1、安全科将保险到期的车辆和测算保险数额提前三个月报表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自保险到期前三个月开始,在兑现中分月扣除,无兑现车辆,分月单独收取。

  2、每月二十五日前由安全科将次月保险到期车辆及投保具体项目填写《车辆保险报表》上报公司,同时核对本月实际入保车辆和应交保费、保费返还等问题。投保车辆情况、收交保费、保费返还等应与公司进行书面交接。

  3、安全科、财务科,要对车辆的投保、理赔、保费返还、事故借款及公司内部互助、乘客互助等事项的`交费、结算问题做好信息沟通,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4、对全年未发生事故的车辆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和我公司《安全质量指标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保费”进行优惠和返还。

  5、安全科要将车辆投保情况、应收保费、保费返还等问题,按月进行汇总,分别报送有关领导。

  保险管理制度3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

  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xx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

  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

  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xx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xx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

  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

  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

  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三)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管理制度4一、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

  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

  三、职责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审查、执行,并负有监督领导职责;

  2)、行政部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办理事务;

  四、控制程序

  (一)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1、工伤范围认定

  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1.4患职业病的;

  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3.2酗酒导致伤亡的;

  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2.1工伤医疗费;

  2.2工伤康复费;

  2.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定期伤残津贴费;

  2.5生活护理费;

  2.6辅助器具费;

  2.7丧葬补助金;

  2.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9供养亲属抚恤金;

  2.10住院伙食补助费;

  2.11停工留薪待遇;

  2.12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2.13停工伤残津贴费;

  2.1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具体待遇项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详细内容见<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细则>;。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

  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3拒绝治疗的;

  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鉴定根本任务程序》工作规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因实现工伤保险权利和履行工伤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工会在员工享受工伤赔付事宜上,应竭力为员工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或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公司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3、检查和整改

  3.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车间单位每季度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特种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安全检查。

  3.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科室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

  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3.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审批后,在安全专款费用中列支。

  保险管理制度5根据《劳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落实强制性职工工伤保障,分散企业风险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全员职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

  三、企业应确保受伤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企业应收集下列资料:1、保险评估、年费及反回资料;2、索赔事件资料;3、已发出赔偿资料。

  五、企业应对下列费用进行调查:1、保险费用;2、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3、无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

  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工会管理,并指定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协调同、资料收集和费用调查工作。

  保险管理制度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

  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保险管理制度7第一条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总经理得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

  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附件3.9.7),以利查询。

  第六条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盘点方式如下:(一)经管人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二)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三)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四)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五)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保险管理制度8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9一、目的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

  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1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

  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成员企业、项目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科。在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科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成员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公司安全科审核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全科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公司安全科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成员企业、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科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

  员会报名单提公司安全科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成员企业、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出处理决定,任何成员企业、项目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公司安全科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成员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111、贵重物品保险箱由专人保管。

  2、旅馆需使用保险箱时,必须是住店旅客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填写保险箱使用卡,并在卡上亲笔签名,然后将使用箱号的钥匙交给旅客,由旅客亲自将需保管的贵重物品放入箱内后上锁,保管人锁另一道锁。

  3、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4、旅馆丢失保险箱钥匙,应立即报告旅馆总经理,按规定请旅客填写打开保险箱委托书,在旅客面前当面撬开,损失请旅客赔偿。

  5、严禁私自配制保险箱钥匙,空的"保险箱钥匙应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并做好保险箱的使用说明。

  6、严禁存放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7、严禁总台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保险管理制度121.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保险管理制度131、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5.1.4、患职业病的;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能力鉴定

  3.9.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3.9.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3.9.2.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3.9.2.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3.9.2.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3.9.2.6、职业康复的确认;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3.9.2.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9.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9.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3.10.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3.10.1.1、工伤医疗费;3.10.1.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3.10.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0.1.4、生活护理费;3.10.1.5、丧葬补助金;3.10.1.6、供养亲属抚恤金;3.10.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0.1.8、辅助器具费;3.10.1.9、工伤康复费;3.10.1.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3.10.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0.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7.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7.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3.10.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8.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3.10.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9.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1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0.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0.10.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10.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条件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待遇。

  3.10.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救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3.10.12、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获赔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规定补足差额。

  3.10.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10.1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3.10.1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10.13.3、拒绝治疗的;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11、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本公司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3.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台州市黄岩区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和政策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14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77号)、《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94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医疗保障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基数、资金来源与缴费年限

  1、缴费基数

  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率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规定缴纳。

  2、资金来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大额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均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自然年度从失业人员医保个人帐户中划缴。

  3、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同时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联网结算功能未开通之前,由本人先行全额垫付。其医疗费用在治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等

  资料及复印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操作流程

  1、专户专管

  设立失业人员专户,建立虚拟参保单位,对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进行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工作,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证卡发放、停保等工作,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住院、异地就医、特殊疾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兑现等医疗服务工作。

  2、参保及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的20—25日将当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向医疗保险申报征缴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增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为停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停保申请,按《申报缴费通知单》为失业人员办理缴费手续。

  3、停保及接续

  因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停保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跟随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能实现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停保后随即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不设等待期。

  4、失业人员转移

  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流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缴费手续。转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

  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5、重复缴费的情况

  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后,因用人单位和本人预缴或用人单位补缴等原因导致重复缴费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可将重复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6、两类特殊情况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失业人员,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按月发给本人。

  (2)符合政策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15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2管理组织

  2.1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3管理内容

  3.1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分级管理原则;公司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行政部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3.2各部门职责

  3.2.1行政部职责

  3.2.1.1严格执行总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卫防范组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安全管理细则;3.2.1.2对公司的重点要害部门(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各重要

  部位配备的技术防范装置(如有)进行审定,并负责技术防范设备(如有)的安装认证;3.2.1.3制定保安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签定有关聘请保安公司人员或保安员的合同,负责对保安员进行专业培训;3.2.1.4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有关安全问题提出专业结论。定期对各部门安全工作提供指导;3.2.1.5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案件开展前期调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侦察;3.2.1.6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2.1.7保证财务取送款的安全工作;3.2.1.8负责政府领导、重要客人和外宾参观公司时的安全保卫工作;3.2.2各部门职责

  3.2.2.1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负责检查公司安全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3.2.2.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各项安全;3.2.3行政总监职责

  3.2.3.1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行政部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3.2.3.2负责监督行政部聘请(招聘)的保安员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并落实好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3.2.3.3指导行政部对本公司的重点部位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档案,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报上级领导解决;3.2.3.4确保本公司安全技防报警系统(如有)和其它技防设备完好有效;3.2.3.5对本公司发生的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协助破案(紧急情况也可根据上级的指示先报告公

  安机关);3.2.3.6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法务部汇报;3.2.4财务、商务等部门职责

  3.2.4.1财务、商务等部门是公司经济活动的重要部门,为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防破坏等;3.2.4.2财务室窗户要有金属防护网,出入口安装防盗门,配备的保险柜必须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可的品牌,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安装报警系统;3.2.4.3财务备用金或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夜晚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数额。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识假防欺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财务室;3.2.4.4商务等部门要对各种票据、信息资料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对重要资料还应确保机密;3.2.4.5下班前要锁好保险柜,打乱密码,将钥匙带走,印章和支票要分开保管;检查关闭好门窗、电器,开启报警装置(如有),锁好防盗门窗;3.2.4.6财务人员到银行或其它单位取送款和购买增值税发票等重要票据时,要有保安人员随行护送并有专车负责接送;3.2.4.7财务人员不得在无保安人员随行护送的情况下,自行到银行取送款;不得在取送款途中办理无关事项,携款者不准随意下车、离车;3.2.4.8押运款车辆要专车专用,保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无关人员不能搭乘,司机在押运款途中和等候时不得办无关事项;3.3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

  3.3.1各公司新租用办公房屋时,应将具体地址、使用情况、部门安全责任人等情况填写基本情况表报总部行政部;安装报警系统要在行政备案;3.3.2办公区域的个人办公桌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更不能将现金、存折、重要文件资料、印鉴放置于桌面而人离去;3.3.3各部门员工未经部门总监和行政部批准,不能私配办公室的钥匙,各部门保管的办公室大门钥匙丢失,要立即报告行政部,并及时更换门锁;3.3.4公司及部门印章使用要有专人审批,严禁开具及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遗失印章、单据和有价证券等材料,应及时向行政部及相关领导报告;3.3.5各公司自行招聘的保安员要依照公司保安员招聘条件;聘用社会保安公司的人员,一定要查看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批文,与保安公司签定合同要写明任务、职责、值勤地点、期限、费用、双方权力与义务,违约赔偿及节假日加班费用支付等项内容;3.3.6对发生在公司内部的案件,每名员工都有义务配合行政部了解调查,积极提供线索;3.3.7员工在办公区域捡拾到物品,应及时交行政部或部门领导妥善保管,设法查找失主;3.3.8任何部门发生物资丢失或经济犯罪案件,应立即向行政部报告备案,行政部将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报告时要将丢失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及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经办人姓名讲清,以便立案侦察;3.4奖惩

  3.4.1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突出贡献,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公司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3.4.2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公司的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政后部调查核实后报请总经理批准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六: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根据《XX黑龙江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财产保险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控制风险、规范运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章

  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我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由财务部归口管理,由设备部、总经理工作部、多经公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各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财产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接受省公司各主管部门对保险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保险管理规定,制定财产保险管理办法.(二)按时向省公司上报保险投保方案。

  (三)配合省公司财产保险的招标、评标工作.(四)按照省公司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协议

  等。

  (五)负责保险合同的执行。

  (六)组织保险事故的索赔工作。

  (七)建立财产保险业务档案。

  (八)按时上报月度出险及索赔情况统计表和年度保险工作总结

  (九)负责日常保险管理工作。

  (十)负责保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负责保险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

  投保范围和投保程序

  第七条

  保险投保范围原则上为易燃、易爆、易损、高温、高压、重要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设施及重要在建工程。

  第八条

  保险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车辆险、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等险种.第九条

  投保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财产保险投保范围、金额、险种等事项的方案制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方案上报省公司审批同意后财务部负责实施:

  1.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一切险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确定的保险单位以及相应条款,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2。建筑安装一切险按照省公司意见实施。

  3。车辆保险按照公司意见实施。

  (二)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保险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每年11月份向省公司上报保险公司服务评价

  表和保险方案的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

  索赔工作分工和出险报告

  第十条

  财产索赔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合同、协议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客户服务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险索赔各环节工作分工

  (一)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一切险的出险报案、现场取证、事故责任及范围界定、索赔资料的准备统一由设备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协调。

  (二)建筑安装一切险等工程类保险的出险报案、现场取证、事故责任及范围界定、索赔资料的准备统一由设备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协调.(三)车辆保险出险报案、现场取证、事故责任及范围界定、索赔资料的准备统一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协调。

  (四)赔款金额由财务部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五)赔款由财务部负责催收。

  第十二条

  保险索赔工作流程

  (一)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一切险索赔工作流程

  1。出险报案和现场勘查、取证

  参加保险的资产发生事故后,通知人应在30分钟内及时通知设备部点检长,其中:涉及运行设备出险资产由值长负责通知;涉及正在检修的设备出险资产由设备检修工作负责人

  通知;涉及管理部门出险资产由该资产使用人负责通知.

  设备部点检长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出险现场了解情况,对损坏的资产进行拍照、勘察,并查明损失发生原因和估计损失金额,掌握第一手资料,并从接到通知起12小时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及时立案.2.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取证及事故责任范围界定

  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要在6小时内(保险合同有规定的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时间)达到出险现场,由设备部点检长负责,财务保险专责参加,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并就事故责任及范围认定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设备部点检长补充。

  3。出险资料的收集

  由设备部点检长负责提供索赔所需资料,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从出险报案起1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完成。资料收集完成后交设备部主任审查后,送达财务部,财务部在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递交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资料移交手续.

  4。赔款金额谈判

  4。1赔款金额谈判由财务部负责,生产相关部门配合,并就谈判结果签订赔付协议,谈判时间从与保险公司办理索赔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2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完成.4.2赔款到账工作由财务部负责催要。从签订赔付协议之日起10天(遇节假日顺延)完成。赔款到账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建筑安装一切险索赔工作流程

  1.工程项目出险时,由工程项目负责人30分钟内进行报案.按照工程保险合同规定时间保险公司及时赶赴现场,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保险专责陪同对现场进行勘查,就事故责任和范围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

  2。由设备部门负责提供出险工程索赔所需资料,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交财务部汇总递交保险公司。

  3.赔款金额谈判由财务部门负责,设备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并就谈判结果签订赔付协议。

  4。财务部负责赔款催收.(三)车辆险索赔工作流程

  1。车辆出险时,由车辆驾驶员在30分钟内通知车队车辆管理专责,因车辆驾驶员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无法通知时,由车上的其他乘员负责通知.车辆管理专责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报案,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陪同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勘查,就事故责任和范围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2。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提供出险车辆索赔所需资料,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由财务部汇总递交保险公司。

  3。赔款金额谈判由财务部负责,总经理工作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涉及人身赔偿的索赔要签订赔付协议。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机件损坏的,保险公司要以车辆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基础上进行理赔。

  5.财务部负责赔款的催收和支付结算.财务部根据保险

  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险赔款通知书(计算书)》确认的赔付金额开具赔款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向保险公司索赔,赔款转入公司账户;车辆损失的修理费用,由财务部根据保险人、修理厂和保险公司三方确认的金额,凭修理厂修理发票支付修理费用。

  6。财务部要建立赔款的收支台账,及时催收赔款。

  第十三条

  如对保险事故责任范围、损失金额等方面与保险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要积极依托保险经纪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上报分公司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对出险资产进行整理并分别登记受损及未受损财产情况。

  第十五条

  对受损资产处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发生涉及第三者责任的事故(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时,在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意前不要轻易向第三者做出承诺.第十七条

  财务部于每年10月向分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上报出险及索赔情况统计表,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度保险工作总结。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财务部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保险合同、协议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十九条

  财务部要建立保险公司服务及合同执行情况的业务档案,对保险公司参加下年度投保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对投保范围内财产,应报案未报案或应索赔未索赔的责任人给予50-100元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七: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

  

  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保险业务的管理,有效维护公司保险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是指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所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意外伤害,对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和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

  公司投保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将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几率与转移风险所支付的费用进行综合分析平衡后,决定投保与否和选择保险险种。

  第四条

  由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的各种保险,公司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全部保险利益。法律法规对受益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险不适用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范围内的各类社会保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XXX为公司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保险管理办法的拟定和对有关人员进行保险法律知识的培训;组织有关部门办理保险投保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索赔和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公司保险利益。

  第七条

  公司保险标的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产保险投保的前期工作,提供拟投保的财产明细和拟投保的险种,参与保险合同的协商洽谈,承担投保人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保险标的物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和义务:

  (一)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与完好性负有保护和管理责任;

  (二)对保险标的有关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三)对保险事故隐患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负有认真进行整改的责任;

  (四)对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动、危险程度的增减、保险价值的变化、权利的转让等,负有通知保险人和提出变更保险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五)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遭受损失时,负有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保护现场、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勘查现场的义务;

  (六)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负责查清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与材料,请求保险金赔偿给付。

  保险标的物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以上责任和义务,需向保险人告知和交涉的,应通过XXX办理。

  第九条

  保险标的物资产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财产保险事宜。负责保险的人员须熟悉保险标的物的管理,懂得保险法律知识,掌握保险险种的条文规定。

  第十条

  保险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须对保险险种的条文审阅清楚,确切地理解掌握保险要约的真实内容与含义。对保险人格式合同中有悖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事前约定方能保证公司保险利益,以及保险人在格式合同之外所做出的承诺,应另行定有书面协议进行修正或补充,以防止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和发生保险事故后公司的保险利益无法保障。

  第三章

  财产保险

  第十一条

  公司财产保险由XXX会同各资产管理部门在了解掌握与公司财产有关的各种保险险种的具体规定之后,依据本办法第三条所确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是否投保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财产,依法应由承运方承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原则上公司不对所托运货物投保。如所托运的货物价格昂贵、运输路况复杂易出事故,且对承运方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不具有把握时,公司应自行对所托运的货物投保运输保险。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投保的固定资产财产及所选择的保险险种,由XXX报公司审批,经公司领导书面签批后交由XXX按批准的险种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公司财务部门支付保险费用;拟投保的货物运输保险,由该货物项目管理部门申请,XXX办理,公司财务部门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十四条

  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所承担的赔偿,由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的保险。交强险属国家对机动车辆的强制性保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属保险项目的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十六条

  公司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全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性保险。商业保险的项目与保险额,根据车辆状况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定。

  第十七条

  公司新购置的车辆在办理车辆登记时,由车辆资产所在部门向与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将车辆有关资料提供给XXX办理商业保险。在用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到期的,由XXX统一办理续保。

  第十八条

  公司车辆保险后,XXX应及时将保险合同原件及交强险保险标志交给车辆资产所在部门或车辆使用部门,XXX及其他需存留保险合同的部门收存复印件备查。车辆使用部门应妥善收存保险合同原件,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在车辆上指定位置粘贴交强险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如有丢失,应及时通知XXX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受让方式所接收的车辆,办理车辆转让接收部门应要求出让方变更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转为我方;出让方不能办理保险合同变更的,公司再行投保。公司向外转让车辆以及公司车辆注销登记或丢失的,车辆资产所在部门或车辆使用部门应通知XXX办理交强险及商业性保险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第二十条

  车辆使用部门未申办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上道路行驶,以及未按规定粘贴交强险保险标志或保险标志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伤害,或被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予以罚款处理的,所发生费用全部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职工受到意外伤害时相关利益得到保障,公司规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期限为一年,投保人员范围为在岗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由XXX统一办理投保,第二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乘坐交通工具身故及伤残(包含乘坐飞机、轨道、轮船、客运)和交通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期间,不再为员工因公出差而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对员工重复购买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在国外工作的,公司可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需要公司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死亡

  、伤残和医疗保险的,由组织安排出国公出任务的部门申请,由XXX统一为其投保该公出期间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伤残和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员工乘坐公司车辆公出(包括车辆驾驶员),公司在车辆商业保险时按乘员座位投保车上人员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乘坐公司车辆公出的人员,不需再办理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车上人员不得超过所乘车辆的定员数额。

  第二十六条

  公出人员在公司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之外,个人可自行出资增加相应保险份额或另投保其它保险险种。

  第二十七条

  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按工伤及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如为员工工作期间投保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届时另行规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如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了长期的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不得再申请投保本章中的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公司不再给报销保费。

  第六章

  保险人的选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的选定应在对保险市场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掌握各保险人所设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度、保险费率、理赔或免赔规定、优惠待遇4等的差异后,选择保险金额高、保险费率低,以及信誉度高、理赔程序便捷高效的保险人。

  第三十条

  保险人的选定须多家洽谈、综合比较分析,必要时可通过招标的形式选取。所选定的保险人必须具有直接经营该保险业务的法定资格,不得通过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七章

  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一旦发生事故,该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查明该财产是否保险,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资产管理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XXX报保险人勘查事故现场和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赔偿请求。未经保险人同意或认可,不得擅自对事故后的保险标的物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车辆使用部门可直接通知保险人进行现场勘查。一般车辆保险责任事故,车辆使用部门可直接向保险人报案,提请理赔。重大车辆保险责任事故,包括涉及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车辆使用部门在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后通知XXX,由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由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或其所在部门应立即通知XXX或XXX,由XXX或XXX负责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车辆使用部门及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如不能确定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和尚不清楚具体保险利益时,以及保险人对保险索赔请求不予受理,或保险金赔偿数额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XXX,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财产保险事故中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在财产保险事故中所受意外伤害人员的补偿,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资投保的各类保险,有关部门及人员未履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擅自放弃公司保险利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务独立核算的各分、子公司有关保险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分、子公司委托XXX办理保险投保和处理保险责任事故的,XXX应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篇八: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行为,有效运用保险工具,确

  保财产和人员的意外事故损失和伤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最大

  限度地

  减少损失,结合股份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海股办〔2014〕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但不包括养老统筹保险、公益

  性医疗统筹保险、失业保险等职工福利保险;

  财产保险涉及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营业中断险"车辆

  险和

  现金险;

  责任保险涉及商业综合责任险"董监高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和安

  全生产责任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保险业务为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境内各保险机构的保险行为。

  第二章保险范围及险种选择

  第四条财产保险范围及险种选择

  (-)财产一切险和机器设备损坏险

  1、公司负责经营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2、公司经营管理租用、调剂使用他人的固定资产;3、法律上认可的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资产。

  注1:对于调剂的资产,调剂双方要做好财产险投保、退保的衔接,要

  统一资产投保"退保时间,避免重复投保和脱保发生。

  注2:不需保险的财产范围:

  1、土地"道路、围墙、护坡"护堤、石灰石矿"砂岩矿、粘土矿、自建池塘等(原则上不需投保,特殊原因需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2、已报废但尚未办理或已办理待批准的固定资产;

  3、低于机损险免赔额的机械设备及办公设备等,不需投保机损险;4、无所有权或无管理责任的资产;

  5、经过充分论证认为不会发生损失的资产;

  6、保险机构限制不得投保的"且不能通过扩展条款进行保障的资

  产。

  注3: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时,必须扩展地震条款。

  (-)营业中断险

  营业中断险是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的附加险种,分为财产一

  切险附加营业中断险和机器设备损坏险附加营业中断险。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选

  择是否投保,如投保需经公司办公会审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三)车辆保险

  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四)现金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对存放在公司和在营业时间内押送的在营业处所"银行

  之间用汽车直接运送的现金和票据,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负赔偿责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投保,如投保需经公司办公会审

  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第五条责任保险范围及险种选择

  (一)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第三方(非关联子公司)在使用公司生产的水泥、熟料及包装袋质量

  引发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责任。

  在公司营业场所因安全管理不善引发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的责任。

  (二)

  董监高责任险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非主观意愿

  的“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所引起

  的法律责任而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

  (三)

  环境污染责任险

  公司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

  安全生产责任险

  公司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等需要履行的赔偿责

  第三章保险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的各项保险业务(除社保)由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其他

  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1、财务处负责选择保险机构或保险代理机构,并审核保险机构提出

  的投保方案、费率、保费支出,以及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索

  赔咨询

  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与保险机构或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保险协议或保

  险代理协议,协议批准后办理投保;负责出险后报案,与保险机构协调、处理有关出险索赔手续;

  2、设备保全处为设备安全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设备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设备保全处负责各类设备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及时向财务处报

  告,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设备保全处为备件的安全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

  人。设备保全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及时向财

  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生产安全处为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

  要责任人,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人员为

  第一

  责任人,生产安全处负责该类资产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及时向财

  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处为半成品、产成品类存货的安全责任单位,部门负责

  人为主要责任人,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管理

  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生产安全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

  报和出险后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6、供应处为大宗材料、辅材和工矿配件的安全责任单位,部门负责

  人为主要责任人,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管理

  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供应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及时

  向财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保险投保原则、要求与审批流程

  第七条投保原则

  1、公司年度保险到期,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若有特殊情况,不采

  用招标方式的,需经公司办公会决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备案;

  2、招标原则:原则上选择3家以上保险公司进行招标,当地综合实

  力排名前三的保险公司(必须为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女口:人保"太

  保"平保等)必须纳入招标范围内,若向地方性保险公司发标需报股份财

  务部审批;

  3、公司应成立招标或议标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

  管设备领导、财务处和设备保全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担任组

  员,以费率"免赔额"索赔率三者最佳结合的管理标杆为目标,最

  终确定选择信誉好"服务质量好的大型保险公司;

  4、公司与其他公司出现同一地级市联保或区域统保的情况时,参照

  股份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海股办〔2014〕11号)执行;

  5、公司原则上可选择-2家保险公司承保,最多不能多于2家保

  险公司;

  6、承保公司不得将承保资产通过分保、转保、返点、返利、比例分

  摊等方式向内部或其他保险公司以及个人进行分割,但可将承保资产通过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进行再保险。

  第八条投保要求

  1v公司因存在特殊情况,在投保时与投保原则\投保范围等不相符

  的,需经公司办公会决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2、公司财产保险投保方案需经区域财务专业小组审核,并提出专业

  评审意见后,报股份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室审批;

  3、公司如因受当地保险市场的约束,投保难"费率高,以及设备

  管

  理薄弱,出险频次高"理赔难等情况,需要聘请保险代理人的,需经公司

  办公会决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4、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必须严格按照股份财务部下发的协议和扩展

  条款模版统一执行,对模版中增加或删除的内容需在保险投保报告中列

  明,并报股份财务部备案;

  5、截至财产保险到期之日,若存在3个月以上出险案件尚未结案或

  理赔款项尚未到账的情况,在本年度财产险续保选择保险公司时,不再优先考

  虑与原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6、财务处要于保险到期一个月前或投产前1个月将招议标方案报送

  股份财务部审核,股份财务部对方案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7、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在保险到期日前对公司资产进行系统梳

  理(其中设备保全处负责梳理设备和备件、生产安全处负责梳理房屋建筑

  物、构筑物和存货"供应处负责梳理大宗原材料"辅材和工矿配件),将

  保险投保报告和投保资产汇总表盖章扫描件等资料,按要求

  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股份财务部进行审核;

  8、考虑到公司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股份公司已投保商业综合责任

  险,原则上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险与环境污染责任险不予投保,若必须投

  保的,应在满足地方政府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保险公司,争取费

  率的最优,并按照要求办理报批。

  9、财务处每年年底梳理公司车辆投保"出险和理赔情况,并制定下

  一年度车辆投保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对不少于三家保险公司进行

  询比价,以确定下一年度车辆承保单位,原则上优先选择公司财产保险主

  承保方作为公司车辆保险的承保单位,以充分发挥公司资产的规模优势,降低保费,提高理赔率。

  第九条保险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

  财产保险的申报和审批

  1、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现金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财务处制定投保方案-股份财务部审核方案合理性

  并反馈T财务处组织招议标T公司主要领导审批T区域财务专业组审议-股份

  财务部、机电保全部审核-股份总会计师审批-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

  处办理投保。

  联合投保、区域统保参照股份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14〕11号)执行。

  2、车辆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海股办

  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到期1个月前)一财务部门制定投保方案一公

  司主要领导审批T财务处办理投保

  (二)

  责任保险的申报和审批

  1、商业综合责任保险、董监高责任保险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

  投保

  2、安全生产责任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公司生产安全处提出申请-财务处拟定投保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区域管理委员会审议-股份财务部"矿产资源部生产调度中心和安全环保

  部审核会签-股份总会计师审批-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处办理投保。

  3、环境污染责任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公司生产安全处提出申请一财务处审核,并拟定投保报告一公司主要

  领导审批-区域管理委员会审议-股份财务部、安全环保部审核会签-股份

  总会计

  师审批-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处办理投保。

  第五章保费支出

  第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费用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在预算内列支。

  第十一条为加快保险理赔进度,财务处在支付续保保费前需确认以前

  年度保险理赔款是否全部到账,否则不得支付下一年度保费,若有特殊情

  况需报股份财务部备案。

  第六章出险索赔

  第十二条各类意外事故后报案程序

  (一)财产险报案程序

  1、财产一切险/机损险/营业中断险/现金险报案程序

  第一责任人汇报部门负责人T责任单位通知资产管理部门T资产管

  理部门进行初步鉴定T短信通知财务处报案T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配合

  保险公司查看现场。

  2、车辆保险报案程序

  第一责任人短信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报案,在外地或非工作时间出

  险,第一责任人可先直接报案-保险公司进行验损立案。如涉及交通事

  故,需报交警,由交警填写《交通事故确认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

  (二)责任险报案程序

  1、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报案程序

  第一责任人及时报告-财务及时向股份财务部报送出险通知单-股份财

  务部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董监高责任保险报案程序

  第一责任人及时报告-股份财务部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送出险通知单。

  3、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一责任人及时汇报一责任单位立即通知一财务处组织保险机构验损

  (有关部门及人员参加)-股份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各类事故时,在保险公司查看现场前,不得私自

  处理现场,确因减少事故损失等客观原因,必须与保险公司沟通,对现场

  进行多角度拍照取证后,方可进行处理,财务处判定是否在保险承保范围

  内,必要时会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谈判,赔偿方案经

  各方会签后有效。严禁伪造保险理赔资料,进行商业欺诈,谋取利益;财

  务处无法准确判定的立即报告股份财务部,股份财务部给予意见,并指导

  开展索赔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损失金额较大的保险事故,财务处需与保险公司协调,在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估损失金额50%的预付赔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理赔材料要及时、准确的提供给保险公司对出险案

  件原则上要求3个月以内理赔款到账,在不考虑残值和免赔额

  情况下赔付

  率要达到100%o

  第十六条公司要充分利用保险延伸服务工具,邀请在合作保险公司免

  费

  对公司进行风险查勘,风控查勘报告须报股份财务部备案。

  第七章出险责任及处罚

  第十七条财产出险,除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不同性质追

  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责任和损失程

  度给予纪律处分,损失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内部的处

  罚参照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财产出险后,根据初步鉴定,损失金额低于10万元的,为

  一般出险理赔案件,损失金额超过2万元低于50万元的(含10万

  元),为较重大出险理赔案件,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为重大出险理赔案件。公司发生10万元以上的出险理赔案件,财务处

  需

  及时向股份财务部书面汇报。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出险后,应及时办理索赔。出险单位未采取现场

  保护措施致使无索赔资料而遭保险机构拒赔的、未及时报险或未

  提供出险

  资料而贻误索赔的"应该得到索赔而未取得索赔的损失,按

  《设备事故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给予考核和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资产保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资产管理

  实际情况,资产管理部门建立资产管理网络,完善管理体系,使公司所拥

  有的全部资产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二八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5月1日

推荐访问:保险一对三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